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拐賣婦女村 買人就像買東西(圖)

作者:謝純文 發表:2009-07-04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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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甘群,今年31歲,廣東陽春市松柏鎮新聯村瓦窯塘村小組村民。1993年11月21日陳甘群遭人拐賣至另一農村而失蹤多年,直到2009年3月 13日在朋友的幫助下幸運返家。同時,這也證實了16年前,陳甘群父親陳啟深的調查。當年,陳啟深曾到松柏鎮派出所報案,舉報陳桂玲拐賣女兒,遭到陽春市 (時為「陽春縣」,以下均稱「陽春市」)公安部門以「沒有確鑿證據」為由不予立案。如今,女兒歸來,本以為可以討回公道的陳啟深又一次失望了,公安部門仍 舊不予立案,理由是已「過了追訴期限」。

少女被拐16年,事發時報案,陽春松柏派出所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立案;如今證實當年舉報,當地公安以超過追訴期為由仍不立案。

陳甘群回憶,事發於1993年11月21日早上5點,陳甘群父親陳啟深前往集市賣菜。隨後,鄰居陳桂玲在門外喊她。陳桂玲以為其親戚做保姆,每月工資 1500元藉此吸引,但此次陳甘群如前兩次一樣,拒絕了。而說話間,陳桂玲點上一支煙,然後往她臉上噴上一口。隨後發生了什麼,陳甘群全不記得。

清醒後,陳甘群倒臥在羅定圍底鎮陀埇村榃布村小組一戶農民家的土坯房裡。屋主叫康有雀,當年35歲,大我20歲。當時,陳桂玲僅稱是她親戚家,辦完事過兩天就走。

拐賣姦污

陳桂玲出生於1960年,原籍越南,本姓阮,15歲時跟隨家人遷居廣西柳州;1988年,外出打工時被人拐賣到羅定圍底鎮陀埇村,嫁給村民彭壽南;3年後,又被拐賣至陽春松柏鎮新聯村,轉嫁給農民梁德洪。正是這次轉賣,陳桂玲和陳啟深成了鄰居。

如今得到證實,陳甘群被賣的地點恰是陳桂玲第一個「老公」彭壽南的老家。1993年11月23日,陳桂玲向康有雀要價4500元,康有雀以沒那麼多錢推說,再便宜點,最後價格定在3800元。

當天,就在陳桂玲離開後,康有雀推門而入,企圖強暴陳甘群,在陳甘群極力反抗後,康有雀便把陳甘群綁了起來,但陳甘群依然掙扎。最後,康有雀放棄後,憤怒地大聲呵斥,說這是他買回來的老婆,他想怎麼樣就怎麼樣。

而後康有雀還拿出一張紙給陳桂玲看,上面有陳桂玲和他的簽名。

2009年3月28日,松柏鎮派出所曾到羅定市圍底鎮陀埇村調查,表明確有此事,買人者陀埇村民康有雀對買人一事供認不諱。據調查,1993年,陳桂玲和 圍底鎮一個阿婆將陳甘群拐賣至羅定,以3800元價格賣給康有雀,雙方立字條為證,康有雀首付2500元,如果陳甘群三年未跑(陳甘群回憶說是三個月), 再付餘款1300元。

逃跑抓回

當晚,陳甘群企圖趁夜逃跑,半夜,穿上衣服,假裝上廁所,然後撒腿就往外跑,出了村。第二天,陳甘群跑到了羅定縣城。餓了就撿路邊垃圾堆裡的剩菜剩飯吃,累了就隨便找個地方蹲下。

但陳甘群當時只知道老家在陽春,村叫新聯村,但具體哪個鎮,也不清楚。兩天後,便被康有雀塞進一輛麵包車,給捉了回去。

隨後,每到晚上,康有雀便企圖強暴陳甘群,但都遭到激烈反抗,有一次陳甘群甚至企圖喝農藥自殺,但最後都被發現。就這樣一個月後,康有雀漸漸放鬆警惕。陳甘群再次逃跑,但就在離開第三天,陳甘群便在一座橋下餓暈過去。

這次,憤怒的康有雀拿著剪刀衝著陳甘群頭髮亂剪,企圖陳甘群羞於見人,不敢再出門。到了1994年1月,陳桂玲再次出現欺騙陳甘群父親已死,母親改嫁,促使其放棄逃跑的念頭。

之後,要子心切的康有雀再次強行與陳甘群行房,事後,床單上全是血,陳甘群在床上躺了一個星期,身體才恢復。當年6月,康有雀家人騙說,陳甘群子宮有病,帶著陳甘群去了羅定婦幼保健院。在那裡,陳甘群被做了生殖器擴張手術。

一個月後,康有雀再次強暴陳甘群。之後的第三天晚上,陳甘群又逃了出來,跑到羅定縣城。一個大排檔的老闆收留了我,給我工做,每月300塊,包吃包住。

不幸的是,一個月後,陳甘群又被陀埇村的人看到了。第三次被抓回。

1995年7月和1996年8月,陳甘群先後生下兩個男孩兒。1997年3月,松柏鎮計生辦要我去做結紮手術,當時,陳甘群才19歲不願意結紮,並以喝農藥威脅,暫時躲避了結紮。但4個月後,陳甘群還是被結紮了。

但手術並不成功,2000年6月,陳甘群又生下第三個男孩兒。

人口販賣村

在陀埇村,被拐賣過來的女人不止陳甘群一個。在這個4000多人的村裡,據陳甘群所知,有20個是被拐來的,價格從1000到4000元不等。很多女孩兒剛來時,都會選擇逃跑,而本村人又形成習慣,只要有人跑,村民會幫忙抓。

政府對拐賣的事也見怪不怪。松柏鎮計生辦通知陳甘群去結紮時,也從沒過問陳甘群跟康有雀是否辦了結婚證,跟康有雀生子是否合法。

2005年,康有雀看到同村有男人老是跟陳甘群搭訕,他擔心其他男人把陳甘群帶走,居然主動通知鎮計生辦的人,再次讓陳甘群結紮。因為陳甘群一旦不能生孩子,就沒有男人再要陳甘群了。

那是6月的一天,做了結紮手術後,仗著自己身上傷口未癒合,沒有人敢阻攔,陳甘群決定離開這裡。

2008年7月,陳甘群認識了同為陽春人的鄭夫(化名),陳甘群希望他能幫助她找到家鄉,並且告訴了鄭夫自己的村莊和父親的名字。後經輾轉打聽,鄭夫瞭解到,陽春市松柏鎮新聯村確實有一個叫陳啟深的。得到這個消息是在2009年3月13日陳甘群終於回到家。

公安部拒不立案

作為新聯村瓦窯塘村小組一戶普通農家,陳啟深育有兩女一子。大女兒陳洪英(化名)時年16歲,在讀初中;小兒子陳梅權(化名)6歲;二女兒陳甘群15歲,曾讀三年小學,而後輟學,由於腦子不甚靈光,人稱「啞妹」。

1993年11月21日,這一天發生在女兒身上的事,陳啟深永遠不會忘記。陳啟深提供的標示日期為1993年12月6日的「刑事訴狀」清楚地記錄了同年11月21日尋找的成果:

8點,村民陳桂成看到陳甘群和陳桂玲在一起;8點30分,村民梁喜生看到陳甘群走向石潔塘;9點30分,村民謝克佬看到陳桂玲和陳甘群在本村村民張文威的 農藥店旁站著;近10點10分,村民趙汝娟看到一位身穿黃青色外衣貌似陳甘群的女孩兒上了由陽春到梧州的汽車;同時,周邊村民李玲也親眼證實,陳桂玲當天 腳踏一雙皮鞋,身穿黃青色外衣。

這是村民們對女兒留下的最後印象,它們被寫入「刑事訴狀」並永久保存。

陳啟深稱,原松柏鎮派出所所長嚴某某(2006年退休)負責此案。派出所曾審問過陳桂玲,後者予以否認。派出所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立案。

此後,陳啟深先後向陽春市(當時為陽春縣)人大、檢察院郵寄相關申訴材料。得到的回覆內容雖不完全相同,但均有「已轉公安局調查處理」的字樣。當年兩部門是否與公安局協調,無從知曉。但無論協調與否,結果並未改變:陽春市公安部門未立案。

2009年3月14日,陳甘群返家第二天,家人滿懷希望的來到松柏鎮派出所報案。副所長洪某稱,「回來不就好了?不要再報案了,回頭辦個身份證。」當天他們連派出所的鐵閘門都不給進去。後來還是在松柏鎮原婦聯主席陳彩麗的陪同下,派出所才受理了此案。

陳啟深又陸續到陽春市公安局、人大、檢察院、婦聯等各相關部門反映問題。然而,上訪信如石沉大海,全無音信。4月13日晚10時半,已睡覺的陳啟深忽然接到松柏鎮派出所羅志戈所長的電話,讓其立刻到派出所商量案情。

當晚,派出所內,有主管政法的鎮黨委委員陳仕清、派出所長羅志戈和鎮婦聯主席陳彩麗三人。松柏鎮官方的處理意見是:案件耽擱太長時間,已過追訴期,他可獲得8000倒10000元的民事賠償。

陳啟深堅決不同意。於是,羅志戈說道:「我們已經抓到了人,但不能超過24小時,今天晚上必須解決問題,要不然,明天就得放人。」在這「關鍵的一晚」,陳啟深與官方三位代表各執一詞僵持到凌晨2點,不歡而散。

律師:此案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今年6月18日,松柏鎮派出所羅志戈以一份未蓋公章、下方署名為陽春市政法委譚黎的處理意見稱,此案「已經過了追訴期」。而陳啟深無論如何也想不到,當年相關部門均「未對陳桂玲採取強制措施」,因此16年後,陽春公安機關的消極應對,居然也成了犯罪份子的「保護傘」。

至今,陳甘群家屬並未收到陽春市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書面通知。6月18日,陳啟深曾要求將不予立案的書面文件複印一份,但被羅志戈拒絕。

不過,7月1日,南日律師事務所甘貴庚律師分析道, 「只要陳桂玲曾經接受過公安或者其他司法機關的調查詢問,並採取虛假陳述來逃脫懲罰,追訴期就應無限延長,不適用追訴時效的相關規定。」

「追訴期和判刑年限緊密相關,陽春市公安部門在沒有經過相關司法程序的基礎上,就判定追訴期為5年並且不予立案的做法,是不合適的。因為拐賣如果情節嚴重,甚至可以判死刑,那麼追訴期就肯定不止5年了。」甘律師認為陽春市公安部門在「機械地照搬法律」。

退一步講,即使此案受追訴時效的限制,追訴期的判定也不該如此草率。

来源:看中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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