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的「同居協議」

作者:崔培良 發表:2008-07-08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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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而不結婚,似乎是現代文明社會的產物。不要說在發達的美國和歐洲,就在中國大陸,這種現象也越來越普遍。在美國,許多情侶情願住在一起而不結婚,有著 多種原因。有的是為了在婚前試驗互相的關係,有的是因為結婚會讓雙方或其中一方無法享受社安福利或者養老金,還有一些是為了避免照顧有病同居人的財務責 任,或者為了避免形形色色因婚姻而連帶出來的法律和財務上的複雜情況。對同居情侶中較有財富的一方來說,同居衍生出的可能財務責任,是他們特別敏感的問 題。

當你與另一個人住在一起,與那人建立起一個家庭,雙方對各自的財務和義務當然會有某些期望。如果你的期望是雙方各自保留自己的 物產,雙方都沒有強制保護和支持另一方的責任,而你同居的夥伴確有著完全相反的期望。一旦你和同居人的關係破裂,這些互相矛盾的期望可能導致巨大困惑和不 幸。

這樣的例子不是聽說過:如果你比你的同居者更富裕一些,一旦雙方分手,你有可能成為被訴訟對象:你的同居者可以起訴你,要求分 居贍養費「Palimony」,可以聲稱你許諾了在生活上支持他或她,並且同意將同居期間獲得沒有的所有物產歸屬雙方。如果你沒有「同居協議」支持和證 明,而你同居者的訴訟要求又讓法官信服,你會被強制劃分你的物產,並且支付贍養費給已經分手的夥伴。

本來,同居而不結婚的目的是為 了避免因婚姻而連帶出來的法律和財務責任,但沒有「同居協議」的同居生活,反而沾上了這些麻煩。所以當一對情侶在搬住一起前,為了避免誤會,雙方應該認真 討論各自對財務的責任,從而會發現許多不同的見解。一旦雙方達成了某個成熟的意見,應該把同意的意見用文字記下來,形成「同居協議」,包括雙方同居的目 的、實情,是否涉及到服務和補償,兩人對財產的權利如何,同居前是誰的財產,同居期間財產是否共同擁有,在分手時如何處理,同居中共同的債務如何分擔等 等。

總而言之,同居的情侶要保護自己的財富,需要一種協議,合同或者意向書,同居協議是一種有效的手段。 (下期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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