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被疑與人有染遭男友汽油焚身

發表:2009-02-13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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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晨報2月12日報導因懷疑女友和別人有染,用汽油焚燒大學生女友;因和人發生口角, 6連捅被害人刀;因看人不順眼,用煙灰缸猛砸他人頭部... ... 2月10日,犯下種種罪行的王昌宏被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懷疑女友與人有染用汽油焚燒女友

時間回到2007年10月12日,王昌宏懷疑女友劉儒和他人關係不正常,於是他和劉儒發生了爭吵.當天下午1時許,王昌宏駕駛轎車送劉儒去大連, 同行的還有袁某.在途經一個加油站的時候,王昌宏讓袁某給車加完油後,又往後備箱的機油桶里加了10元錢的汽油,並對袁某稱要去幹違法的事情.

後來,王昌宏把車開到旅順龍頭街道大龍溝村前山樹林中,指使袁某將事先準備好的汽油遞給他,他在車內將汽油澆到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劉儒頭上,並威 逼劉儒說出和其他男子的關係.當劉儒求饒時,王昌宏用打火機點燃了澆在劉儒頭上的汽油.後來,王昌宏在袁某的協助下脫離了著火的轎車,兩人將劉儒拖下了 車,並將劉儒身上的火扑滅.隨後,兩人將已被嚴重燒傷的劉儒棄於山中,逃離了現場.

劉儒甦醒後掙扎行至大龍溝村後獲救.經法醫鑑定,劉儒全身Ⅱ, Ⅲ度燒傷面積為55%以上,面部重度毀容,右手缺失,左手功能喪失,左右肩關節,肘關節功能完全喪失,屬重傷,構成一級傷殘.

王昌宏罪行纍纍犯有4項罪名

案發後第二天,王昌宏和袁某被警方抓獲.記者瞭解到,王昌宏於1978年10月出生,家住旅順口區,只有7年文化水平,王昌宏曾有過多次犯罪前 科. 1997年11月14日,王昌宏因犯強姦罪被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2004年2月17日被釋放. 2007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取保候審. 2007年10月1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監視居住.因傷害劉儒,涉嫌故意殺人罪, 2007年12月29日,王昌宏被逮捕.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除了涉嫌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還指控王昌宏犯有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和交通肇事罪項罪名3. 2007年6月5日,王昌宏在旅順某歌廳喝酒,與孫某發生了口角,他掏出刀連捅孫某刀6, 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王昌宏多次因瑣事持械隨意毆打他人,包括因看人不順眼,用煙灰缸猛砸他人頭部,因不滿被人從背後摟抱,持刀將人砍傷等 等; 2005年10月30日,王昌宏駕駛轎車與陳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陳某重傷,事後王昌宏駕車逃逸.

兩被告共同賠償135萬餘元

2009年2月10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王昌宏因懷疑劉儒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而懷恨在心,採取向劉儒身體澆汽油後放火焚燒的方式進行報復,嚴重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袁某在客觀上為王昌宏實施故意殺人犯罪提供了幫助,主觀上依其年齡,感知和平時對王昌宏的瞭解,應當知道王昌宏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對劉儒的傷害,仍予以幫助,而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進行制止,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還認為,在故意殺人犯罪中,因劉儒被及時搶救,沒有造成死亡的後果,系未遂.王昌宏和袁某屬於共同犯罪.王昌宏系主犯,應承擔全部責任.袁某系從犯,且系未成年人,可減輕處罰.

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作出判決,王昌宏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判王昌宏和袁某共同賠償劉儒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35萬餘元.王昌宏當庭表示要上訴.

来源:半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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