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法官嫖娼在我國並不鮮見?

作者:楊俊鋒 發表:2013-08-08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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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3年08月08日訊】在我朝,法官嫖娼這事,為何我說無甚稀奇?筆者學法律出身,對這個行當應當說還算熟悉。先轉述一朋友講的「糗事」:他所在企業有案子在法院,遂請主審法官吃飯。飯局之慇勤、豐盛自不必說,孰料飯後法官似仍不滿意。後才知吃飯只是招待法官的前奏和熱身而已.....而這一囧事放到現在講,已經有朋友嘲笑說筆者實在是太過out。 

其實原因很簡單。在我國,法官和其他掌權者一樣,其權力受不到有效的監督——當然,同時法官無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問題也很嚴重。照理說,我朝的權力監督機制,不僅絕不能說沒有,而且甚至可能是世界上最為繁多的,有人大、反貪局、反侵權瀆職局、預防腐敗局、監察局還有黨內的紀檢委.......然而,為何對權力包括對法官的監督有往往並不奏效呢?原因也同樣簡單。因為我們現有的所有監督機制,缺乏有效的民主制度作為啟動監督機制的壓力和動力。

例如:一個枉法裁判的法官,照理說有許多機構都可以也應該去管他,但為什麼不管?就是因為,枉法裁判受害的是老百姓,而老百姓的選票對於這些監督機構並無任何影響。所以,這些監督機構有有何動力和壓力去監督法官呢?反而包庇違法者,對雙方往往是更有利的——這也是是為何我斷言,「官官相衛」是非民主制下更為常見的現象。

當然,還有一種可能就是監督者只有在出於爭權奪利時,才會啟動其手中的監督權。例如當年的郴州市紀委書記曾錦春,頻頻對法院領導動用雙規的權力,其目的並不是要糾正冤假錯案,而是因為他收取了當事人的錢財,要為人「消災」。

而且,往往與其他公職人員不同的是,法官直接手握決定當事人利益的權力。於是乎,當事人(常常是通過律師)勾兌法官就成了常態。由於法院手握決定當事人利益的大權,而又不受有效的監督,所以無論是要想打贏官司(也包括能否立案、開庭、勝訴後判決能否執行等,都莫不如此),公關法官要比講法律,自然更為重要和有效。這不僅適用於當事人,律師更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請法官洗澡嫖娼豈不是太正常不過了?!因此,上海法官集體嫖娼事件只不過是揭開了官場「文化」的冰山一角而已。

總之,法官嫖娼,本來嚴重違背基本政治倫理底線和公理,並也為我國黨紀國法所禁止。但同時,在我朝,法官嫖娼卻又本不稀奇,當事人和律師公關法官比講法律更重要——這些話我本不願意說,因為這自然會讓一些法官和律師朋友,感到不悅。但以個人觀察,這又確實是實情。

一言蔽之,體制環境使然。因此,我無意於因此而責備任何個人以及法官這個行業。而最大的體制原因便是缺乏民主問責機制。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不少人的提議——即:以後冤民們,別上訪、別自焚、別爆炸,而專注盯梢三個月,啥事都能解決,既反腐又復仇,於公於私都有利——雖然聽起來很好,但實際作用卻很有限。因為並不是沒每個人都能像上海嫖娼案中的爆料人這樣,既有這種專業能力,又有如此好的運氣。歸根結底,還要靠民主問責機制的落實。

同樣的道理,該案中法官的嫖資誰出的?有無幕後枉法交易的情況?爆料跟蹤者的案子是否需要複查?還如,據報導,當初爆料者已經發現被舉報法官嫖娼並報警,但最後卻使得法官逃過處罰,此事是否屬實,是不是存在問題?但這些問題,在沒有有效的民主問責機制下,很可能將永遠沒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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