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律師:陳水扁子女作偽證 留美夢應已碎

發表:2009-07-0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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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華府知名移民律師張先正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說,陳水扁的兒女陳致中和陳幸妤的美國留學夢,應該都已破碎。因為根據美國移民法,犯偽證者將不被允許入境。

張先正指出,報載美國在臺協會在陳幸妤向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承認,曾在機要費案中作偽證後,已主動撤銷陳幸妤的F1學生簽證,顯然不是空穴來風。因為美國移民法明文規定,犯"影響道德品行"罪行者,不能入境美國。而偽證罪在美國是重罪,屬於"影響道德品行"範疇。

張先正進一步解釋,"影響道德品行"罪,一般是指犯罪刑期最高可判1年以上的罪行。

而根據美國聯邦法典第18款第1001條規定,任何人在司法單位、檢察單位或政府部門作了不誠實的偽證,屬於重罪,最高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政府部門方面主要是指宣誓就職等。

因此,偽證屬於"影響道德品行"範疇,殆無疑義。

張先正說,既然偽證罪屬於"影響道德品行"範疇,一旦犯了偽證罪或承認偽證,就不會被允許入境美國,即使觀光或過境短暫停留也不行。

張先正說,所謂司法或檢察單位,是包含美國及外國的司法檢察部門。而陳幸妤和陳致中,都向臺北地檢署承認偽證罪行,因此美國在臺協會在瞭解情況後,必須主動撤銷原先發給他們的入境簽證。

因此,即使臺灣檢方取消對陳幸妤的禁止出境,她的美簽也已被撤銷,無法進入美國。

張先正表示,陳幸妤的律師可能以為向檢察官承認在臺灣屬於輕罪的偽證,可爭取到解除境管,陳幸妤就可以來得及趕赴紐約大學報到。但卻未注意到美國移民法的規定,即使臺灣允許她出境,美方卻因她承認偽證而不會准她入境。

張先正說,一般來講,美國法律是無罪推定,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應假設當事人無罪。但移民法不一樣,移民法規定,除判刑確定之外。如自己向司法及檢察部門承認犯影響道德品行罪行的話,即承認自己道德有問題,因此美國不歡迎他入境。

張先正說,現在陳幸妤唯一的機會,就是法院判決她無罪。那就表示她誤以為自己作了偽證,因此向檢察官或法官承認偽證,但法官認定她並未偽證,還她清白。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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