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凱律師:荒謬的判決,善變的法律(圖)

簡評萬建國刑訊逼供死亡案

作者:張凱 發表:2009-10-17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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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建國生前照

歷時一年的刑訊逼供致死萬建國一案,終於得到了一份判決,鄧鴻飛判故意傷害罪十二年,夏向東刑訊逼供罪一年,其他兩位警察免於刑事處罰,在此之前還有五位參與刑訊逼供的警察都做了不起訴決定。並且,具瞭解,在不起訴決定的警察中,有的還在警察局工作。

吳老師是個看上去柔弱,卻實際堅強的女子,她丈夫死後,她堅決不答應相關部門提出的"和解"方案,而堅持要討個說法,由一個站在三尺講堂上傳經授道的老師變為手裡揣著一捧案卷的"上訪戶",每次離去,看著她領著兩個孩子的背影,我就一陣酸痛,我們的法律到底需要走多久,才能讓民眾擺脫這種苦難,過上自由、平等、安全的生活。

萬建國是因江西博雅案而被限制自由的,這個案子當時轟動一時,由公安部指導,省公安廳立案,由江西公安廳、南昌市公安局及下屬分局組建成專案組。可見,萬建國的死,很多重要領導是應該承擔責任的,這也是我們在辦理該案件的過程中困難重重的原因,而這樣一個可能涉案人官高權重的案件,卻僅僅由南昌市檢查院來立案偵查,大概就難求公正。南昌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工作負責,然而我卻可以看出他們的無奈。毫無疑問,在一個崇尚強權的社會裏,法律人常常有一種受到巨大侮辱的感覺,這種感覺導致法律人無法真正通過自己的專業來彰顯榮耀。

情節輕微,無法擺脫的痛

哈特說:法律不單單是黑色地帶和白色地帶,但更多的是無法確定的灰色地帶。而在我看來:其灰色地帶在法律規範領域就是法官可以自我裁決的部分,那麼這部分的判定,多半不是依靠法律知識,而是其社會經驗。正如霍姆斯大法官說: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那麼這種經驗則主要是包括其良知,對社會的體驗和覺悟。所以法官之難當,非法律知識難學,而是這種經驗需要對生命有痛徹心扉的體悟,和對社會有高屋建瓴的把握。但是我們知道,一旦整個社會喪失了這種良知的評判和約束,法官的這種自由裁量權就無法真正彰顯其智慧的光芒和良知。本案中,我們看到法官認定:"郭松林、熊玉兒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可免於刑事處罰"。在此處"情節是否輕微"就是一個需要通過良知、常識、經驗來判斷的情況,而很顯然,法官在此處喪失了基本的良知並違背常識。這種良知的缺失甚至無需去論證,是不言自明的。我們看到:這兩個警察為了讓反身吊起來的萬建國雙腳離地,而去踩將萬建國腳銬和審訊椅連接起來的繩子,然後用木棒、電棒打萬建國的上臂、膝蓋、小腿。直至萬建國被折磨死,如此殘酷的行為,居然被法官認定為情節輕微。別說他們都動手參與了刑訊逼供,就是他們在旁邊看著這樣的行為沒有制止都應該是犯罪,都應該追究責任。然而,我們的法官用自己無法言說的輕佻,搔首弄姿再一次愚弄著大眾,這樣的判決讓我們如哽魚刺,切齒作嘔。

所以,我們的法官缺乏的不是法律知識,不是判斷能力,而是缺乏內在良知的啟蒙和自我道德的懺悔。

法亦不法,到哪裡去言說

如果上面說的經驗、常識有些抽象以至於難為了我們的法官的話,那麼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總應當遵守。然而,看看這份判決及庭審就明白,我們的法律即使是清晰明確,無可辯駁,也會被用的支離破碎、神形全無。

在本案庭審前及庭審過程中我們反覆和檢察官、法官關於罪名問題交換意見。因為法律此處是清晰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七【刑訊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很顯然,此處法律規範及立法目的都是非常清晰的。致人死亡就要依照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而本案中卻對郭松林、熊玉兒、夏向東依照刑訊逼供罪定罪,鄧鴻飛也僅僅是故意傷害罪。很顯然,公訴機關及法院都選擇了一個較為輕的罪,要知道這兩個罪在刑期上相差甚遠,故意殺人最高可判死刑,最低三年,而刑訊逼供罪卻最高三年。這樣的選擇罪名,也難怪熊玉兒和郭松林可以免除處罰。

另外《人民法院量刑指導》第三十條:對於不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有免除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但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認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一般應同時具有下列情形: (一)所犯罪行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無從重量刑要素的; (三)犯罪行為產生的損失已經挽回,或者積極有效搶救被害人員和受損失財產的;(四)認罪態度較好。

我們注意到該規定:是同時具備四個條件,其一為犯罪輕微,危害不大,該問題前面已經論述不在贅述。第二個條件:無從重量刑要素的,但我們看到:刑法的247規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或者死亡的,應當依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難道法律如此清晰的表述,法官無視嗎?其中第三個條件是:沒有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在本案中萬建國的死亡難道可以挽回?而法官免除郭松林、熊玉兒的刑事責任,難道無視這樣的法律規定?

代理律師,誰能解你的風情

我是以萬建國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的名義參與本案庭審的,然而,刑事訴訟的法律設計上,被害人的權利救濟本身就受到很多限制,比如說:不能獨立指控、沒有上訴的權利等。這樣導致作為受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地位本身就很尷尬。甚至開庭法官都無理由的限製出庭律師的人數,開庭前,萬建國的母親、妻子、女兒分別每人委託了兩個律師,一共六個律師準備出庭,然而,法官卻要求只能有兩個律師出庭,在程序上就限制了代理律師出庭。在司法實踐中,受害人的代理律師往往僅僅是在附帶民事賠償中有所價值體現。而在刑事審判中,往往成為聾子的耳朵---擺設。雖然,我在法庭上滔滔不絕、娓娓而談。然而,在判決裡對我的很多觀點卻掩口不談或一筆帶過。當然我們的判決也常常是缺乏說理性,沒有論證,更沒有旁徵博引,只有似是而非的結論,這是我們多少律師無法釋懷的痛楚。

刑訊逼供,剪不斷,理還亂

刑訊逼供是個世界性的課題,然而,在一個集權國家它就更顯得常態化。從去年的躲貓貓事件開始,就暴露了一系列看守所非正常死亡案件,看守所的權利保護一直以來被忽視,是權利受壓的重災區,按照我們的法律法院判決才能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在看守所階段僅僅是犯罪嫌疑人,這種死亡有刑訊逼供,也有被同監室的人暴力毆打,還有因看管失利而自殺死亡。但是,我們的法律缺乏在制度上的監管,比如律師的會見權,在偵查階段往往得不到保障,這就為刑訊逼供留下了機會,如果缺乏監督機制,多人在共同作惡的時候,道德感就會降低,而本案就能充分凸顯這樣的特徵,一共參與的九個警察,沒有人進行制止,這種人性的惡會在隱蔽中肆意的彰顯。另外,看守所是歸屬於公安局管理,而律師從制度層面是與公安進行法律博弈的對手。這就本身破壞了博弈雙方競爭之平等性,不能產生有效的競爭機制。進而導致一方只能隔岸觀火,另一方胡作非為。司法的官本位導致民眾喪失法律的主動操控權,變為律法的奴僕,而不能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

萬建國刑訊逼供致死是我們司法的不幸,然而面對這樣的不幸,我們的法律再一次顯示了其軟弱和無能,這是不幸中的不幸。我們的法律因為缺乏內在信仰而淪為疆條,以此就不奇怪它可以混淆是非、指鹿為馬了。

北京張凱於2009年9月1日星期二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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