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救亡遠征軍英雄是怎樣被共產黨陷害的(組圖)

作者:馬桂榮 發表:2009-03-30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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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我的父親原籍是廣西平南縣人,在我剛上小學時他就被貴州省畢節縣法院以"歷史反革命"案判刑入獄了。

我唯一知道父親來到貴州畢節的原因是:他參加滇緬遠征軍抗日受了傷後,被國民政府安排到當時的後方畢節第九榮軍休養院療養,領取他在軍隊時的全額薪金,從此便生活在畢節。畢節縣法院刑事判決書的記錄比我的記憶要更多些,"判定馬燦文在1945年前曾任偽軍通訊排長、督察員、偵緝員,參加國民黨為黨員和參加遠征軍後,返還畢節第九休養院領取原薪至解放等事實存在"。

1949年前,我父親是抗日救亡傷殘英雄,當兵只打過侵略者,決沒有參與過骨肉同胞之間相互殘殺爭權奪利的內戰。在抗戰中受傷後得到了國民政府較好的處遇。誰知1949年後,一場噩夢從天而降,我父親在榮軍休養院療養的安穩日子結束了。我父親曾經參加國民政府抗戰的歷史被共產黨政府定性為"歷史反革命罪",一名抗日救亡的傷殘英雄便被共產黨政府投入了大牢。

參加國民政府的抗日救亡遠征軍有罪嗎?

成為國民政府之下的黨員,英勇殺敵受了傷有罪嗎?

得到抗日政府的妥善安置,受惠於國民政府的福利待遇又有罪嗎?

然而,從1958年開始,我父親便因上述的歷史責任坐牢至1982年出獄,坐牢達24年之久。86年,刑監字第936號撤銷(58)法院刑字第063號刑事判決書時,我父親已經於出獄後的第二年,1985年的12月在疾病和飢寒交迫中含冤去世了。

儘管法院已經撤銷了判決,我們仍然沒有得到任何賠償。因為,法院的撤銷判決書第二點說,"對馬燦文改判免予刑事處分",並非是無罪的裁決。也就是說,我父親還是有罪的,只是免予刑事處分而已。

按共產黨法院的判決書說,我父親的罪狀是因為參加了 "偽軍",成為"偽政府"之一員,並且是"偽黨員",然後有對共產黨政府不滿的言行。"為了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進展,和工農業生產大躍進服務掃清社會上一切反革命分子和打擊各種罪犯" (判決書語),我父親就當然屬於被"掃清"的對象了。即使9年刑期已滿後,由於是"歷史反革命分子",不得釋放。直到重病纏身,不久於人世之時,才被放回家。

一個參加中國抗日遠征軍的戰士,就這樣被共產黨扣以"偽軍"的帽子,被活活折磨死。

我父親是國民政府轄區的一員,是國民黨黨員,是勇敢的抗日救亡戰士,共產黨就冠名為"偽",就有了歷史罪。到底誰才是"偽"抗日?誰才有歷史罪?

我要問共產黨!

共產黨的軍隊曾經也參加了國民政府,被命名為"國民革命軍第八路軍"、"國民革命軍新編第四軍"。共產黨的軍隊同樣是"偽軍"。

共產黨也稱締造國民政府的孫中山先生為國父,共產黨的政府同樣是"偽政府"。

翻開共產黨的權威詞典,"偽軍"的註釋是:不合法的,盜取政權的,不為人民所擁護的非國家的軍隊。當年的國民黨政府不合法嗎?不!它在聯合國有席位。它的軍隊被稱為"國軍",是國家的軍隊,不像共產黨的軍隊,自己都稱為"黨衛軍"是共產黨私家的軍隊。到底誰具有合法性?誰才真正具有不可饒恕的歷史罪孽?請看看共產黨法院判決我父親的兩份刑事判決書:

第一份,《畢節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86)刑監字第936號》

原判被告人:馬燦文,男,現年73歲,漢族,識字,原籍廣西省南平縣人,原判住貴州省畢節縣城關廣惠路第150號,因反革命一案,經本院1958年3月29日以(59)院刑字第083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該案業經本院以審判監督程序複查查明:

原判認定馬燦文在1945前曾任偽軍通訊排長、督察員、偵緝員,參加國民黨為黨員和參加遠征軍後,返還畢節第九休養院領取原薪至解放等事實存在。已作過悔過登記交待,實屬歷史問題,不應以反革命列罪科刑,解放後參加我專聯社先後搞辣味加工,造成損失560餘元,馬應負責任的,以及我公安機關動員其交待與武行關係的問題,企圖上吊自殺等事實存在,但其情節輕微,已構成犯罪。原判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改判。據此,依法判決如下:

一、 撤銷我院(58)院刑字第063號刑事判決書。
二、 對馬燦文改判免予刑事處分。

畢節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

審判長 詹 斗

審判員 王榮孝

審判員 余凱芳


1986年11月12日(法院印章)

第二份,《畢節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58)院刑字第063號

本院於1958年3月29日由審判員謝維邦擔任審判長和人民陪審員馬金群、劉登義組成審判庭,書記員李觀貴擔任記錄,在檢察員劉毓謙的參加下,在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馬燦文反革命一案。

查受審人馬燦文,男,45歲。偽軍官出身,漢族,廣西省平南縣人,現住畢節縣城關鎮廣惠路150號。無前科。1958年3月24日逮捕。

本案業經本院審理完結,現查明:

被告解放前歷任偽軍通訊排長,負責通訊,聯絡工作。42年參加反動國民黨,並在偽中央警官學校受訓。內容是指紋學、電器學等(校長是蔣介石),後分往南寧警察總局任督察員、偵緝隊員、負責各分局隊所反動軍事學習和執行任務。49年曾在昆明活動、因身體不好返畢節,但仍保留薪金領到解放。解放後與朱鴻郊及特務武行關係密切,互相包庇、拒絕向我作交待其罪惡。52年禁毒運動中,僅向我悔過登記當兵。54年4月,由偽軍官梁晉書引進我專聯社做臨工。調至87區搞臘味加工。12月炕臘肉時,燒燬臘肉損失人民幣200餘元,損壞雞2100餘斤。55年我公安處搞調查材料時,動員被告交待與其有關的事項,不但不交待,反上吊威脅,拒作交待。於當年12月拉攏治保委員羅俊祥,企圖叫羅包其罪惡,並對新社會不滿的表現。說:現在有錢不拿吃,拿做那樣。只要有都要拿吃乾淨才行。同時煉鋼時企圖引火燒房,群眾發現,立即扑滅。

根據上述事實,本院特作判決如下:

破壞混入我專聯社,有意破壞,損失 500餘元,並對我政府不滿,企圖國民黨復辟。故本院為了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進展,和工農業生產大躍進服務,掃清社會上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各種罪犯,打擊犯罪、保衛中心。特依法判處馬犯燦文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判決之日起,羈押日期一天折算刑期一天。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接到判決的第二天起10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貴州省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謝維邦

人民陪審員 馬金群

人民陪審員 劉登義


1956年某月某日(畢節縣法院印章)

書記員 李觀貴


註:第二份判決書是手寫體。判決的具體日期是1956年。也就是說,這份判決書是提早兩年前就已經完成了。中共真會草菅人命啊!

請看影印件

畢節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56年版)第一頁

畢節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56年版)第二頁

畢節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86年版)


受害人的兒子:馬桂榮

電話號碼:13638190424 13885733714 座機:86-0857-8221793

来源: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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