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賣身契」曝光:當娛樂圈明星遇上「吸血鬼」

作者:韋潔燕 夏天 發表:2008-12-20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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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明星這份工,連草也不要吃,還得擠出人民幣。沒有定薪,不交四金,隨時加班,不許關機,禁止戀愛,不得跳……混得好你是高收入一族,還能自主創業翻身做主人,混得不好就是苦命的「楊白勞」,日日被「黃世仁」般的經紀公司逼迫,年關難過。最近,韓國爆出藝人不平等合約案,據說包括全智賢、 Rain、崔智友、文根英等當紅明星在內的354名藝人都被逼簽下嚴重侵犯個人權益的「奴隸條約」,藝人不僅要全盤交待學業、去向、交友、家庭,就連性生活也要上報。中國的經紀公司雖沒有苛刻至此,但對藝人也有許多條條框框的制約。藝人想要戀愛,要自由,要高收入,還要最好的宣傳企劃?對不起,要麼你紅得如日中天,要麼你有個「小超人」的男朋友,否則請乖乖繼續簽署和履行你的「賣身契」。

滿紙荒唐言,一把辛酸淚。明星與經紀公司的那張合約,究竟是「周瑜打黃蓋」的利益共同體,還是浸滿血淚苦大仇深的「賣身契」,恐怕只有當事人甘苦自知了。八年長約、重罰違約、超高抽成、嚴控私事,傳說中,經紀公司這樣吸藝人的血。

說到明星經紀人,通常在我們腦海裡會浮現出兩個影像,一個是圍著明星團團轉的職業保姆,除了要幫自家藝人端茶送水,噓寒問暖,還要幫他們接通告,接演出,接廣告,與媒體唇槍舌劍,為藝人做心理按摩、擋風遮雨、消災避難。另一個形象是傳聞中的他們,掌握著藝人的生殺大權,和明星一邊數錢一邊吵架,其中不少人甚至被稱為吸血鬼——我們可以負責任地告訴你:這個傳聞,絕對是真的。

買你的身——青春苦短,合約期限最少八年 簽約年限條款

國內經紀公司的簽約年限為五年到十年,目前業內最流行的是八年為期。超女、快男的全國十強都要與天娛簽下長達八年的合同,而一些從小就被大型經紀公司栽培的少年偶像,則要簽下長達十多年的「賣身契」,例如謝霆鋒,他和英皇的合約就從四年延長至十年,傳聞被李澤楷半億「贖身」的梁洛施和英皇的合約長達15年之久。

「經紀人掌握藝人的事業前途,藝人掌握經紀人的財路。」一位資深經紀人這樣形容明星與經紀公司或經紀人之間的微妙關係。藝人的黃金演藝生命有多少年?長的也就是八年吧,每一個公司都想著肥水不流外人田,要把藝人的黃金八年獨吞。

甘願與經紀公司簽署八年以上「賣身契」的藝人,大多是苦孩子出身,謝霆鋒就是「代父還債被迫賣身」的典範——16歲時,謝因為父親謝賢投資失敗欠下巨債而被迫和英皇簽約,投身娛樂圈。梁洛施與英皇簽約時年僅12歲,父母離異,梁母不僅失業還要獨立照顧兩個女兒,因為經濟拮据,只有小學文化水平、不諳英語和法律文件的梁媽媽才會在未完全理解合約內容的情況下與英皇簽下10年的合約,此後英皇又以「冷藏」逼誘梁洛施將雙方關係延長至15年。

這些合約之所以被業內視為「賣身契」,是因為合約都對簽約藝人提出了一系列約束,卻沒有明確確保藝人發展的必要保障究竟有哪些。也就是演員和歌手把自己簽給經紀公司,但經紀公司基本不提供任何的承諾和物質經濟保障,有活就干,沒活餓肚子。

抽你的筋——膽敢跑路?違約金罰死你 違約金條款

與合約期限直接掛鉤的是違約金,這是合約執行法律效力將藝人捆綁住的唯一手段。兩方的合作壽命往往與各自的利益密切相關,為了避免出現藝人一紅就走人的狀況,經紀公司會一開始就在合約中提出高昂的違約金。合約期限越長的,違約金額越令人咋舌。

黃聖依向周星馳星輝公司單方面提出解約時,就遭到對方千萬違約金的索賠。內地天娛公司的違約金是一年一百萬,如果藝人提出提前解約,那麼按照合約剩下的年數每年支付天娛一百萬,如果要一次性了斷則必須支付300萬的高額賠償金,超女快男全國前三名的賠償金則是一次性五百萬。

周筆暢退出「超女」巡演,與天娛的解約糾紛鬧得沸沸揚揚,最後就是以500萬對外公開的違約金和天娛分手,轉嫁樂林唱片。2006年超女冠軍尚雯婕也以這個天價數字換取了自己的自由,雖然最終這500萬是否到了天娛的賬上並無確據,但500萬,是談一切條件的前提。

參賽期間,進入全國十強的超女快男必須簽下「霸王條款」,才能繼續參賽。如果不簽就不能繼續比賽——公司和電視臺會通過淘汰的方式讓你在舞台上止步。有夢想的超女不一定想唱就能唱,而是不想唱也得給我唱。此外,《夢想中國》、《我型我秀》等選秀活動也紛紛效仿效仿「超女」的做法,用「違約金」套牢選手——要走可以,給錢先!

不過也不排除和平分手的案例,例如天娛在比賽期間還簽約了分賽區十強的選手,導致最後經紀公司人滿為患,沒有那麼多的工作人員去消化七八十個藝人,因此他們會對公司藝人進行全面考察,如果你的形象沒有優勢,歌路又不具特色,歌迷也寥寥無幾,公司不願再費人力財力去包裝你,那麼索性大家「好心分手」,一拍兩散。

吸你的血——賺錢天經地義,抽佣越高越好 藝人收支條款

內地經紀公司和藝人之間的利益分成一般是「倒三七開」,也就是經紀公司抽七成,藝人拿三成,許多新人還需自費支付化妝、交通、住宿及訓練開支。天娛的合約裡就明文規定,簽下的新人兩年內必須為公司義務演出五場,所有藝人沒有底薪,按照演出收入和公司分成,拿所得收入的四成。解約之後一年內還不得私自接活,違約者必須賠償公司50萬元人民幣。

梁洛施也曾公開英皇對她的盤剝條款:公司沒有為她推出任何唱片,她不能賺取任何金錢;她只分得唱片銷售批發價的4.5%、影像產品銷售批發價2.7%、影像版權20%收益,沒有歌曲版權費。

對公司來說,藝人不過是一件產品,有銷路自然「你好我也好」。新人簽約的條件苛刻,經紀公司的說法是,公司要花成本培養和包裝你,收回成本理所應當,藝人替公司賺錢天經地義,賺得越多越好。藝人拿得少?年輕嘛,機會多的是。不難想見,當年風光無限的少年偶像謝霆鋒為什麼替英皇打工8年也無法還清父親的債務。

光想著從藝人身上撈油水,這樣的公司其實還算厚道的。有些經紀公司的做法更絕,他們霸佔著藝人以備不時之需,卻又不肯下更多力氣去包裝和推廣。藝人眼見著自己沒有出頭機會,然而,礙於高昂的違約金,卻也只能啞巴吃黃連。就像快男張傑,還在上騰公司時,公司將工作重心放在別的藝人身上,而張傑備受冷落,別說出片了,就連商演也沒安排幾次。就算有演出機會也拿不到幾個錢,公司抽成高啊!於是,貴為「我型我秀」冠軍的張傑只好每天騎自行車上下班以節省交通費,每月還要問公司借錢租房。

經紀公司通常都欺小怕大。若對藝人市場前景看好,他們也會主動「讓利」於藝人,提高藝人的分成比例。有些公司會分階段制定分成規則,比如前三年利益分成為「七三開」,第四年起為「五五開」,第七年至第八年為「三七開」。一些當紅明星在約滿後續約時,經紀公司會主動將抽成降到「二八開」,甚至可能出現「一九開」,在簽約年限上也可以非常寬鬆。一名圈內人透露,「紅了以後,你所想的任何簽約年限,任何分成都有可能。」

扒你的皮——私生活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私生活相關條款

韓國經紀公司要求藝人報告學業、國籍、健康、家庭狀況、交友情況等私生活所有細節,若走紅前曾有陪睡或陪酒等不堪往事,必須全盤托出,懷孕、墮胎要及時報備。而中國內地的藝人經紀合約中通常有這樣一條:甲方有權瞭解與本合約實施有關的乙方心理、生理變化、目前現狀、社會關係等資訊,並提出各種建議和相關安排。

從文本上看,「甲方有權瞭解」看似沒有強制意味,但反過來推論:若公司提出瞭解要求而藝人拒絕,那麼,公司的權利就被侵犯了,藝人就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亦即,這條合約的潛台詞是:公司不問也就算了,要問了,你就得坦白從寬。而所謂的「心理、生理變化、目前現狀、社會關係」,其實不就是韓國經紀公司要求瞭解的「學業、國籍、健康、家庭狀況、交友情況」?只不過沒那麼具體、更為模糊含蓄罷了。基本上可以認為,對於藝人私生活細節的把控,中國與韓國的經紀公司在想法上如出一轍。藝人的那點私事兒,都被經紀公司捏在手心裏呢。

韓國藝人連性生活都要報告,而中國藝人談戀愛也都需要告知公司,有些公司甚至明文規定藝人幾年內不准戀愛。臺灣藝人時常在綜藝節目中抱怨公司限制了他們的戀愛自由,內地歌手金莎曾在博客中表態「好想談戀愛」,雖然內容簡短卻明顯可感受她「太委屈」的情緒。與金莎同公司的林俊傑、蕭蕭等藝人都面臨著想愛又不敢愛的局面,更傳金莎曾被公司以雪藏為要挾不准戀愛。而臺灣天後蔡依林早前被公司放寬限制准許其談戀愛,讓圈內眾女星眼紅不已。

藝人並不只有戀愛不自由,一位圈內經紀人就向記者透露,「藝人不許關機,必須隨時接聽公司指示,公司安排的活動必須出席,否則就是違約。」 梁洛施在被英皇管轄時也幾近失去人身自由,合約規定她必須隨時向英皇報知所有行蹤;離開香港前要得到英皇准許;如因病無法工作,英皇可延長合約期限;如因病或遇上意外而無法履行職務,英皇有權解約等。

被「偶像劇之母」柴智屏一手碰紅的言承旭,也曾忍無可忍跳出倒戈,當眾向媒體炮轟柴智屏,說自己的一切都被她控制,並指斥她「沒人性,吸血鬼」 ——F4雖然大紅大紫,公司不給配專車,出入還得自己搭的士,並經常餓肚子。不過柴智屏隨即出來喊冤,稱自己只抽佣三成,而不是傳言的六成,還搭出 7000萬元為F4「裝」貴氣,有苦難言。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俗話說了,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經紀公司恃強凌弱?明星也不是吃素的,特別是已經走紅的明星,他們總有辦法對付公司的盤剝無度。

明星的自衛反擊戰


但凡混出了點名堂的明星,都不是省油的燈。或者打官司或者另立門戶,最終擺脫了經紀公司的控制。但這是當紅明星才敢幹的事,至於名氣平平的藝人,還是只能遠遠地看著榜樣的光輝事跡,邊嚥口水邊繼續水深火熱。

法律武器

解約就像夫妻鬧離婚,是萬不得已的最後一步,畢竟還在一個圈子,撕破臉大家都面上無光。敢於解約的藝人往往都是找到下家或靠山的,這個下家或靠山,毫無疑問都具有雄厚的財力來支持那筆天價的違約金。黃聖依與周星馳的決裂就是一個經典案例——巨力集團執行總裁、神秘的年輕富豪楊子事後承認在黃聖依的解約事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而兩人也惺惺相惜合作至今。周星馳的「星女郎」還是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黃聖依則和楊子唱著雙簧開起了公司,大家的日子過得都不差。梁洛施運氣也不錯,遇到一個肯替她贖回自由身的李澤楷。

自立山頭

當藝人已經躋身一線明星的行列,那麼給別人打工不如自己做老闆,於是范冰冰、林心如、周傑倫、胡軍、伊能靜……一大批藝人脫離經紀公司,自立門戶開設工作室,徹底地翻身農奴做主人。依附經紀公司和自立門戶之間,絕非分久必合,合久必分這麼簡單。背後,起關鍵性作用的,還是「利益」這一永恆的推手。比如范冰冰,與華誼約滿之後,范冰冰成立自己的工作室,聘請人脈關係了得的臺灣資深製作人穆曉光擔任其經紀人,出品了由她主演的電視劇《胭脂雪》,竟然賺得盆滿缽滿。

任人唯親

不是所有人都像王菲那麼幸運,簽了金牌經紀人陳家瑛,把她當作「阿女」一樣疼愛尊重。只有一種關係能夠化解利益矛盾,那就是親人。所以內地娛樂圈有了特殊的景象——當紅明星的經紀人基本上都任人唯親,出現了趙薇和嫂子陳蓉、那英和姐姐那辛、李冰冰和妹妹李雪這些親戚組合。這些大牌明星將自己的演藝事業交給親人打理,放心又省力。不過,親人雖然貼心,但畢竟沒有擁有強大團隊和財力的經紀公司來得專業,職業經紀人對藝人的發展策劃、危機公關更有掌控力。當年章子怡與成龍鬧出緋聞,當時章的經紀人是自家哥哥章子男,他竟然對媒體信口開河:「成龍還要靠咱們家子怡炒作呢!」現在,走國際路線的章子怡就炒掉了哥哥,聘請經驗豐富的新加坡人紀靈靈擔任其經紀人。

中國的經紀公司也想更嚴格 只是藝人不配合


譚先生,李湘的前經紀人,入行十三年,目前手下有十三個海外藝人,包括立威廉、韓智慧、池珍熙、丹尼斯·吳等。在譚先生看來,國內的經紀公司永遠不可能做到像韓國和日本的經紀公司那樣嚴苛,因為國內的藝人自由慣了,不配合公司管理。


觀點一:國內藝人自由慣了

記者:今年不少韓國藝人因為壓力過大自殺,是否這是因為經紀公司對他們管理太嚴格所致?

譚先生:韓國的藝人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脆弱,當然他們的經紀公司會管理確實比較嚴格,日本也是如此,這跟他們國家整個習慣有關。國內的經紀公司難道不想這麼嚴格?也想,只是藝人不配合。

記者:為什麼國內的藝人不配合?

譚先生:國內的藝人比較自由,經紀人大部分都是家屬,並不是專業的。像趙薇的經紀人是她大嫂,黃曉明的經紀人是他的發小,劉亦菲的經紀人是她的媽媽,所以公司對他們的約束性不是很大。國內還有很多藝人會自己搞公司,開工作室,整個結構也跟國外不同。

記者:藝人請自己的親戚或者發小做經紀人,是否因為在利益分配上比較有安全感?

譚先生:一方面是這個原因,一方面是家人比較愛護。韓國的經紀人是拿薪水的,藝人的收入分給公司,不像國內經紀人是抽成,或者會有獎金。所以韓國公司對藝人的掌控會遠超過經紀人對藝人的掌控。

觀點二:管隱私是怕破壞商業價值

記者:新聞上說韓國公司對藝人的隱私管理很嚴,讓藝人感覺完全失去人身自由,你怎麼看?

譚先生:藝人在被Fans接受之前,就是一個普普通通的人。在他成為明星之後,也就變成一個產品或一個品牌。我覺得明星的隱私負有公共道德的責任,韓國公司管隱私無非是兩個目的,第一怕藝人干了亂七八糟的事,第二是怕藝人破壞自己的商業價值。

記者:國內經紀約中有涉及隱私的條款嗎?

譚先生:國內目前沒有聽說,經紀人多少會管,但不一定會放在合約裡。有兩件事最重要,第一是會不會結婚、談戀愛,第二是會不會吸毒嗑藥。內地將這兩條寫在合約裡的幾乎為零,但香港有。

記者:經紀人會干涉藝人談戀愛的自由?

譚先生:多少會有一點。像韓國或日本可能規定很細,你不能談戀愛,如果談戀愛必須告知我。很多網友會呼籲給藝人一點空間跟自由,但也有粉絲會認為藝人應該不食人間煙火,劉德華就是典型的例子。

觀點三:韓日做法是內地公司的方向

記者:你剛接手李湘時她就發生了婚變,這個問題會不會讓你很頭疼?

譚先生:任何新聞報導都不會讓我很頭疼,我頭疼的只是藝人本身的情緒。當時李湘離婚,我和她商量之後決定選擇以博客的方式告知大家。離婚是私人的事,沒有必要辦記者會,博客公開的方式挺淡定的。

記者:藝人遇到的麻煩事會告知你嗎?

譚先生:藝人不一定會百分百跟我說,經紀人也要自己的生活空間,帶藝人只是個工作,當藝人也只是他們的工作,老實說我不希望他們什麼都告訴我,因為告訴我了我就得去幫他們解決。

記者:國內明星和經紀公司之間關係如何?

譚先生:我個人蠻推崇陳道明和王京花的關係,合作久遠關係挺好。中國要發展到像韓日經紀公司那樣干涉藝人私事,可能是個方向,但我相信很難。在條約裡規定女藝人三十歲以前不能結婚談戀愛,是不可能做到的。

来源:南都娛樂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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