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東省海珠區檢察院指控:黃躍暉案發前是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廣州辦事處主任。2001年8月至2006年4月,黃躍暉經主管單位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的首肯,在與廣東省疾控中心的疫苗銷售業務中,為擴大疫苗產品業務量及盡快回收疫苗貨款,先後多次向該中心免疫規劃所所長羅耀星行賄共計364.5萬元。
上海生物製品研究所廣州中轉站原負責人阮超禮,2001年至2006年期間,經主管單位上海生物製品研究所的首肯,在向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規劃所銷售其生產的"上生"牌水痘、流感、麻腮二聯等疫苗的過程中,為獲取更多的業務量,先後分多次給予該免疫規劃所所長羅耀星、該所疫苗組組長蔡漢港共計人民幣 304萬元。
羅耀星案發後,2006年4月28日和次日,黃躍暉、阮超禮先後向海珠區檢察院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由該所設在廣東的辦事處負責人黃躍暉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人民幣364.5萬元,情節嚴重,已構成單位行賄罪。黃躍暉身為該辦事處的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遂判處被告人黃躍暉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黃躍暉退回的單位非法所得18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基於同樣的依據,法院判處上海生物製品研究所構成單位行賄罪,沒收單位違法所得150萬元。判處該所廣州中轉站負責人阮超禮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来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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