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移民局對I-140 僱主支付薪水能力的要求

發表:2011-06-26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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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連串的廣告、PERM送件到PERM 的批准後,終於可以開始送I-140 申請甚至同時申請I-485(符合非中國或印度出生的EB-2 申請人),然而很多人這時卻發現僱主的報稅無法呈現出有能力支付所offered薪水的沉痛打擊而使辛苦等待的勞工證失效和無法繼續綠卡的申請。

根據移民法規定, 所有的職業移民申請都要求僱主在提出勞工證的時候(而不是在提交I-140 時) 就已經有支付薪水能力的證明, 並且一直延續到申請人拿到綠卡為止。尤其是在這經濟衰退的情況下,移民局對僱主的支付能力的審理就更加嚴苛。 這裡要注意的是:

(1) 僱主要有支付薪水的能力;

(2) 這種能力要在提出勞工證(PERM)的時候(ESTABLISHMENT OF PRIORITY DATE) 就要具備;

(3) 這種能力要一直延續到申請人拿到綠卡為止;

根據移民法和移民局的備忘錄規定,;僱主可以通過年度報表, 聯邦稅表, 審核過財務報表作為主要證據來證明其支付能力. 除此以外, 其他證據還包括資財損益表, 銀行存款證明, 或者個人所的稅報表. 但要注意的的是, 其他證據並不是主要的證據, 移民官有裁量權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

我們曾經有提到移民法上針對一個擁有超過100個員工的公司, 可以由公司的CFO 或Accounting Manager 出示一份證明信表明公司具有超過100個員工和有能力支付申請人的薪水, 那樣公司就不需要出示稅表或者其他的證明文件。但是這個證明信在最近的審理中也受到移民局的挑戰。有的移民官認為即使收到了這樣的證明信,仍不足以證明公司是在一個財務健全的狀況,仍然是要求公司提出有足夠的財力證明。因此,在最近I-140 的審理上,我們建議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三點中的一點,來證明僱主有支付薪水的能力。

(1) 公司的淨收入,

(2) 公司的淨流動資產

(3) 受益人是否在公司工作

雖然在提出勞工證的時候, 公司並不需要按照勞工證上面的最低薪水要求來付申請人的薪水,申請人也不一定要為公司工作, 但是僱主要證明從送PERM 的那個時候開始就有證據證明其支付的能力。 尤其是現在PERM勞工證申請的加快, 對於目前薪水沒有達到最低薪水要求申請人要特別注意僱主的支付能力這一項. 因為從提出PERM申請到批准, 可能也就兩三個個月時間, 如何在提出PERM申請之前就衡量好僱主的支付能力以至順利通過後面的I-140審理, 是申請人要慎重考慮的地方.所以建議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諮詢有經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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