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反下調殺人比例,北京減斬四百(組圖)

作者:李昌玉 發表:2009-02-21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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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是暴力革命的忠實信徒。經歷過文革的中國人,只要不是得了健忘症的,都不會忘記了下面這幾句"語錄":"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不是繪畫繡花,不能那樣雅緻,那樣從容不迫,文質彬彬,那樣溫良恭儉讓。革命是暴動,是一個階級推翻一個階級的暴烈行動。"這是毛澤東1927年"考察湖南農民運動"之後的理論總結,可是過了40年,在奪得政權之後,對於已經打翻在地的"敵人",是否還要採取"暴烈行動"呢?我們這些年過七十的老人,從易幟之變看到文革全過程,看了毛氏主政的27年,證明毛澤東無論在奪權之前還是在奪權之後,他始終不渝地追求"暴烈行動"。奪得政權之後,毛澤東最初採取的"暴烈行動"是對付打倒在地的敵人,即反革命,後來一步步就延及到"自己人、同志、戰友",一直到國家主席劉少奇。所以,毛澤東自比為"馬克思加秦始皇",實際上是"斯大林加秦始皇"。他洋洋得意的是殺的人比秦始皇多一百倍。


中共鎮反運動(網路圖片,看中國配圖)

鎮反運動殺的是"敵人",權傾全黨全軍全國的毛澤東因此可以肆無忌憚地殺,隨心所欲地殺,口出法隨地殺,像劉少奇,對於鎮反當然是毫無異議的支持者。當時黨內高層公認毛澤東的這個原則,就是對於打倒在地的反動派"絕不施仁政",可是發展到後來,給劉少奇一旦帶上"叛徒、內奸、工賊"的帽子,他也被掃進了狗屎堆,當然享受不到"仁政"的慈悲了。由此可見,為"反革命"捍衛人權原則,施行仁政,其實也是"保衛"自己。

我在《鎮反運動的總指揮毛澤東》一文中,引錄了毛澤東4月30日《轉發西南局關於鎮反問題給川北區黨委的指示的批語》。該批語道:"在農村,殺反革命,一般不應超過人口比例千分之一,有特殊情況者可以超過這個比例,但須得中央局批准,並報告中央備案。在城市一般應少於千分之一。例如北京人口二百萬,已捕及將捕人犯一萬,已殺七百,擬再殺七百左右,共殺一千四百左右就夠了。"


中共鎮反運動(網路圖片,看中國配圖)

按照這個指示,北京殺1400人,佔北京人口的0·7‰,符合"少於千分之一"的指標。按照1‰的比例,則要殺2000人,這不知是不是毛澤東對天子腳下的紫禁城,還心存一點恩寵。

半個月後,毛澤東批轉《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時,把殺反革命"在城市一般應少於千分之一"之後,補充了一句"以千分之零點五為適宜",然後,仍然舉例北京道:"例如北京二百萬人口,已殺六百多,準備再殺三百多,共殺一千人左右也就夠了。"則由原計畫殺1400人減為1000人,再次施恩。下面我抄錄原文如下--其中凡是加了下劃線的文字都是毛澤東添加的:

"關於殺反革命的數字,必須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內:在農村中,一般應不超過人口的千分之一。特殊情況必須超過者,須經中央局批准,並報中央備案,但亦不應超過太多。......在城市中殺反革命,一般應低於人口的千分之一,以千分之零點五為適宜。例如北京二百萬人口,已殺六百多,準備再殺三百多,共殺一千人左右也就夠了。這裡的原則是:對於有血債或其他最嚴重的罪行非殺不足以平民憤者和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 ,必須堅決地判處死刑,並 迅即執行 。對於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雖然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但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而又罪該處死者,應當採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從文字表達的角度看,表述更加嚴密了,但是法學術語看,諸如" 有血債或其他最嚴重的罪行 "、" 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 ",仍然是很不科學的概念,彈性何其大也!

可是,毛澤東在這裡沒有說明為什麼僅僅過了半個月,他就把城市殺人比例縮小一半。仍然以北京為例,二百萬人口的北京,15天前,御口一開,殺1400人,僅僅才過了15天,龍顏開恩,減斬400,是因為經過調查,北京待處決的反革命分子中,屬於"有血債或其他最嚴重的罪行非殺不足以平民憤者和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必須堅決地判處死刑"的人,只有1000人,達不到1400人或者2000人嗎?

無論如何,僅僅相隔半個月,毛澤東就把城市殺人比例減少了一半,北京則隆恩浩蕩,可以少殺400人了。在上海,600萬人口的城市,後來執行的是殺3000人的指標,否則要殺6000人。

再說,這個決議中所謂"迅即執行"並非是新的指示。鎮反運動中,毛澤東實在是殺人心切,全國各地哪裡殺得越多越快,他越滿意。也許,北京市公安局在接到毛澤東的最新指示之前,已經把某些後來可能屬於要處決的1000人之外卻可以不殺的反革命處決了。

反正是殺不殺,照上海話說,就是看誰的額角頭高不高了。至於北京最後殺了多少反革命,是1400人,還是1000人?在下無可奉告,不過,據該年人民日報3 月25日報導,北京市公安局羅瑞卿兼局長在市區各界人民代表擴大聯席會議上的報告說"不久之前處決了五十八個反革命罪犯",5月22日報導,羅瑞卿在同樣的會議上說,"上次開會後,槍斃了一百九十九名反革命罪犯",這次會後,要處死的反革命罪犯共有二百二十一人,三個數字相加,共計478人。可是,毛澤東在4月30日說,北京已殺七百,5月半說已殺六百多,這和羅瑞卿發表的數字很不一樣了。在北京,統計出來的殺人數字,都能相差這麼大,那麼這簡直是一場殺人遊戲了。

再說,北京有"已捕及將捕人犯一萬",要在一萬人犯中迅速篩選出要處決的1000人,談何容易?這個《公安會議決議》規定, "爭取在七月底以前,殺掉預計數字的三分之二",這個"七月"的時間限制,是毛澤東添加或改動的,那麼要在接到這個指示後的兩個半月內,準確調查清楚一萬人犯的罪行材料,從中篩選出七月底前要殺的剩餘指標。北京的鎮反運動是毛澤東親自抓的典型,有先行一步的特點,如果確如毛澤東所說,北京已殺六百多或七百,那就已經達標了。

北京人應該記得,相隔53年之前,燈市口殺害戊戌六君子的盛典,比起這次斬殺上千"反革命"來,大概就黯然失色了。

歷史叫我們反思:在槍桿子奪得政權之後,勝利者對於即使是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他們應該不應該享受司法的公正審判?他們應該不應該享受人權的保護?我們不妨想想在那之前五六年才舉行的震動全世界的紐倫堡、東京國際大審判,同盟國是怎樣審判德國戰犯、日本戰犯的,難道殺"反革命"就可以不需要司法的公正審判嗎?

(2009-2-9於山東大學附中)


来源: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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