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訪女子「被改名」,誰給警察的權力

作者:丁丁 發表:2013-09-06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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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3年09月06日訊】據《新京報》報導:河南瀋丘女子耿俊麗因不斷狀告當地法院,2008年被河南省瀋丘警方以身份證「重號」為由改名為耿麗,出生日期也被更改。一年後當她再次上訪時,身份已被識別為在逃人員,遣送回原籍。 

丁丁真不敢相信這則消息是真實,一個人的姓名警方竟然隨便就給改了,不但如此,還將他人的出生日期也改了,特別是被改名人此人竟然成為在逃人員。姓名權、出生權,警方何來如此權力?難道是法律賦與警方的權力?但依據中國《戶口登記條例》,其中就有明確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而出生日期的更改在《戶口登記條例》中有更嚴格的規定,可現在耿俊麗的姓名竟然能夠被警方更改,出生日期也被更改,真不知道其法律依據在哪裡?而作為法律執行者的公安部門,難道連這樣的法律規定都不知道?

警方的依據是耿俊麗「重號」,但據查只是姓名重號,並沒有發現身份證號碼重號,這不更是笑話嗎?中國同名同姓的人大量存在,難道警方就憑這些原因擅自修改別人姓名?那著名體操運動員李小鵬與一位省級領導李小鵬同名,那警方豈不也要將其改名?而且連其出生日期也改變,法律依據又是什麼?丁丁不相信,在瀋丘就只有耿俊麗「重號」?那其他重號的人是否也改名了?不說其他的,瀋丘有三名同名同姓的耿俊麗,那其他兩人中的一人是否也「被改名」了呢?最主要的是改名後的耿俊麗,為何又成為在逃人員?難道真是耿俊麗所說的「改掉其姓名,就是為了讓其無法再維權」?

其實,公民上訪是法律賦與的權力,現在,中央明確規定不能阻止公民上訪的權力,既然如此?警方改其姓名的目的豈不昭然若揭,成了司馬昭之心了?難道公權力部門就能如此肆意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民竟然連自己的姓名權都無法得到保護?都不能自己作主?

不知道更改耿俊麗姓名的警方是個人行為還是集體行為?但無論是何種行為,耿俊麗都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向法院進行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警方擅自更改姓名的行為,同時提起賠償訴求,並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濫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等瀆職責任。但警方既然能夠如此濫用權力,耿俊麗要想討回姓名權、出生權,恐怕又有一段漫長的道路要走,真是舊傷又添新疤,再次又會走上上訪道路,只是現在連上訪路又被堵住了,還會有辦法討回姓名權、出生權嗎?這恐怕又是一個很大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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