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輝:重慶律師造假門事件究竟誰之錯

發表:2009-12-2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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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李莊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這起國內罕見的涉黑案件"律師造假門"被急速曝光,立即有眾多維權律師表示了自己的擔心,他們憂慮自己面臨的執業環境受到不應有的、帶有某種政治目的的整肅,以使本來就已經充滿冰霜的律師執業環境變得更加寒冷。

多年以來,各地多名律師因多種情形被追究刑事責任,近日更有北京律師李莊在辦理重慶打黑案件期間被當地"政法機關"控以涉嫌《刑法》306條之"偽證罪"而採取強制措施,一些媒體在未經法院審理的情況下,立即先入為主給予定罪,連篇累牘地針對未經證實的所謂"案件事實"發布評論,營造了一種一邊倒的、不正常的"公開審判"氣氛,並大肆進行負面引申評價。而理性告訴我們,李莊事件意味著中國律師執業權利和執業環境在遭遇新一輪的寒流。律師執業風險聚然加劇,凶險就在身邊。

人們應該對律師執業活動中任何偽造證據、妨害作證,迎合、勾結或拉攏某些政法官員的不法行為表示嚴厲譴責,並全力支持相關方面依法進行懲處。同時,社會各界也應該能夠認識和理解律師行業對維護公民權利、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所扮演的建設性作用。那麼人們就該譴責針對重慶打黑專項治理活動中諸多違反《律師法》,侵害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不被監聽等執業權利的不法行為。

雖說政權來自人權,公權力來自公民所同意之授權與讓度。單個的人權時時面臨著強大的公權反噬之陰影。公民身處司法權處置之下時,他的人權是孤單無力的。這個時候,司法之程序正義,將成為保障人權的一道屏障,律師的辯護權,將成為保護人權的又一道屏障。為"壞人"辯護,這種幾乎帶有原罪的程序正義之微薄屏障,往往會被民粹的、"實質正義"的浪濤所淹沒。河南張金柱案、上海潘蘋案之畸重量刑、輿論殺人,給我們留下了多少苦澀的回憶和爭執。再往前回溯到文革,劉少奇案、"六十一人叛徒集團案"百口莫辯、萬炮齊轟時,程序正義蕩然無存時,實質正義同樣損失殆盡--希望我們每一個為政者、為民者,能夠凜於以往的多次教訓,凜於每一個時代"認識之侷限",少一些實質正義之激情,多一些"程序正義"之理性,給思辯、給辯護權多一些時間,多一些空間。

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第306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律師偽證罪。不熟悉法律的朋友會以為這個冠冕堂皇的法條是沒有問題的,其實,它的問題很大。首先,《刑法》306條是懸在中國律師頭上的一把魔劍,並且是世上絕無僅而專為中國律師而量身定作的魔劍。其次,法治是因為人們要實現公正而建立起來的,但是《刑法》306條顯失公正精神。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有調查取證活動,同樣的是偵查方、公訴方和審判方也有調查取證活動,為什麼刑法沒有給他們單獨設立一個罪名呢?

難道三方的調查取證活動沒有作偽證之嫌嗎?《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追究法律責任。此條在程序上規定了辯護方,公,檢,法三機關的相同的責任和地位,都對其作了禁止性規定。而對律師的偽證行為在刑法上設置了響應罪名,而對公檢法三機關卻沒有設置相應罪名來保障此程序性法條的落實。再者,公、檢可以利用刑事訴訟制度的缺陷來惡意打擊律師。

英國當代最為著名的法官--丹寧勛爵--在其法官生涯中,一再闡明這樣的立場:"實現公正,即使天塌下來"。仔細想來,丹寧勛爵確實感悟了法治的真正精神。相反,我們的執政者可能連丹寧勛爵的這句話可能都沒聽說過。公權的肆虐引領著又一輪呼呼作響的官方媒體炒作之風,這把劍終於扎向了可憐的李莊(無論未來李莊是否構成犯罪),也再一次地威脅到了每一個律師。

有報導稱:"李莊、馬曉軍等律師教唆龔剛模翻供、串證等問題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慶打黑領導小組的高度重視,迅速組織公、檢、法、司人員成立聯合調查組。"成立"聯合調查組"來偵辦涉嫌偽證罪的刑事案件,在講究依法治國的今天,這樣的作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文革"遺留下來的流水線辦案方式。在中國的法律詞典中,是沒有這樣一個法律名詞的。用政治來代替法治就永遠不會有真正的法治。有些媒體在在沒有足夠依據的情況下就李莊偽證案向公眾披露相關案情,而且是不利於李莊律師的官方及相關媒體的一面說法,基本沒有李莊的相關辯解介紹。這種導向不利於公眾客觀全面地瞭解案情。最為重要的是,沒有經過審判程序就過早地作出定性式的結論並公之於眾是明顯在破壞法治,是在搞"新聞判決"。在法院宣判之前的偵查階段,重慶方面就通過媒體來刻意放大此事件的社會影響,其真實用意耐人尋味。

人們必須清醒起來,這是一個"憲法和法律至上"的時代,法治才是最大的政治,沒有法治,就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和諧和穩定。

舍法治別無它途。重慶的薄熙來要打黑,可以,但是打黑要按照法律,不能搞政治批發。打黑不能黑打。中國的新聞媒體要盡快獨立起來,要客觀公正,不偏不倚。不要屈就於個別人的政治需要,不要在案件宣判之前做出定性。

李莊的未來和命運取決於依法查明的事實和公正的審判。但李莊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這起國內罕見的涉黑案件"律師造假門"被急速曝光,立即有眾多維權律師表示了自己的擔心,他們憂慮自己面臨的執業環境受到不應有的、帶有某種政治目的的整肅,以使本來就已經充滿冰霜的律師執業環境變得更加寒冷。又有官方媒體迅速出來進行一邊倒的報導,這就更使人擔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國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等與人權有關的法律和政策正接受著極為嚴峻的挑戰和考驗!
是為記。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自由聖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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