何清漣:為何不能對中國當局的"依法治國"抱有幻想?
自從人權概念伴隨著17-18世紀的自然權利運動出現以來,經過數百年的發展,人權已經成為一個具有多重內涵和豐富價值意蘊的名詞,它包括生命權、自由權、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人民自決權與環境權等一系列權利。一般公認,人權具有兩個特性:一是人權的道德性,二是人權的法律性。"道德性"指的是,有些人權概念僅僅只是作為一種理念出現,尚無法律效力,部分聯合國人權公約所載明的條款就是如此;而"法律性"的人權概念是指已經被普世所認同,並被載入各國憲法及相關法律的那一部分。
用人權的這兩個特性來觀察中國,就會發現:從《憲法》條文來看,中國人擁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與結社自由等構成基本人權的政治權利,將人權從道德主張轉變為法律這一過程似乎已經完成。但本報告的研究卻足以證明,中國人擁有的由《憲法》主張的政治權利只是一種名義權利,在現實生活中,中國人的這項權利被剝奪殆盡。
通過本研究的條陳縷析,能清晰地看到中國當局宣稱的"依法治國",就是以國家利益的名義並通過立法的形式,將剝奪中國公民權利的舉措變成國家法律與行政法規,以其做為約束人民、治理國家的工具。在這種法律的治理下,中國的人權狀況不可避免地日益惡化。
這種通過憲法賦予民眾名義權利,卻通過其他法律法規以及司法手段剝奪民眾的憲法權利的事實,證明了中國政府至少在幾方面存在嚴重的信用缺失:
第一,在國際社會,中國政府的作為使國家信用嚴重缺失。這一點至少可以從兩方面觀察:
一方面,中國加入了聯合國,必須受《聯合國憲章》的約束。在《聯合國憲章》"序言"中,聯合國各成員國表達了他們"再度肯定對基本人權,對人的尊嚴與價值,對男女平等以及大國與小國之間的平等權利的信仰"的決心。而且,聯合國發行的《人權、國際人權法案》(1988)指出:國際共同體的所有成員對保障與促進人權進步具有不可推卸的神聖責任。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成員國必須遵從並保障本國人民的人權。考察中國的人權狀態,中國雖然加入了聯合國,但卻視《聯合國憲章》如無物。
另一方面,在中國已經加入的22個人權公約當中,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外都已獲中國當局批准,只是對部分公約的部分條款有保留而已,比如對《兒童權利公約》的第6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29條第1款、《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第1款第1項、《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20條和第30條第1款持有保留[50]。這21個公約可分為國際人權憲章、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反對種族主義、反對酷刑、難民地位問題、國際人道主義法等幾個方面。然而,中國政府在履行國際公約義務上的種種行為表明,它從不尊重自己已經批准並承諾要遵守的國際公約,只是用謊言與搪塞不斷愚弄國際社會與本國民眾。
特別要指出的是,當年中國政府在申辦2008奧運主辦權時,曾信誓旦旦地向國際社會承諾,在獲得奧運主辦權後,中國將努力改善中國的人權狀態。但從那時至今已逾10年,中國的人權狀態不僅未獲改善,反而日益惡化。"中國人權(紐約)"執行主任Sharon Hom在其為美國國會所作的證詞"中國關於奧運的承諾(The Promise of a ‘People's Olympics')中,非常詳細地分析了中國政府近年裡如何違反奧運承諾,屢屢侵犯人權,[51]她以無可辯駁的事實展示了中國國家信用嚴重缺失這一事實。
在此很有必要對中國政府指責"美國以人權為藉口乾預中國內政"的說法予以澄清。根據不同的人權條約,締約國所承擔的義務一般包括4種類型,即提交報告的義務,接受相關人權委員會管轄的義務,成為國家間指控和個人申訴對象的義務,以及出席有關司法訴訟並履行司法判決的義務(按規定只在區域性人權條約中)。表面上看,似乎國家在承擔義務時只針對其他國家,但人權的特殊性決定了國家在國際人權法上承擔的實質義務並不在此。締結人權條約的雖然是國家而不是個人,但人權條約卻不像其他條約一樣僅僅規定兩國之間的關係,而是存在著第三方受益者,也就是締約國"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這就是說,國際人權法最終涉及的是國家與國民之間的關係,人權條約締約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以國家與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基礎的,即每一締約國都有權利要求其他任何締約國承擔人權義務,同時該締約國自身也承擔著同樣的義務。國家締結人權條約的形式是國家間的,但實質上是在其他國家的監督下如何對"在其領土和管轄之下的個人"承擔義務的問題--理解了這一點,才能明白為什麼美國與其它民主國家有責任和義務關注並批評中國的人權。中國民眾之所以相信中國當局關於美國等國對中國人權狀態的批評是干涉中國內政的宣傳,是因為他們當中的大多數並不明白上述道理。
中國政府的政治實踐卻表明中國政府毫無履約誠意,[52]根本無意成為負責任的國際社會成員。比如郭飛雄[53]、楊子力等政治犯與大批法輪功學員在監獄中受到的慘無人道的酷刑折磨[54],就嚴重違背了中國政府於1988年簽署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中國政府的所作所為表明,它根本不是所謂"負責任的國際社會成員",其簽約目的只在於粉飾門面以牟取更大的"國家"利益,事實上中國當局從來未曾打算認真實行簽約義務,這一點使中國的國家信用嚴重受損。
第二,在中國內部,中國的法律體系缺乏制度信用。
從形式上看,中國的法律體系已經相當完備,《憲法》、《立法法》、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等多層次的法律構架已經形成。也有不少法律專業人士指出了中國立法層次繁雜、立法質量低下等問題,但本文要指出的是,由於中國政治制度所決定的立法原則是表面上肯定但事實上全面壓制有關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等公民權利,在這種立法原則下建構的這類剝奪人權的法律法規體系越完善,中國的人權狀況就越糟糕。
中國政府多年來宣稱的"依法治國",曾使許多國外的研究者與觀察者相信,"依法治國"能夠將中國帶上民主與法治之路。這一看法有意無意地忽視了一點:中國的立法和司法原則是"義務本位"而非"權利本位",只強調公民對國家的義務卻忽視甚至剝奪公民的權利。如果說普通法憲政主義最根本的原則是以法律限制國家權力,那麼中國當局正好反其道而行之,處心積慮以法律限制公民的權利,法律墮落為當局者意志的玩物。本文對幾部專門法規與一些案例的分析證明了一點:儘管《憲法》在名義上賦予了中國人種種權利,但在各項專門法的立法過程中,體現的卻是中國當局的權力意志而非公民權利。這方面,中國的《國家安全法》與《出版管理條例》就是當局剝奪中國公民權利、侵犯人權的法律範本。這類侵犯人權的法律、行政法規為中共當局制度性作惡提供了法律保障。
想促使中國的人權進步,如果僅僅只在法律制度與司法體制上尋求突破,注定無解,因為這是中國共產黨政權的性質所決定的。由於中國共產黨出於一黨利益考慮,堅持極權政治體制並拒絕做任何改變,作為政治工具的立法原則與法律體系就必然為維護中共一黨專制的需要服務。而在這種"義務本位"的立法原則指導下,"依法治國"的結果只能是大量意在剝奪中國人權的法律問世,用這樣的法律治理國家,其結果不是人權的改善與提升,而是人權被"依法"剝奪,其結果不僅造成了許多中國人的個人悲劇與家庭悲劇,而且還在中國社會內部、以及民族與民族之間播下暴力和衝突的種子,進而製造出社會與政治動亂的條件。
這種處處以剝奪民眾權利並管束民眾為念的法律,使中國的法律體繫在民眾當中徹底喪失了制度信用。
正如《人權宣言》開宗明義所指出的:對人權與人類尊嚴的尊重"乃是世界自由、公正與和平之基礎。"人權作為一個綜合的、複雜的、多層次的權利體系,範圍涉及公法、私法的各個領域。目前,國際人權法中提及最多的人權概念共包含三代人權:第一代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第二代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以及第三代民族自決權、發展權、國際和平與安全權、環境權等。從中國的現實考量,中國人連最基本的第一代人權(公民的政治權利)尚未實現,第二代人權與第三代離中國人更為遙遠。
中國人必須醒悟一點:極權政治下不受法律約束的國家權力,因其具有對國家資源任意支配的能力,所以能迅速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但這種"強大"只會導致國家權力失去理性,並不斷擴張其邊界,其結果不僅不能促進人民的福祉,反而使民眾飽受國家權力的奴役。因此,期盼中國在現行政治體制下通過"依法治國"改善人權,其結果不只是國內法學專家們借用《聖經》語所說的那樣:"那門是窄的,路是長的",而是南轅北轍,日行日遠。
本研究報告意在提醒國際社會:現在乃至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在中國促進人權進步,主要是防範國家權力在"依法治國"口號下,以法律之名對公民權利的肆意侵害。
来源:當代中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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