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青天,妻被逼無奈,進京為夫喊冤血淚流乾

發表:2011-02-26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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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張彥立,女,1971年5月15日,正定縣府前街69號
反映事項:

1、正定縣公安局協警李瑞華刑訊逼供、打擊報復、串通當事人和證人作偽證,要求公安局出具書面處理結果,並追究相關領導人連帶責任。

2、正定縣公安局辦案人:李瑞華、張永瑞、王向華、武栓輝、姚文斌、雍清華未對張興華、張軍芳一案在2007年7月21日至2009年1月16日期間為提取凶器鐵鍬,也未對凶器鐵鍬做相關詢問筆錄,要求正定縣公安局對以上人員以行政不作為出具書面處理結果,並追究相關領導人連帶責任。

3、正定縣公安局交警隊王德才越權辦案,違法參與調解張興華故意傷害案,隱瞞張興華家屬張彥立向其姐姐張艷梅借款五萬元調解張興華一案,要求正定縣公安局責令王德才歸還借款五萬元,並對其越權辦案出具書面處理結果。

4、正定縣檢察院辦案人佟大勇無辦案資格,非法採用協警辦案材料作為定案依據,要求檢察院出具書面處理結果,並追究相關領導人連帶責任。

5、張彥立在2010年1月向正定縣檢察院侵權瀆職局局長李輝控告檢舉協警李瑞華刑訊逼供、打擊報復、串通當事人和證人作偽證。時間長達7個月,至今無立案結果。要求檢察院責令侵權瀆職局對李瑞華一案出具書面立案結果。

6、正定縣法院辦案人張榮泄露審判機密、違法採用協警辦案材料作為定案依據、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拒不送達上訴書,無正當理由拒絕當事人代理人複印案卷材料。要求法院出具書面處理結果,並追究相關領導人連帶責任。

事實和理由:2007年7月21日至2009年1月16日期間,在張興華、張軍芳故意傷害案的辦理過程中,正定縣公安局、正定縣檢察院、正定縣法院以上三個單位的辦案人在辦案過程中存在以下違法違紀問題,現依法向領導進行反映:

正定縣公安局:

1、公安局城區分局協警李瑞華在辦理張興華一案過程中,因在2007年5月處理張彥斌和運管站治安糾紛一案時,因違法辦案,被張彥斌告到縣政法委;在辦案過程中存有私人恩怨,帶有打擊報復觀念,對十三歲兒童張衡(張彥立、張興華之子)刑訊逼供、騙取物證;串通當事人張軍芳以200元治安處罰作為交換條件,對本案作偽證、因李瑞華與本案當事人岳月強熟識,辦理人情案,帶領岳月強妻子和母親參與辦案活動,在岳月強家人的帶領下串通岳月強、王京玉、證人蘇江釗、翟靜、候書彥等人作偽證,隱瞞本案凶器鐵鍬。要求正定縣公安局對李瑞華作出開除公職的書面處理結果。

2、公安局城區分局:李瑞華、張永瑞、王向華、武栓輝、姚文斌、雍清華未對張興華、張軍芳一案在2007年7月21日至2009年1月16日期間為提取凶器鐵鍬,也未對凶器鐵鍬做相關詢問筆錄,正定縣紀工委書記對辦案人多次督促,令辦案人員追查凶器,但是始終沒有結果。所有辦案人屬於行政不作為行為,要求正定縣公安局對此事作出書面處理結果。

3、正定縣公安局交警隊王德才越權辦案,違法參與調解張興華故意傷害案。王德才在正定縣交警隊機動巡邏隊任職,職權範圍是:負責全縣道路的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開展警衛工作。第一大隊、第二大隊 負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導轄區中隊開展工作,處理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張興華一案是刑事案件,交警沒有辦案許可權。王德才參與此案調解

隱瞞張興華家屬張彥立向其姐姐張艷梅借款五萬元調解張興華一案,剝奪了張彥立的知情權,張彥立即使張興華的妻子又是張興華的合法代理人,張興華被關押沒有能力參與經濟調解,沒有張彥立的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私自進行調解。要求正定縣公安局責令王德才歸還借款五萬元,並對其越權辦案出具書面處理結果。

4、正定縣檢察院辦案人佟大勇無辦案資格,非法採用協警辦案材料作為定案依據。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43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禁將刑訊逼供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作為定案依據的通知》(2010年1月2日高檢發訴字【2001】2號)之規定。檢察院所用辦案人員佟大勇非正式辦案檢察官,無辦案資格,沒有良好的素質。因此佟大勇在將案件移送法院時,存有私心並未將補充偵查材料提交法院,在張彥立找他時,他竟然說:「我們是公訴機關,怎麼能把證明被公訴人無罪的證據送到法院呢?證據送過去,我們還怎麼公訴呢?」經過公訴科長李輝嚴肅批評和政法委嚴格監督,佟大勇才把補充偵查材料送到法院;因為沒有辦案素質,在製作起訴書時,才違法將李瑞華刑訊逼供材料作為定案依據。佟大勇辦案,由公訴科唐紅簽名,並且庭審也是由佟大勇參加,唐紅並未參加審理工作。唐紅和張彥立是小學同學,對此案唐紅多次提出迴避,檢察長張青山在2010年7月12日對張彥立說:「唐紅對我說過好幾次,我迴避!」。要求檢察院對佟大勇違法辦案一事出具書面處理結果。

5、正定縣檢察院侵權瀆職局局長李輝自2010年1月控告檢舉人張彥立對協警李瑞華刑訊逼供、打擊報復、串通當事人和證人作偽證。至今無立案結果,要求檢察院責令侵權瀆職局對李瑞華一案出具書面立案結果。

6、正定縣法院辦案人張榮泄露審判機密、違法採用協警辦案材料作為定案依據、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拒不送達上訴書,無正當理由拒絕當事人代理人複印案卷材料,張榮在辦案過程中在2008年通過司法局法律工作者崔彥斌泄露審判秘密,泄露案件材料,崔彥斌將案卷材料交與當事人張軍芳之父張學文,張學文拿著公安機關詢問筆錄(即李瑞華違法辦案材料)到政法委、檢察院、法院、及各個信訪部門進行信訪活動,影響司法工作的正常進行,干擾司法公正。張彥立在2010 年5月15日向司法局基層法律管理處對崔彥斌泄密一事提出控告,對於此事崔彥斌對當事人深表歉意,主動向其承認錯誤,請求其諒解,並對當事人給予了相應的經濟幫助,得到了控告人的諒解,向正定縣司法局撤銷了對崔彥斌的控告;張榮明知李瑞華身份是協警,在2008年8月23日,原政法委書記宋同原,讓張榮給張彥立做詢問筆錄一份,專門瞭解調查李瑞華協警身份問題。張榮說已將筆錄交到縣政法委,在判決時,張榮依舊採用協警辦案材料作為定案依據。在2010年7 月16日我向正定縣法院政治處楚主任反映張榮以上問題,楚主任說:公安用協警辦案是公安偵查活動違法,檢察院用協警辦案材料公訴是檢察院違法,但是誰也沒有讓法院用協警辦案材料判決,法院可以不用,只要是用了那就是法院的錯誤;送達上訴書是法律程序,不送是法官失職;案卷材料在開庭前要求律師複印和閱卷是為審判秘密保密,開庭時就公開了,不再是秘密了,代理人是可以查閱並複印的。楚主任表示對司法局的做法贊同,既然錯了就要有勇氣承認錯誤,並改正錯誤,即使是國家公務人員也一樣,誰都不可能不犯錯誤。他會協調當事人和主管院長對此事調解處理。請求領導督促法院對此事盡快協調處理。如不能協調解決,要求法院對張榮違法違紀一事出具書面處理結果。

在張興華一案辦理過程中,出現國家公務人員侵權瀆職行為,各個單位的領導對其工作人員包庇、縱容,致使當事人及其家屬經濟遭受巨大損失和精神受到很大刺激。因侵權法有明確規定:第三十條: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工作人員既包括用人單位的正式職工,也包括臨時在單位工作的員工)因此屬於履行公職權的行為,以上各個單位的有關領導張彥立都多次找過,但都包庇、縱容、放縱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不對其作出處理決定,致是侵權行為一直都在進行,已經構成了共同故意侵權行為,因此有關責任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要求追究各個單位有關責任人的連帶責任。公安局責任人:李佳楠、閆亞平、耿鑫霞、曹永躍、侯軍、李瑞華、張永瑞、王向華、武栓輝、姚文斌、雍清華。檢察院責任人:張青山、申雙銀、李輝、佟大勇。法院責任人:劉素華、師連物、梁志勇、張榮。請各位領導對以上人員嚴肅處理。

反映人:張彥立

20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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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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