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司法黑幕:沒被逮捕卻被判刑

作者:彭新忠 發表:2009-03-22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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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民間反腐人士唐基石、彭新忠、毛金祥因誣陷、敲詐郴州巨貪李大倫(已被判死緩)、曾錦春(已被判死刑)一案於3月20日在郴州市中級法院再次重新開庭審理。

經過整個上午的開庭審理,審判長袁勇宣布:鑒於申訴人唐基石、彭新忠、毛金祥三人當庭翻供,案情重大,擇日宣判!

已刑滿釋放一年七個多月的彭新忠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於3月11日向法院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請,請求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師幫助辯護。3月18日上午,法官袁勇給彭電話回覆說:"經院領導研究,你文化程度高;同時法院也要向法律援助的律師支付律師費。為了給法院節約這筆律師費,我們決定由你自行辯護。"後經過向律師界的朋友諮詢,認為法院的做法不妥。

法庭激烈場面是三申訴人當庭翻供和彭新忠出具了郴州當時的大量黨政官員和司法官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幫助毀滅證據、徇私枉法,全面充當巨貪李、曾幫凶,殘酷打壓、迫害、報復反腐檢舉人的證據;如19份《市公安局調查證據通知書》、中共郴州市委辦《關於請求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誣陷敲詐案的報告》、中共郴州市紀委辦《關於請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誣陷敲詐的報告》、郴州市國家安全局《抓捕"803"專案唐基石、彭新忠經過的報告》、《郴州市審計局的證明》、《郴州日報》的"8.02"社論、《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書》、《逮捕證》和《逮捕通知書》等等。這些證據最精彩的是原市委副秘書長、現市委常委兼副市長陳社招女士指使他人毀滅證據及《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書》、《逮捕證》和《逮捕通知書》無任何領導簽章、單位公章及辦案人員簽名。法官唯一隻對《逮捕證》進行了當庭查證。其結果是同為郴公字【2004】036號、編號為(4309010000136)的《逮捕證》呈現兩種結果,即法官案卷裡的《逮捕證》有原市公安局長趙立民的個人簽章和市公安局的公章;而由我本人簽收的《逮捕證》既沒有局長簽章,也沒有公安局公章。顯然有人做了假。法官宣布庭後予以查證。顯然,彭新忠等人是在沒被依法逮捕的情況下遭到了違法起訴、審判和判刑。

彭新忠就整個案件的偵查、逮捕及審判一系列辦案程序嚴重違法進行了當庭質疑性控告辯護;彭新忠還就司法機關將惡意的"犯罪動機"、惡意的"犯罪事實"、毫不相干的"犯罪證據"強加於他;就司法機關野蠻歪曲事實,違背事實真相,故意迴避彭的"犯罪中止"、 迴避案情分兩個階段等重大情節進行了辯護。

彭新忠當庭請求法官傳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幫助毀滅證據的三名在職的副廳級官員到庭對質;請求對至今還羈押在湖南省看守所的巨貪李大倫、曾錦春進行視頻傳喚對質。法官以我沒開庭前沒提出申請為由予以拒絕。庭審即將結束時,彭新忠請求法官當庭逮捕上述三名在本案中涉嫌違法犯罪的副廳級等大量官員。法官說上述官員要庭外進行查證後在做決定。

申訴人彭新忠和毛金祥在法庭的多次發言被法官打斷,引起了旁聽家屬的強烈不滿,法庭陷入混亂。審判長袁勇擊法錘示警無效。最後由彭新忠出面控制家屬情緒。

鑒於當年特定情況下,整個案件偵查意圖的險惡和偵查程序的混亂,其嚴重違法性已不容質疑。當年被告所有證詞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疑經不起法律的嚴格驗證;所謂的"事實"顯然變得"不實"。險惡的偵查意圖和違法的連鎖辦案程序已自行為我們翻了供。公訴人在法庭的再次指控和三名受害申訴訴人的當庭翻供已變得慘白無力和毫無意義。

無休止的傷害和牽連都是沒有必要的。被依法嚴懲的是巨貪李大倫、曾錦春,受害者和受牽連的他人是無辜的。

再次請求法院還彭新忠等人清白和公道!

申訴人:彭新忠 (13807359430)
2009/03/21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看中國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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