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朝刑律中都強調要重視堤防的維修和保護。如果堤防維修不及時,保護措施不利,刑律中明確要對失職職的責任官員予以處罰。《唐律》中規定:"諸州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時者,主司杖七十。以故傷人者,減鬥殺傷罪三等。"元代的《元典章》中強調,要及時維護堤堰,農閑時,要調集"附近人夫修筑廢缺。"若因其他情況,"致令缺壞,淹沒農田"者,視情節予以處罰。《明律》中也規定:"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笞五十;若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淹沒田禾者;苔五十。"
来源:人間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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