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曝光違法徵收房屋 遭遇電話死亡威脅

作者:李衛平 發表:2013-01-10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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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市為建設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違法徵收房屋記實之二

2012年12月31日下午,我將《這究竟是為了什麼?!——湖北省孝感市為建設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違法徵收房屋記實之一》一文上傳至網際網路。2013年1月4日晚上十點多,孝感市離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李文華科長打電話給我,說:你將文章發到了網上,老子釘死你,然後就是極其下流的污言穢語。我遂挂了電話。但沒幾分鐘,他再度打電話重複前面的死亡威脅與謾罵。我遂打電話報警,又於今天上午到孝感市孝南區書院街派出所報案,希望孝感警方能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依法嚴肅處理違法人李文華。

這究竟是為了什麼?!

——湖北省孝感市為建設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違法徵收房屋記實之一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位於該市人民廣場與後湖公園之間。該地環境優美,交通便利,生活方便,鬧中取靜,是市中心黃金寶地,為近百戶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的家園,我父親(該市抗戰離休幹部,85歲)的住房也在此地。為建設該工程,孝感市政府決定徵收原居民房屋。由於我父親在外地養老,特全權委託我(有書面委託書)辦理房屋徵收與補償事宜。

2012年初以來,孝感市離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多人多次上門,要求與我洽商房屋徵收與補償協議。但由於孝感市政府至今沒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發布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來人也拒絕出具孝感市政府對他們的委託授權證明,不僅房屋徵收程序不合法,而且洽談者身份不適格,與其協商明顯違法,故雖然我完全支持孝感市的城市發展與建設,卻沒有與他們進行非法洽商,而是請他們向其上級轉達兩合法要求:一、孝感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告其房屋徵收決定;二、孝感市人民政府改派身份適格人員前來接談。

作為成年人,我們都知道協議書怎麼簽:兩造先達成一致,接著將商定的內容形成文字,然後署名畫押,而絕不會還沒談好合作條件並形諸文字先署名,否則就如同給對方開具了空白支票,將被其予取予求,極為被動、不利,甚至可能權益盡失。由此可見,任何人都不會在還沒有商定合作條件並形諸文字前自覺自願於協議書上署名,只有受到欺騙、恐嚇才會那麼做。對於標準化協議書而言,盡避上面已印有諸多內容,但那都不是協商的對象,真正需要協商並達成一致且必須填寫的是協議書上的留白之處,故簽署標準化協議的程序是先填寫所有留白之處再署名,而非相反,更不能只有署名而必須填寫的留白之處保持原貌,否則,就沒有協議內容,就是空白協議書,署名就是在受到欺騙、恐嚇情況下簽的,就不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並且該協議書連形式要件都不具備,更僅就形式而言就極不公平、極不正義,嚴重侵害了法律守護的底線與終極價值,故是非法協議,毫無法律效力。

2012年2月下旬,孝感市離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方定平副主任與孫萍女士專程赴我父親養老處,利用他身在異地,不明拆遷實情與相關事宜,花言巧語、威脅利誘、百般欺騙:說在職人員不簽協議要停職、下崗,離退休人員不簽協議將停發工資,不報銷醫藥費,又謊稱房子是我父親的,只有他署名協議才有效(其實我已經接受我父親的全權委託,以我的名義簽署協議同樣有效),如果我父親不署名,其回去不好交差,還要再來,他是老革命、老黨員、老領導,又是長輩,一定要同情、支持晚輩云云,竭力裝可憐,大肆利用我父親的本分、淳樸與善良,堅持要他在必須先填寫留白之處卻沒有填寫的標準化協議書上署名,又保證將我父親署名的空白協議書交給我,留白之處與我協商且由我填寫,若我不填寫,協議書就是廢紙一張等等,終於如願以償。但回到孝感後,他們卻變了臉:別說將我父親署名的空白協議書交給我,就連看都沒讓我看一眼,更對我謊稱我父親已經簽署協議,要求我2012年3月10日前搬遷,完全違背了他們在上海時對我父親的承諾,釀出了一起駭人聽聞的欺詐欺負老年人、為非作歹、欺壓良善的惡性事件,對全力弘揚尊老敬老愛老傳統美德、將「孝文化」確立為立市之本的孝感可謂莫大的諷刺。

我雖然經歷良多,但像對自己的服務對象、比其父母還年長者不擇手段這樣令人髮指、人神共憤的邪惡、悖逆之事還真沒聽說過,更遑論親眼見到,不由異常震驚,怒火中燒。我不禁要問,方定平副主任與孫萍女士有沒有父母?是不是人生父母養的?有沒有良知、人倫?是老幹部服務者還是欺騙者?德、廉、恥何在?虧不虧心?披沒披人皮?難道就不怕天譴?!包讓人無法容忍的是,方定平副主任不以為恥,反以為榮,覺得自己從此掌握了主動權,大功告成指日可待,洋洋得意以致忘形——對我瘋狂地揮舞手臂,窮凶極惡地叫囂:「你告,你告,你告……」的確,他可以利用那份其視為至寶的既不具有程序合法性也不具有實質與形式合法性的我父親署名的空白協議書要挾我,逼我就範,甚至偽造協議內容,以法律的名義強迫我接受非法協議。但即使他有萬般鬼蜮伎倆,如意算盤也注定要落空。這到不是因為我有多大的本事,而是因為我是一名敢於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尊嚴及法律法規、公平、正義犧牲自己生命的勇士,更是因為他極為無知,是個十足的法盲,所有那一切都是其一廂情願,是他頭腦不清醒,不,是極端糊塗狀態下的妄想,不僅是做夢,而且是白日夢,黃粱美夢。

經過此事,我對他們的人品產生了極大的懷疑,不再相信其所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是為了公共利益」的說辭,對其如此努力、積極、不擇手段更是大惑不解,遂認真研究了有關法律法規和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的詳情,結果發現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多有違法,不由大吃一驚,下面結合此後的違法徵收房屋行為向廣大網友做一大致介紹。

一、房屋徵收決定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八條都明文規定,房屋徵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向社會公示的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規劃方案表明,徵收房屋拆除後地下將建商場與停車場(詳情見www.xgsghj.gov.cn/upimg/Articleimages/20091231g.jpg),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建設和後湖公園改造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彙編的《人民廣場二期工程建設基本情況簡介》也明文表示:「地下建商城及停車場」。無論商城還是停車場都是商業機構,都有具體的所有人、受益人,而與大眾無關,故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是為了個人利益的需要,而非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孝感市人民政府的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決定違法。

可以想見,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會振振有詞,給出一大堆貌似合理的藉口為自己辯護,竭力否認其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決定違法。但即便它說破天,哪怕所有住抱都搬遷了,也無法改變鐵的事實:徵收房屋拆除後地下將建商業建築,設立商業機構,所有人、受益人均為特定個人,而非公眾,因此盡避地上有公共綠地,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的實質仍是商業開發(開發商為購買這塊黃金寶地花費了巨資,具體數目不得而知,一說有三億之多。這已足見該工程是商業開發,是為了個人的商業利益而非為了公共利益),故該房屋徵收決定絕非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為了個人利益的需要,更不存在「確需徵收房屋的」必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確實違法;

二、房屋徵收程序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個人的房屋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但孝感市人民政府至今不對其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決定予以公告,明顯違法。

可以預見,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會編出一籮筐貌似合理的理由為自己辯解,拚命否認其房屋徵收程序違法。但即便它「麻子跳傘,天花亂墜」,哪怕所有住抱都搬遷了,也掩蓋不了鐵打的事實:其沒有依法公告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決定,也沒有免除這一法定義務的合法理由,可見孝感市人民政府在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程序上確實違法;

三、破壞道路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違反規定中斷……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但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的道路卻基本損毀,嚴重侵害了該地居民的通行權——基本人權之一,可見毀路不僅違法,而且違反了國家的根本大法。

可以斷言,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會找出一大堆貌似合理的理由為自己辯解,竭力撇清其與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道路損毀的關係,甚至乾脆否認破壞該地道路違法。但鐵板釘釘的事實是,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的道路已基本損毀,該地居民的通行權已經並正在且將繼續遭到侵害,故哪怕它能將鐵樹說開花,破壞該地道路也違反了法律。至於該違法行為何以會在光天化日之下發生?答案非常簡單:有權機關或指使或允許或默許該違法行為,無視、放任甚至保護該違法行為。否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既不敢也無必要在朗朗乾坤明目張膽地違法亂紀,更不可能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侵害遲遲不予排除,尤其不可能的是,違法人事後不僅不戰戰兢兢,驚恐萬狀,不受到法律的追究與制裁,反而趾高氣揚,洋洋得意,逍遙法外。可見,破壞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道路確實違法,而孝感市人民政府作為當地最高行政權力機關,難辭其責、其咎;

四、中斷供水違法

2012年10月5日8:40分左右,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區輸水管道遭到人為破壞,自來水供應中斷。此前,該地不時無故停水。

自來水供應是當代人生存與發展的基本前提條件,無此便無法正常生活、學習、工作,故中斷供水侵犯了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而生存權與發展權更是基本人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可見中斷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區供水不僅違法,而且違反了國家的根本大法。

可以肯定,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會羅列一大堆貌似合理的理由為自己辯解,全力撇清其與破壞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區輸水管道、中斷供水的干係,甚至乾脆否認中斷該地供水違法。但無可爭辯的事實是,中斷供水侵犯了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故哪怕它能將太陽說得從南邊升起來,中斷該地居民的供水也違反了法律。至於該違法行為何以會在朗朗乾坤發生?答案非常簡單:有權機關或指使或允許或默許該違法行為,無視、放任甚至保護該違法行為。否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既不敢也無必要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張膽地違法亂紀,更不可能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侵害遲遲不予排除,尤其不可能的是,違法人事後不僅不戰戰兢兢,驚恐萬狀,不受到法律的追究與制裁,反而趾高氣揚,洋洋得意,逍遙法外。可見,中斷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區的供水確實違法,而孝感市人民政府作為當地最高行政權力機關,難辭其責、其咎。

五、破壞廣播電視設施違法

2012年11月19日中午,我正在看中央電視臺綜合頻道的《新聞30分》,突然電視信號沒有了,遂上樓查看,結果發現有線電視分線盒遭到人為破壞,包括我家在內的多個用戶的饋線也被剪斷了,不由大驚失色,氣憤填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4條第一款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指使或教唆者是該罪共犯。

當然,孝感市人民政府必定有無數條言之鑿鑿的理由,證明自己對此並不知情,更沒有指使、教唆哪怕暗示犯罪嫌疑人從事該違法活動。這是可信的。但換一個角度看,如果沒有有權機關或指使或允許或默許該犯罪行為,怎麼會有組織和個人願意並敢於在朗朗乾坤明目張膽地違法犯罪呢?!天下還沒有膽大妄為到如此地步或者說如此愚蠢的人!而孝感市人民政府作為當地最高行政權力機關,對發生在治下的犯罪活動難辭其責、其咎。

萬幸的是,有線電視網路維護人員及時修復了線路,我得以收看了晚上七點的《新聞聯播》。當看到黨和國家領導人是那麼忙碌操勞,那麼親民愛民,瞭解到政府的新計畫、新方針是那麼惠民便民,我國取得的最新建設成就是那麼輝煌,政治、經濟、文化、國防等各方面形勢一片大好,綜合國力蒸蒸日上,而外國的政治、經濟、治安卻一團糟,人民飢寒交迫,生活在水深火熱與恐懼之中,我心中油然而生巨大的幸福感、自豪感和幸運感,不由萬分激動,就決心要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將全部精力投入到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壯麗事業中去,爭取早日建成小康社會,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奮鬥終身。真不明白那些人為什麼不願讓我聆聽來自中央的聲音?為什麼不願讓我知道中央的大政方針?為什麼不願讓我瞭解祖國日新月異的大好形勢?為什麼要割斷我與中央的精神聯繫?為什麼不想讓我與中央保持一致?難道多一個人團結在中央周圍會讓他們失去什麼?難道多一個人參與國家建設會損害他們的利益?難道多一個人加入浩浩蕩蕩的民族復興大軍會破壞他們的計畫?他們怕什麼呢?!他們的計畫又是什麼呢?!我不知道,因而萬分憂心,又十分擔心類似破壞以後會越來越頻繁,甚至乾脆斷電,徹底堵死我瞭解中央指示、精神與國家進步發展信息的途徑。但我並不懼怕,更未氣餒,反而信心百倍,勇氣大增。因為,我將該行徑翻過來覆過去,從上看到下,又從下看到上,仔細研究了一番,越看越不像政府作為!

六、中斷電力供應違法

2012年11月26日,我向中紀委、國家信訪局網上投訴孝感市人民政府為建設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違法徵收市民房屋,原指望反映的前述問題能夠得到解決,至少違法徵收房屋的氣焰有所收斂,違法徵收房屋的行徑到此為止,不料卻事與願違——時間僅僅過去了一天,投訴裡中斷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區電力供應的預言便不幸成為現實,違法徵收房屋的氣焰越發囂張,違法徵收房屋的惡行愈演愈烈。

2012年11月27日,孝感市電力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到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區張貼停電通知,稱「接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廣場二期工程指揮部的緊急通知,將對化冶院內供電線路改造遷移,並將停止供電。特此通知。」

稍加分析,就可發現這份停電通知至少有兩處違法違規。首先,「供電線路改造遷移」是否需要和如何做是技術問題,應該由專業人士來判斷、決定,是電力公司的專有權力。但「化冶院內」「供電線路改造遷移」的決定卻是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廣場二期工程指揮部」做出的,而非電力公司根據專業理由獨立做出的,可見毫無必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其次,通知沒有說「供電線路改造遷移」到何處,需要多長時間,何時恢復供電,可見電力公司根本沒有改造遷移供電線路的計畫,更沒有恢復供電的打算,只是要斷電罷了,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我原以為電力公司會光明正大來斷電,沒想到2012年11月27日深更半夜,他們偷偷摸摸剪斷了供電線路。2012年11月28日,我與孝感市電力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聯繫,要求恢復電力供應。95598服務熱線接線生表示:他們斷電是配合政府工作。我說你們的職責是供電,不是斷電,而且中斷供電是違法行為。因此,你們不是配合工作,而是配合違法,自己也因此違法。她遂狡辯稱:化冶院內供電線路存在安全隱患,所以要斷電。我說那就應該消除隱患,保障供電與安全,而非斷電。這就好比人病了是將其送醫院救治,而非拉出去槍斃。由這一細節可以看出,孝感市電力公司停電通知裡所謂「供電線路改造遷移」的理由純粹是無稽之談。

那天,我度過了第一個無電的夜晚:四周黑漆漆的,伸手不見五指,不由感慨「真黑呵!」心情無限悲涼,就想一死了之,但轉念一想,畢竟還有空氣,天亮後還有陽光,這些誰也拿不走,才稍感安慰,遂再次向中紀委、國家信訪局網上投訴。

2012年11月30日上午,孝感市電力公司城區供電所李主任一行四人來到我家。李主任表示:斷電沒有道理,十分歉疚,又說他們也不願意,是應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指揮部的要求做的,並稱其領導正在與有關部門協調,將盡快恢復供電,請我理解云云。給人以有關部門反對恢復供電的聯想。我要求他們立即恢復供電。因為,首先,供電是他們的職責,是其專有權力,無須與任何人協調。如果我要求他們恢復供水,協調說到能成立;其次,即便他們要與有關部門處理好關係,也應該先恢復供電,再做對方工作,而不能等到對方同意再恢復供電;再次,只要接上斷頭,就能恢復供電。我半小時就能做到,相信專業人士會做得更快更好。這裡只有意願問題,不存在任何客觀困難;又次,我所在的這棟樓西頭拆遷隊入住的一樓已至少於2012年11月29日恢復了供電(最近沒有看見燈光),反到是我們正式居民沒有電,真正是豈有此理;最後,加害方要求受害方理解不妥。

溝通後,李主任一行離去,再無下文。現在,斷電已達34天,卻既未見電力公司對「化冶院內供電線路」進行遷移,更未見其對之進行改造。因此,「供電線路改造遷移」只是藉口,目的是既非法中斷供電,又給其披上合法外衣,讓以違反規定中斷供電迫使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搬遷的非法行為合法化。目前,我所在的這棟樓東頭施工隊入住的一樓、四樓有電,一樓還有水,說明相關部門就是要以斷電斷水等非法方式逼迫居民搬遷。

電力供應是當代人生存與發展的基本前提條件,無此便無法正常生活、學習、工作,故中斷供電侵犯了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的生存權、發展權與知情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而生存權、發展權與知情權更是基本人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可見中斷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區電力供應,迫使該地居民搬遷不僅違法,而且違反了國家的根本大法。

可以肯定,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會羅列一大堆貌似合理的理由為自己辯解,全力撇清其與中斷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區供電的干係,甚至乾脆否認中斷該地供電違法。但無可爭辯的事實是,中斷供電侵犯了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的生存權、發展權與知情權,違反規定中斷供電是以非法方式迫使該地居民搬遷,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故哪怕它能將太陽說得圍繞地球轉,中斷該地居民的供電也違反了法律。至於該違法行為何以會發生?答案非常簡單:有權機關或指使或允許或默許該違法行為,無視、放任甚至保護該違法行為。否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既不敢也無必要明目張膽地違法亂紀,更不可能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侵害遲遲不予排除,尤其不可能的是,違法人不僅不受到法律的追究與制裁,反而有恃無恐,理直氣壯,逍遙法外。可見,中斷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區供電確實違法,而孝感市人民政府作為當地最高行政權力機關,難辭其責、其咎。

七、以野蠻拆遷相威脅違法

2012年12月6日上午,孝感市離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李科長、孫萍女士對我說:月內市政府要進行強拆;下午,該單位一位不知姓名、職務的女士稱,法律規定如果只剩下最後一家,可以想拆就拆,說拆就拆。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法治國家,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侵犯。隨意拆除個人房屋是公然破壞公民財產的行為,系嚴重的刑事犯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明文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為此專門做出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可見強制拆除個人房屋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但到了他們嘴裡居然變成了隨心所欲。他們公然編造法律法規,混淆視聽,擾亂人心,不僅侵犯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權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權,而且破壞了法律秩序與社會秩序,顯然違法,是否犯罪還請專業人士指教。

第二次世界大戰正酣時,為修建軍用機場,英國政府決定徵收某地民房。絕大多數人家都如期搬遷,但其中一戶卻拒不搬遷,導致機場沒法開工建設。戶主因此受到幾乎所有居民和媒體的一致譴責,但丘吉爾卻說:我們和德國人打仗就是為了保護合法財產不受侵害,如果拆了他的家,那我們為什麼要打仗?在血雨腥風、急如星火的戰爭年代,在國家、民族面臨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英國人仍堅守法、理、德、情不動搖,絕不便宜行事,突破底線,難怪其能轉危為安,贏得最後勝利。七十多年過去了,人類文明程度又有了極大的提高,但孝感市一些官員卻還在為特定個人的商業利益對居民以野蠻拆遷相威脅,還趕不上當年的英國人,豈不哀哉!其中差距真是不可以道理計!

八、訴諸司法杳無音信

我一再要求房屋徵收部門依法恢復供水、供電,將我父親署名的沒有填寫協商內容的喪權辱格的非法空白協議書全部交給我銷毀,以挽回我全家些許尊嚴。但他們卻連如此卑微的請求也不接受,堅決不恢復供水、供電,堅持要我承認那份非法空白協議是合法生效協議。按理,既然是合法生效協議,當事人或其全權代理人也應該持有一份,但他們卻始終不給我父親(當事人)或我(當事人的全權代理人)一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既然房屋徵收部門認為那份非法無效的空白協議合法有效,就應該依法提起訴訟,要求我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但他們不僅沒有這樣做,而且從未提及,並對我多次提出的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的要求置之不理。由此可見,他們自己也明白那份協議在空白處沒有填寫之前並非合法生效協議,其堅持既無道理,更無法理。

2012年10月9日,我代表我父親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孝感市人民政府立即履行其法定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義務。該院本應依法在七日內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卻逾期多日沒有音信,反而將訴訟信息告知被告。孝感市離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方定平副主任立即打電話給我父親,威脅說要我承擔法律責任。不知他何德何能,居然能讓依法提起訴訟的我承擔法律責任,實在是可笑之至!我遂依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於2012年12月17日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湖北省斑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一般性規定,但針對不同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有更為具體的操作性規定。其中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該規定針對的正是我目前的狀況,湖北省斑級人民法院本應依法受理我的訴訟,但其卻連訴狀都不收。我再三強調自己向其提起訴訟的上述法律依據,其也不為所動,卻又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據,只是重複「我們一般不受理行政訴訟的一審案件」。因此,我於2012年12月1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相關法官違法,並敦請兩最高院督促相關法院依法受理我代表我父親提起的行政訴訟。希望這次能及時得到合法回應,否則就真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無法無天,沒法活了!

九、中斷電信通訊違法

2012年12月29日中午,我回到家,想打個電話,但拿起話筒,卻沒有信號,就出門查看,結果發現我這棟樓的電信線路被剪斷了,遂立即向10000號申告。湖北10000號客服人員表示,將馬上通知孝感電信,讓他們盡快修復通訊線路。

電信通訊是當代人生存與發展的基本前提條件,無此便無法正常生活、學習、工作,故中斷電信通訊侵犯了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4條第一款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指使或教唆者是該罪共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而生存權與發展權更是基本人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可見中斷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區電信通訊不僅違法,而且違反了國家的根本大法。

可以肯定,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會羅列一大堆貌似合理的理由為自己辯解,全力撇清其與中斷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區電信通訊的干係,甚至乾脆否認中斷該地電信通訊違法。但無可爭辯的事實是,中斷電信通訊侵犯了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故哪怕它能將魚說得游上岸來,中斷該地居民的電信通訊也違反了法律。至於該違法行為何以會在朗朗乾坤發生?答案非常簡單:有權機關或指使或允許或默許該違法行為,無視、放任甚至保護該違法行為。否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既不敢也無必要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張膽地違法犯罪,更不可能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可見,中斷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區電信通訊確實違法,而孝感市人民政府作為當地最高行政權力機關,對發生在治下的犯罪活動難辭其責、其咎。

第二天下午,孝感電信修復了通訊線路,我十分高興,但隨即發生的一件事又讓我的心情回到冰點:拆遷隊打斷了我家的下水道,衛生間再也無法使用。盡避房屋還屬我家所有,但其基本功能已經喪失殆盡。

現在,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區無水無電無天然氣無網際網路無有線電視無下水道,居民生存狀況極為悲慘,但相信有關方面還將雪上加霜:中斷道路通行。當然,迫使住抱搬遷的招數還有部分拆除建築,降低尚未搬遷戶房屋的安全係數,讓其生命與財產時刻處於危險之中,及指使社會閑散人員砸玻璃或門甚至直接上門威脅乃至動用暴力。我堅信這一切終究會到來,讓我們拭目以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新中國的根本大法,國家存在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是規範、保障、調整自然人、法人權益的重要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治安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糾正行政機關濫權行為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是保護經營者與用戶權益及規範經營者和用戶行為的法律。它們,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存續、人民幸福、社會安定有序的前提與保證,必須和其他法律一道在我國全境得到嚴格遵守,但在今天的孝感市至少在我生活的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卻屢遭踐踏,怎麼會這樣呢?孝感市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以致出現了威脅民眾福祉、社會和諧安定、國家生存的萬分危險、恐怖的憲法、法律失效現象呢?老實講,我也不清楚,恐怕很多人都不知道,但以下幾種情況應該在可能的原因之列:一、孝感獨立了;二、孝感升格為特區了;三、孝感發生了叛亂。但仔細一想,又不盡然。

隨著人類文明程度的不斷提升,當今世界已沒有哪個國家膽敢公然中斷和平、守法公民的供水、供電,破壞其廣播電視設施與電信設施,毀壞其通行道路,侵害他們的生存權、發展權、知情權與通行權等基本人權,威脅要侵犯其財產權,不理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因為,此等作為太過惡毒、下作、卑劣,會讓當局失去執政的道義合法性,令統治岌岌可危,得不償失。因此,如果孝感獨立了,該國政權一定會尊重其國民的基本人權,以贏得統治的道義合法性,鞏固其政權,而絕不會反其道而行之,自毀執政基礎,故看起來不像;要說孝感升格為了特區,有特殊區情,可以另搞一套,那也得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是?!怎麼能夠視憲法如糞土,棄而不顧呢?!因而看起來也不像;那是孝感發生了叛亂?如果真是這樣,公然踐踏憲法、更不用說下位法和行政法規的行為就絲毫不足為奇了,我也就無話可說了。

但必須指出,不論是什麼原因,無法可循、有法不循都是最可怕的事情。哲人說,最壞的法律也比沒有法律好。因為,前者畢竟還有規則可循,多少總還有些道義,有些保障,而無法可循、有法不循,起作用的將是叢林法則——弱肉強食,而且肆無忌憚,再也沒有任何公平正義可言。在這種情況下,所有人都會失去安全感,無所措手足,進而喪失對國家、法律和執政黨的信任、信心,導致政府的統治基礎極大削弱,執政黨的執政地位從根本上動搖,社會和諧與穩定喪失殆盡,極端情況下甚至會出現社會秩序崩潰、政局大動盪、政權更迭的毀滅性後果。因此,不能不說,孝感市目前發生的一切十分凶險、可怕,必須認真對待,嚴肅處理,否則必將蔓延開來,危及無數仁人志士奮鬥犧牲、數代國家領袖嘔心瀝血、全國各族人民含辛茹苦才建立起來的宏偉大業,甚至使其毀於一旦。相信但凡真正希望中國繁榮強盛的人,真正希望中國發展穩定的人,真正希望中國進步和諧的人都會決然奮起,旗幟鮮明地堅決反對發生在孝感市的違法犯罪活動,並與之進行針鋒相對的鬥爭。因為,這不僅是在挽救黨和國家、民族,更是在拯救他們自己與親人、朋友,故是每一個真正的中國人責無旁貸的最基本的義務。

前期,中央依法果斷、嚴厲處置了「谷王」等違法犯罪份子,再次彰顯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絕不允許有「特殊公民,特殊黨員」,相信也絕不會允許有特殊的地方政府。法治最基本的特點是程序正義。因為,沒有程序正義,就不可能有實質正義,故程序與手段違法,目的也決不會高尚。因此,即便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完全是為了公共利益,也應該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採取跋法手段操作,而絕不能公然違法,肆意妄為。俗話說,歪江湖還講正道理,故孝感市人民政府作為堂堂一級地方政權,更應該以理服人,依法行政,而絕不能忘記了政府前面的「人民」二字,以權嚇人、壓人、害人,更不能為所欲為,仗勢欺人,違法行政,盡顯權力的跋扈、冷血、無理與無德。

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又要求「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我個人認為,中央所以在如此重大的場跋、如此重要的歷史文獻中以如此嚴厲的口吻大力強調、倡導法治,是基於以下原因:一、六十餘年的執政歷史經驗表明,凡是較為注重依法施政的時期,國家經濟與社會的發展進步就相對較快,人民對黨和政府的滿意度就相對高,而凡是輕視法治、忽視法治乃至踐踏法治的時期,國家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就停滯甚至倒退,人民對黨和政府就有怨言;二、近年來,一些領導人急功近利,為追逐政績,完全拋開法律的約束,大拆大建,大搞「土地財政」,嚴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引發出各種惡性事件,和社會矛盾與衝突。問題發生後,他們又不考慮其產生的原因和法律規定,簡單地試圖以高壓手段「維穩」,引發出更多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上述提法特別是後一提法表明,最高決策層對因拆遷、環境、城管、警民和徵稅等造成的官民矛盾深化的現實高度重視和深入、細緻的把握,及對所有官員依法行政的殷切希望,值得所有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特別注意。否則,其工作必定會干擾中央的戰略部署,必然會與中央的基本意圖和大政方針相背離,而且越是努力越是南轅北轍,嚴重時甚至會置中央於極端被動的境地,極大地損害中央的權威與公信力,造成極其巨大的政治與社會危害。

自孝感市人民政府開始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工作以來,徵收範圍內居民的生活質量便每況愈下,終於慘不忍睹:無水無電無天然氣無電視無網路無下水道,還要受野蠻拆遷的威脅,而向中紀委、國家信訪局投訴,問題不僅遲遲得不到解決,相反違法徵收房屋的惡行愈演愈烈,向法院起訴,法院又違法不予回應與不理。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既不講法,也不講理,更不講德與情,這是要將人逼得走投無路、不得不步陳勝吳廣的後塵呵!具體操作者到底想幹什麼,是何居心?!我雖然不知道這一切是誰幹的,卻知道其手掌巨大無比——從房屋徵收決定到房屋徵收程序,從水電路到法院,無處不在其陰影之下,而且從孝感伸到了省裡,真可謂隻手遮天。我不禁要問,孝感是老百姓的,還是不法官僚的?!他們憑什麼強迫數百原居民為幾個人甚至個別人的商業利益犧牲、讓路,向其輸送利益?!又憑什麼讓我們的生活退回到史前狀態,使我們飽受煎熬,度日如年,生不如死?是誰在給其撐腰,讓其敢於肆意給我們製造痛苦,如此不人道地折磨我們,公然侵害我們的生存權、發展權、知情權等基本人權與尊嚴?!是誰?到底是誰?!他們怎麼就如此膽大妄為?!

問題已經很清楚了。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明明是為了幾個人甚至個別人的商業利益,卻被貼上為了公共利益的標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明規定了房屋徵收程序,但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卻偏偏不遵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明規定,不得採取中斷水電氣等非法方式迫使居民搬遷,但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卻偏偏要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明規定了強制拆遷的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但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卻就是要以違法的野蠻拆遷相威脅。他們大張旗鼓、不擇手段地違法徵收公民房屋,已經達到了瘋狂的程度,這究竟是為了什麼?是什麼使得他們如此肆無忌憚,不計後果?恐怕絕不能簡單地以目無法紀、膽大包天來解釋吧?!這裡面究竟還有些什麼?值得深究!作為個人,我沒有渠道瞭解內幕,但有權機關只要願意,完全可以查個水落石出。這裡只有主觀意願問題,不存在任何客觀困難。我在盼望著,相信不少已經被迫搬遷的居民也在盼望著。

誠然,上述所有的違法行徑只是落在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範圍內居民的頭上,其他人並未身受其害,但任何置身事外者卻絕不能因此暗自慶幸,甚至幸災樂禍。因為,不法行為從來都不是針對某一個人的,也不是針對某一群人的,而是針對所有人的。這就好像家裡有虱子,總有一天它會爬進你的被窩一樣。因此,我們決不能因為暫時不是受害者而麻木不仁、高枕無憂,對違法行徑視若無睹、隔岸觀火、聽之任之、不聞不問,而要理直氣壯地積極與其進行最堅決的鬥爭。我又想起了那位德國牧師在猶太人大屠殺紀念碑上的話:他們抓猶太人時我不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他們抓共產黨人時我不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他們抓天主教徒時我不說話,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後,當他們來抓我時也沒有人替我說話。這段痛徹心扉的反思清楚地表明,社會實際上是一張碩大無比的網,每個人都是其中一個節點,彼此相聯,利益相通,故任何一個人遭到損害,受到傷害的就絕不僅僅是他本人,實質上是每一個人,整個社會,並且若不能及時制止不法,侵害更將蔓延開來,逐次直接加於其餘人。因此,面對不法,必須在第一時間群起而攻之,將其扼殺在搖籃裡。否則,所有人都會成為其犧牲品。

最後,我想說的是,違法行為最怕見陽光,不法者總是千方百計捂蓋子,生怕違法行徑被大眾所知,故維權者一定要反其道而行之——想方設法揭蓋子,竭盡全力讓侵權行為曝光。在這個過程中,維權者必定會遇到許多困難,但哪怕千難萬險也一定要無所畏懼、堅持不懈,即使遭到違法者甚至其雇佣的社會閑散人員的威脅哪怕暴力,也絕不退縮。因為,恐懼不僅無助於解決任何問題,相反越恐懼麻煩越多危險越大,越無法解決問題,而越勇敢越公開越安全,越有可能解決問題。

我衷心希望,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從今後,所有官員都不敢甚至不願違法徵收公民房屋,哪怕挂羊頭賣狗肉、打擦邊球的事都不干;我衷心希望,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從今後,任何膽敢違法徵收公民房屋的官員都會被繩之以法;我衷心希望,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從今後,任何房屋被徵收人再也不用過哪怕一天沒有電水氣等現代生存條件的非人生活;我衷心希望,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從今後,任何房屋被徵收人再也不會受到非法的野蠻拆遷的威脅,生活在恐懼之中。對此,一定會有人萬分悲觀地說,我們勢單力薄,而違法勢力十分強大,與其鬥爭不可能取得勝利,別做夢了!而我要說,請千萬不要妄自菲薄,請相信我們自己,請相信團結一心的力量!我們的目的無比正確、高尚、正義,我們的行為對民族、社會、國家有百利而無一害。因此,只要我們持之以恆,哪怕每人每天只做一點努力,假以時日,就必定能達到目的!

我們肯定能做到,一定會成功!

李衛平

2012年12月31日星期一

聯繫電話:0712——2830165

補記:2012年12月14日上午近12點,我將本文初稿電郵給孝感市離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李科長,請其轉給有關部門與個人,核對文中事實。2012年12月18日下午,李科長、孫萍女士來到我家,說文中有諸多內容與事實不符,但仔細一聽大都是對事實的不同看法,而非事實有誤。例如,對於徵收房屋拆除後地下將建商場與停車場這一事實,我認為這表明該房屋徵收是為了個人商業利益的需要,他認為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一部分則是強詞奪理、空口無憑。例如,他說他曾看到過孝感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徵收公告,卻沒有任何證據(我作為利益相關人都沒有看到,他居然看到了,這究竟算哪門子公告?!)。另一部分是理解錯誤。例如,我說房屋徵收範圍內的道路基本損毀,他卻理解為對公路的破壞。總之,文中事實無誤。

在孝感市委組織部石部長的大力推動下,我再三要求的就我父親署名的空白協議書的聽證會得以在2012年12月21日上午於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開。我與部分相關單位與會。會上,該市離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婁金順表示,我父親署名的不是空白協議。誠然,那是一份標準化協議,上面已經印有諸多內容,但那都不是協商的對象,真正需要協商並達成一致且必須填寫的是協議書上的留白之處,故簽署標準化協議的程序是先填寫所有留白之處再署名,而非相反,更不能只有署名而必須填寫的留白之處保持著原狀,否則,就沒有協議內容,就是空白協議。而我父親署名的協議書正是在這些必須填寫之處保持著空白的原貌,這不是空白協議又是什麼呢?!我父親在發現自己受騙後,書面聲明其在孝感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上的署名無效。面對鐵的事實,婁金順主任卻官氣熏天、蠻橫跋扈、強詞奪理:那是我的一面之詞;孝感市離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給該市市政府的有關我的信訪件的情況說明的紅頭公文就在我手上,上面明文記載著他們捏造事實,對我大肆攻擊、誣蔑、醜化,面對白紙黑字,婁金順主任卻氣急敗壞地抵賴:「我不認吶!」公然否認這份文件的真實性,真「勇敢」呵!難怪他要違反石部長與我的約定,不邀請市委、市政府、市信訪局人員參會。否則,他將在更大範圍丟醜,醜行將傳播得更快更廣更遠,最終全市機關皆知。

對很多人而言,2012年最大的醜劇、鬧劇是「薄王」事件,但對我來說,婁金順主任的表演更生動、更有趣、更精彩,堪稱本年度最大的黑色幽默。說老實話,面對婁金順主任的上述言行,我整個人都糊塗了,大腦一片空白,只是暗自哀嘆自己命不好,遇到了一個村長。但過後一琢磨,發現該想法極為不妥。因為,若說他是個村長,恐怕很多村長都會覺得自己受了侮辱,堅決不答應。俗話說,歪江湖還講正道理,但婁金順主任的表現還趕不上個混混,「杯具」?喜劇?鬧劇還是醜劇?!請廣大網友定奪。

盡避婁金順主任自以為才高八斗、學富五車、滿腹經綸、雄辯滔滔、博聞強記,對這個也不服氣,對那個也不買賬,但事實表明其極為無能:市廣播電視局包保數十戶人家的搬遷,任務早已經全部完成,市經委包保數十戶人家的搬遷,任務也全部完成,而他僅包保兩戶人家的搬遷,卻直到2012年12月27日才搬走一家;又自以為懷才不遇,對沒有受到重用對領導心生怨望,在聽證會上揚言:「我還不想搞了,要退休。」公然要挾組織。但事實表明其連目前的職務都不勝任。這一切再次表明哲人的下述論斷完全正確、無比英明:智慧與德性是統一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婁金順主任喜歡耍小聰明、搞小動作、玩小把戲。明明說好上午十點開會,他卻安排其下屬欺騙我,說是開會時間提前了,讓我早早到場,恭候其「大駕」,擺足了架子,試圖激怒我,讓我失態、犯錯,以一舉擊敗我,至少擾亂我的心神,讓我發揮失常,在辯論中壓倒我;開會時,他安排我坐在沙發上,其他人都坐在椅子上,居高臨下俯視我,試圖從心理上懾服我,影響我正常發揮,進而在辯論中獲勝。

2012年12月24日上午近12點,我將本文二稿電郵給孝感市離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李科長,下午2點30分左右,又將本文二稿拷貝給該市人民廣場二期工程協調領導小組王主任,請兩人轉給有關部門與個人,核對文中事實,並請他們及時以電郵指出不準確之處,以便我訂正。但直至發貼時為止,我沒有收到其電郵,表明其默認了文中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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