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取消孫東東的專業資格

作者:萬延海 發表:2009-04-06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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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取消孫東東醫師資格和衛生部專家資格的呼籲

衛生部、北京市衛生局:

今去信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北京市衛生局採取下列行動:1、解除北京大學"精神病學專家"孫東東在衛生部的所有職務,包括參與我國精神衛生立法的工作或相關工作專家組成員資格;2、解除北京大學孫東東執業醫師資格,禁止其從事精神疾病診斷和治療工作。

我的理由如下:

1、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被稱為精神病學專家的孫東東先生,在2009年3月23日出版的第412期《中國新聞週刊》,一篇名為《孫東東:把精神病人送到醫院是最大的保障》的文章中,他公開講"對那些老上訪專業戶,我負責任地說,不說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問題----都是偏執型精神障礙";"偏執型精神障礙屬於需要強制的一類。因為它擾亂社會秩序"。"他們為了實現一個妄想症狀可以拋棄家舍業,不惜一切代價上訪。你們可以去調查那些很偏執地上訪的人。他反映的問題實際上都解決了,甚至根本沒有問題";"把他(們)送到醫院就是(對他們人權的)最大的保障。"

2、孫東東的上述言論,缺乏基本的醫學科學工作精神,缺乏事實證據的支持,其用詞用語也不規範,比如"老上訪專業戶"、"至少99%以上"、"很偏執地上訪"。他自己不去調查,不用自己的調查數據說話,也不引用或許已經有的他人調查數據,而讓記者"去調查那些很偏執地上訪的人",並在調查之前就預言或得出結論"他反映的問題實際上都解決了,甚至根本沒有問題","那些老上訪專業戶,我負責任地說,不說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問題----都是偏執型精神障礙"。

3月12日10:40,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與新浪網聯合邀請公安部信訪辦副主任李竹紅,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孫玉生,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國家一級律師秦希燕做客"2009全國兩會系列訪談",圍繞如何進一步發揮公安信訪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密切警民關係中的作用展開訪談。李竹紅表示:"上訪群體80%都是農民,絕大多數都是社會最底層,也是弱勢群體......絕大多數上訪群眾他們最初反映的訴求是有道理的,當然沒有任何人會平白無故的就來上訪"

3、孫東東的上述言論,違反醫學工作者的執業規則,違反了基本的醫師職業道德。

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我國政府設立信訪制度,國務院2005年1月10日頒布《信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面對人民群眾密切聯繫各級人民政府,行使憲法規定的"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同時受到法律約束"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孫東東不是去分析上訪者提出的訴求是否有事實證據支持、是否合乎法律原則、上訪者是否違反法律規則,而是臆斷老上訪專業戶99%以上有問題,都是偏執型精神障礙,擾亂社會秩序和需要強制。人家不是來看醫生,也不違法,不需要精神病學專家孫東東來給上訪者的精神衛生狀況定性,更不能被主張為可以強制上訪者關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孫東東的言論非常不專業,不僅違反了醫學工作者的基本人道主義精神,而且為對上訪者的人權侵害製造藉口。《中華人民共 和國執業 醫師法》第三條規定:"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4、孫東東的言論讓人們擔心他是否精神不正常,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執業醫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不予註冊。

孫東東的言論目前已經引起大眾媒體和網路上強烈的反應,人們普遍懷疑他是否精神正常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孫東東的言論,敗壞了精神病學者和衛生部的名譽。孫東東在各種場合出現的頭銜有主任醫師、衛生部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司法精神病學專家、北京大學司法鑑定室主任等。其言論已經讓很多人懷疑"精神病學家"(職業)和"精神病學"(學科)的正當性(是否需要?)和正常性(是否這些人自己會出問題?是否學科會被濫用?)關於孫東東擔任衛生部專家委員以及已經參與我國精神衛生立法的工作的說法,讓人們聯想到我國的醫學科學特別是精神病學是否會受到類似當年德國納粹黨人濫用醫學的情況。人們對衛生部主導下的精神衛生立法工作憂心忡忡。

6、孫東東的言論違反法律常識和人權觀念。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最後,鑒於孫東東言論反映出來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實踐中上訪者被當作精神病患者的情況,我要求衛生部對我國各地和各個部門利用精神病學迫害上訪者的情況進行調查,糾正錯誤,還醫學工作人道主義的本質。

萬延海 北京愛知行研究所

2009年4月5日發布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北京愛知行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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