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姦殺」小學女生獲死刑 兩年後又改判無罪

發表:2009-07-18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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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4日下午,黃大江摘下草帽,悶聲不響地從摩托車上下來,後座的塑料袋中是兩條小得拎不上手的鯽魚,這是他今天釣魚的收穫。自從遭受牢獄之災後,他就喜歡上了用這種遠離人群的方式來打發時間。

今年47歲的黃大江,現為鐘祥市張集鎮中心小學教師。幾年前,他還是原張集鎮王河小學校長,躊躇滿志。2003年,因為被當地公安機關和一審法院認定為故意殺人,黃大江在牢獄裡度過了兩年光陰。後經法院審理,認為此案"證據不足",他被判無罪,並獲得了國家賠償,但出獄後的他意志消沉,"我只想得過且過,牢獄生活對我的打擊太大了。"黃大江一臉苦笑。

"案子已經過去6年了,真凶到現在沒抓到,受害者家屬至今認為黃大江是僥倖逃脫了法律的制裁,我們的日子時刻不得安寧。"面對記者,黃大江的妻子唐琴一開口,眼圈就紅了。

從死刑判決到無罪釋放

4年之前的2005年6月20日,黃大江在被羈押2年之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黃大江無罪;二、被告人黃大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聽到這個等待已久的判決,黃大江不禁潸然淚下。

黃大江的牢獄之災,緣於自己的一名學生。

2003 年7月15日,鐘祥市第二中學初二(3)班14歲的女生小敏(化名,女,1989年5月6日出生)在姑媽家玩後回家,在位於張集鎮張畈村5組的石料場附近被害。7月20日,小敏的父親見女兒遲遲沒有回家,於是發動親友四處尋找。7月22日下午6 時許,小敏的屍體及其遺物被發現,小敏家人遂向公安機關報案----這就是當地轟動一時的張集"7.15"殺人案。

公安機關通過排查,認為黃大江有重大作案嫌疑。在2004年3月9日此案的一審中,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7月15日中午12時許,黃大江騎摩托車帶其妻唐琴從鐘祥市張集鎮王河村回張集鎮,途中遇上曾是其學生的被害人小敏正朝王河村方向行走。黃將唐琴送至張集鎮後又騎車返回,在張畈村石料場南側追上小敏,以關心其學習情況為由,將小敏騙至石料場西北側的樹林內強行姦污。因為擔心小敏將此事告訴父母,黃大江將小敏掐死後棄於現場,並將小敏的隨身物品藏匿。 17日中午,黃再次到現場將小敏的屍體移至較隱蔽的地方。

在這次一審判決中,黃大江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但很快,黃大江提起上訴,稱所有供詞皆為刑訊逼供和誘供之結果,湖北省高院認真覆核後,以"證據不足"發回重審,要求當地公訴機關補充新的證據。

2005年,此案重新開庭審理。二審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證據均不能證實被告人黃大江於2003年7月15日中午從張集返回現場實施作案,證據鏈沒有真正形成且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得出系被告人黃大江作案的唯一結論。"

同時,對於一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大江強姦殺害小敏的事實,"只有被告人黃大江在偵查階段的口供作為定案的依據,且供述前後矛盾,疑點諸多,難以採信 "。其他間接證據及書證均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來證明小敏被害系被告人黃大江所為。本案發回重審後,公訴機關在庭審中亦沒有提供其他證據對被告人的口供加以印證,因此,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大江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黃大江應無罪釋放。

就此,黃大江重獲自由。

長達10天的"艱難"審訊

時隔6年後,在家接受本報記者的採訪時,黃大江說,在"7.15"殺人案的一審開庭審理過程中,他就一直堅稱其有罪供述系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刑訊逼供、誘供所致,但沒有引起重視。

他回憶,2003年7月25日中午,他正在睡午覺,張集鎮派出所警員邢某到家中將他帶走。8月4日下午,黃大江被刑拘並送到鐘祥市看守所,審訊過程長達10天。

在這10天時間裏,黃大江完成了從最先無可奉告,到最後"全盤招供"的轉變。

黃大江稱,當天下午,他被帶到派出所時,已有鐘祥市公安局刑偵大隊的相關人員等候在此。刑偵人員先是讓黃回想2003年7月15日當天的所作所為,"比如何時回家?何時吃飯?何時睡覺?但我的回答可能沒有讓他們滿意,當天晚上他們沒讓我回家"。

"從7月26日開始,我被戴上手銬帶到鐘祥市公安局刑偵大隊的一個房間內,偵查人員連續輪番訊問我,要我老實交代問題"。黃大江說,在這種特定的時空裡,他的意志開始消磨:"我開始揣摩他們的意思。"

"先是我一邊說,審訊人員一邊記錄。後來我提出手寫材料交代,他們同意了,我手寫了2個多小時,‘招供'了自己姦殺學生小敏的全部經過"。回憶起這段經歷,黃大江表情痛苦,抬頭盯著屋內天花板的一個角落,儘管那裡什麼都沒有。

2003年8月4日下午6時,黃大江被送到了看守所。

黃大江的辯護律師、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律師崔建軍認為,鐘祥市公安局審訊人員的做法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記者就此事向鐘祥市公安局求證,但在聽完記者的採訪意圖後,對方挂掉了電話,沒有作出任何回應。

被完全忽略的"犯罪動機"

在此案的一審中,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強姦"是黃大江殺人的唯一犯罪動機,但在判處死刑的公訴和審判過程中,這一"罪行"被忽略不計。

在此案第一次宣判的死刑審判書中有以下表述:"黃追上小敏,以關心其學習情況為由,將小敏騙至石料場西北側的樹林內強行姦污。小敏被姦污後哭著要將此事告訴其父母,黃大江唯恐事情敗露,頓起殺心,將小敏掐死後棄於現場。"

以上敘述表明,黃大江殺害學生小敏的作案動機,應該是唯恐強姦事實敗露。因此,黃大江不僅犯有殺人罪,而且還犯有強姦罪,應該是數罪並罰。

但在該案一審中,當地公訴機關並未就強姦罪起訴黃大江,一審中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黃大江實施了強姦行為,關於強姦小敏的所有情節,只有黃大江的口供。但即便如此,一審法院仍然認定,被告黃大江"強姦"了小敏。

"如果認定這一事實,就應該給黃大江再定一個強姦罪。"一位熟悉本案的律師告訴記者。

但2004年3月9日的一審判決書中,黃大江被判死刑的罪名只有"故意殺人罪"。

黃大江的辯護律師透露,事實上,在偵查小敏的案件中,當地公安機關已證實小敏並沒有受到過性侵害。而這一關鍵事實,相關部門並沒有向黃大江及其家屬通報。律師在向上級法院移交材料的過程中,看到了公安、法醫對小敏的屍檢相關證明。法醫對屍體進行了檢驗後,分析死亡原因為死者生前頸部遭受暴力作用,導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並未認定死者生前遭到過強暴。據瞭解,受害者小敏的遺體被發現時,衣服穿得很完整,沒有撕扯的痕跡,褲子也是好的,沒有破痕。在小敏的內褲上,沒有發現精斑,在其陰道內,也沒有檢測到受損的上皮細胞組織。"如果真是遭受強姦,怎麼會沒有精斑,沒有她的陰道細胞?"一位知情人士質疑:"最為關鍵的是,小敏的內陰道擦拭顯示呈陰性,也就是說,小敏生前根本就沒有受到性侵害。"

既然小敏遭受強姦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那麼黃大江的犯罪動機應該也不存在。"很難想像,如此大的辦案要素會在判處死刑時被忽略掉。"黃大江一審被判死刑後,一位當地司法界人士感嘆。

出獄後的艱難生活

此案很快被湖北省高院以"證據不足,必須補充偵查"打回重審,二審法院認為,此案證據不足,黃大江重獲自由。

2003年7月25日,黃大江被刑拘入獄,整整兩年之後,2005年7月25日,他走出看守所。這位王河小學的前校長,雖然在法律上重獲了自由,但卻失去了工作,而黃曾是幼師的妻子唐琴,也因為黃的被捕而失業,從此,黃大江開始了爭取"自我權益"的行動。

2006 年3月,黃大江以"錯捕錯判共同賠償"為由,向荊門市檢察院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要求兩院共同支付賠償金46659元及精神損失費2萬元。 2006年3月14日,【2006】荊法檢賠字第一號在《共同判賠償決定書》中,裁定兩院共同賠償黃大江46723。56元(各賠償 23361。28元),黃的其他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家休息1年後,2006年起,黃大江開始向當地教育局申請恢復工作,但教育局回覆:必須由市政法委開一個協調會後,才能恢復其工作,理由是"你畢竟是坐過牢的人,我們擔心在教育界產生不良影響"。

" 我被看作是一個犯過罪坐過牢的人,在他們眼裡,這樣一個人還怎麼為人師表?"在黃大江奔走幾個月後,2006年9月,教育局同意安排其到距家70多公里的石牌鎮某小學上班。從張集到石牌中間要轉3趟車,且每週只能回家一次,一路皆為山地公路,騎摩托車十分危險。幾個月後,黃大江要求調回張集鎮中心小學。

2008年春季開學時,黃調回張集鎮中心小學任教,在不到一年半的時間裏,黃大江教過品德、科學、美術課等。

表面上看,重新回到講臺的黃大江,其生活恢復了平靜。但黃大江說,"我從來沒有得到片刻安寧"。由於此案至今未告破,真凶未被抓獲,小敏家屬四處告狀,黃大江在張集鎮很多人眼中,仍然是一個披著"小學校長、人民教師"外衣的狼。小敏家屬曾砸破黃家的門和玻璃,辱罵黃大江是"僥倖得脫"。更有社會傳言說,黃大江是因為省裡和北京有關係,是花錢走了"野路子",才被無罪釋放。

最讓黃大江一家不能接受的是,當地公安部門自法院宣判黃無罪後,便不再偵破此案,被害人小敏的父親說,他們去找公安局詢問案件進展情況時,辦案人員唯一的回答就是:"你們不要找我們,案子當時就已經破了,法院要判黃大江無罪,我們也沒有辦法。"

小敏父母向記者出示了一份他們在2003年10月21日買的《鐘祥日報》,第2版的《市公安局盤點夏季嚴打整治結果》報導中,有如下表述:"在這次夏季嚴打整治行動中,全市公安機關及時破獲了張集‘7.15'殺人案......"


来源:長江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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