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膽:不許「自定義」

作者:苦膽 發表:2010-09-25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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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堂而皇之地印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然而,中國大陸民間自發組織遊行的申請,何曾得到過批准?不過,偶爾也有例外。這次由釣魚島爭端引發的中日衝突不斷升溫,大陸民間的「反日」氣氛也隨之升溫,中共當局為了煽動「愛國主義」的民族情緒,破例「恩准」了9•18遊行。

這就是專制政權的厲害,連社會大眾遊行的權利都由其牢牢掌控,沒有它的放行,你上街拉一條橫幅試試,成不成?

9月18日這一天,全國多個城市的民眾發起了遊行、示威,但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北京、武漢、深圳、蘇州等城市的遊行隊伍中,皆有人被帶走、被拘留,有些地方的遊行人群還被警察驅散。

這天各地的遊行,雖然大體上經過政府的批准或默許,可是遊行的人數多少、路程遠近、時間長短、空間大小,都有嚴格的規定,即有一個基本的「默認值」。至於橫幅、標語、口號的內容,更是審了又審,必須符合他們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五條強調:「集會、遊行、示威按照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也就是說,「不許可」的就不能「進行」。「規定動作」已給你設置好了,不容許你有「出格」的「自選動作」。當局同意你遊行,只是為了借用你的喉嚨發出他們想要傳遞的聲音,替他們吼幾下,而絕不是讓你喊出發自內心的訴求。你只是他們的工具和傳聲筒而已。

這次遊行的罕見獲准,教人看到了執政者欲使參加者成為他們的木偶、機器人的用心。內容、程序、規格均已給你設定,你要「自定義」,休想!你只要在宣示「保釣」的橫幅、標語、口號中載入一句「懲治腐敗」,那麼首先被「懲治」的就是你。你要自行其是,當場就給你來個「關閉」。極權統治者害怕遊行、示威的矛頭轉向,害怕遊行、示威的怒火燒到自己頭上。這是他們色厲內荏的本性所決定的。

不能自由地表達自身的思想、意志、感情的遊行,不是真正的遊行。不能「自定義」的遊行,不游也罷。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阿波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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