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記者金曉剛綜合報導】據法制網17日消息,在一對礦山股權之爭的案件中,貴州省六盤水市院長反覆玩弄司法程序。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法院2010年9月2日發出一份補充裁定,稱先前原裁定存在「筆誤」,裁定對該案進行再審,並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專家指,六盤水中院作法不符相關司法解釋精神,為嚴重的程序錯誤。這份補充裁定一曝光,也被網友推為史上最牛「筆誤」。
兩級法院5次判決興鑫公司勝訴
法制網17日消息,貴州省六盤水市興鑫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興旺從2003年底開始,起訴張超、黃菊紅以非法模仿他人簽名、偽造虛假的股權轉讓合同和工商變更登記文件等手段,將其公司的一個煤礦全部侵吞霸佔一案,經過歷時八年的訴訟。期間,該案經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和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七次組成合議庭,兩次發回重審,一次提起再審。先後二十幾名法官參加審理,兩級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和專家多次開會討論,一共作出了五次判決,兩次終審判決。
2009年7月26日,六盤水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判決張、黃「依據相關合同和協議所取得的鐘山六礦(即福安煤礦)的股權和所有權應返還興鑫公司」,興鑫公司應返還張、黃為取得鐘山六礦所支付的轉讓費75萬元。
實際上,兩級法院共作出了10份判決和裁定(不包括行政訴訟),其中5次判決(包括3次終審判決)判決興鑫公司勝訴,均確認:「興鑫公司下屬鐘山六礦與張超、黃菊紅2002年12月18日簽訂的《合夥入股合同》無效,鐘山六礦的產權屬興鑫公司所有。」
以「筆誤」遮蓋原裁定書
但六盤水市中級法院在2010年3月2日又作出裁定,以「案外人煤礦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為由,裁定對該案進行再審,並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至此,對於這場民事糾紛,六盤水市中級法院第二次啟動了再審。
對於以案外人申請再審為由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該公司當即指出:「法律明文規定:案外人(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在終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這裡明顯屬於程序違法。」然而,雖經該公司多次書面反映,六盤水中院均無動於衷。
2010年9月2日,六盤水市中級法院又下發補充裁定,稱「原裁定存在以下筆誤」:「應為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該案決定再審」誤寫成了「案外人福安煤礦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根據民訴法177條規定」誤寫成了「根據民訴法179條的規定」。
岑興旺認為:「這哪裡還是‘筆誤’,是改變了案件認定的事實,改變了再審立案的理由,改變了再審立案的法律依據,也改變了申請再審的當事人。」他表示:「這分明就是以‘筆誤’為藉口,遮蓋原裁定書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違法事實!實現了新一輪的重新審理。」
案件審理期間,岑興旺以涉嫌合同詐騙被刑事拘留了18天。
法學專家:被反覆玩弄的司法程序
法制網17日引援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兩位專家的觀點均認為:六盤水中院2009年7月26日的終審判決,是經該院再審的生效判決。而對再審裁判又再次提起再審,不符合民訴法的規定,也不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六盤水中院2010年的兩份立案再審裁定,屬於嚴重的程序錯誤;即使確有「筆誤」,該案也不符合「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情形。
而這份補充裁定出來後,立即引髮網上熱議:「知法犯法,拿著納稅人的錢,不為納稅人辦事,這樣的法院院長是不是黑了心?要不就是利益鏈上一份子。」「雷人的‘筆誤’,雷人的院長,已經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一句‘筆誤’就能推翻了,體制的悲哀啊。」
更多網民則稱:這真是史上最驚人、最強、最牛、漢語言專家都為之汗顏的「筆誤」。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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