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公司的罪與罰

作者:陳中小路 王謙秋 發表:2013-11-03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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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3年11月03日訊】從南方週末梳理的幾十樁相關刑事案件來看,一個關鍵是要看「批評」是否真實。構成這些犯罪最重要的共同特徵是:發布和散佈的是虛假信息(有償刪帖和敲詐勒索兩種情況除外,認定是否入罪時無需考量信息真偽)。

「批評」公司的界線,還在於常識:說實話,不「收錢」。

除了這些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國內外涉及針對公司發布「虛假信息」的爭議,更多是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由法院來裁定是與非。

「批評」一家公司,會帶來牢獄之災嗎?

從過往刑事案件來看,一個關鍵是要看這「批評」是否真實——南方週末記者查詢了過去十幾年來媒體公開的進入公安或司法程序的部分案例,從中梳理出曾被使用過的罪名,發現構成這些犯罪最重要的共同特徵是:發布和散佈的是虛假信息(有償刪帖和敲詐勒索兩種情況除外,認定是否入罪時無需考量信息真偽)。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除了這些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國內外涉及針對公司發布「虛假信息」的爭議,更多是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由法院來裁定是與非。判決的處罰不會是牢獄之災,但也許要付出巨額賠償。

就國內此前的幾十樁刑案來說,以下為曾在現實中出現過的罪名和判斷罪與非罪的界限。

最常用的罪名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這是過去十幾年來與公司相關的偵查與訴訟中,最常被使用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其中,「虛偽事實」是指貶低、毀壞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虛假情況。包括完全虛構的事實和部分虛構的事實。

最近,《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即是被長沙警方以涉嫌這一罪名,「跨省」刑拘。

這個罪名是在1997年刑法修訂時,結合1993年出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被納入,歸屬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下的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的罪名範疇。

這個罪名要求「主觀故意」,至於犯罪動機,是泄憤還是被人指使,都不影響定罪。但若是「無意」,則不入罪。

至於犯罪嚴重程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此類行為入罪,需達到「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或「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或造成惡劣影響」。

因此,在現實中,一些新聞媒體對公司的「負面」報導,網友、消費者或競爭對手針對公司的「中傷」,都是以此罪名涉案。

值得一提的是,涉及名譽侵權時,另一個往往被人們想到的罪名是誹謗罪。如果受害者是個人,則適用於誹謗罪,受害者是公司,則適用於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通常來說,最終被判「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案例,主要包含對手競爭、個人恩怨等幾種情況,尤以第一種為多。最近被熱議的兩樁財經記者撰寫上市公司負面報導並涉案(《經濟觀察報》仇子明報導凱恩股份、《新快報》陳永洲報導中聯重科)的事例,背景都是與對手公司鬥法。

梳理過往案例可見,最後真正被判刑的此類案件裡,被認定為虛假的信息,多是假得不易產生爭議的事情:比如有人向媒體投訴喝雪碧汞中毒,後被判刑一年。有人用點鈔紙擺拍後在網上散佈在中國銀行櫃員機上取到假鈔的信息,被判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

在可見的最終獲刑的過往案例中,南方週末記者並未查到有因為負面報導局部失實,或者網友質疑分析出錯導致被判刑的情況。

意圖「做空」公司而被指損害商業信譽的案件,是這類案例裡的最新情況,目前公開可查到的只有一樁,即加拿大EOS對沖基金中國區經理黃崑案。

他就職的機構,曾發布針對中概股公司希爾威的調查報告,稱該公司可能存在高達13億元的會計欺詐。後來,黃被希爾威礦山所在地洛陽的警方逮捕。當地法院已於2013年9月對此案一審,尚未宣判。

這與中國資本市場此前沒有做空機制,無法通過做空公司來牟利有關。隨著資本市場制度不斷完善,並不排除這種類型案例可能增加。

「推手」與「打手」公司的罪名

「非法經營罪」:

這一罪名原本主要適用的情況是,未經許可經營限制買賣的物品,但經過2013年9月「兩高」發布的司法解釋而有了新的內涵。

新的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盈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屬

「非法經營罪」範疇。

顯然,近幾年蜂擁而生的「網路公關」、「水軍」、「網路刪帖」類公司,由此被納入了這個罪名適用範圍。

這一罪名的立案起點是: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但是,司法解釋也有強調,入罪前提是「行為人明知所發布的信息是虛假信息」,否則就算收錢也不一定被認定為犯罪。不過,對於「有償刪帖」的規定則更為嚴厲,不需考慮其是否知道所刪內容的真實性。

在此司法解釋出臺前後,網路紅人「秦火火」、邊民等刑事案件,都涉及這一罪名。

虛假廣告罪:

這一罪名同屬「擾亂市場秩序」犯罪,也和發布公司「虛假信息」有關。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屬於「虛假廣告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但在現實中,這個罪名多見於指控非法集資的犯罪嫌疑人。

破壞金融秩序的代價

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範疇內,還有幾個屬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罪名,也涉及發布公司「虛假信息」的行為。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10萬元罰金。」

但這個罪名在現實中並不常用到。最新的案例是,2013年9月網友「天地俠影」正是被以涉嫌此種犯罪而被刑拘。

因此罪獲刑的,是1990年代中國股市知名的「蘇三山」事件。這個故事現在看來極為幼稚:一位生活在北海的貿易公司業務員李定興,借錢炒股,購買「蘇三山」這隻股票卻遭股價下挫,為挽救虧損,他私刻了一個「北海正大置業」公司的印章,擬定了該公司收購「蘇三山」股份的稿件傳真給《特區證券報》,見報後帶動蘇三山股票上漲,他實現了「解套」的目的。後來,他被以「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起訴,獲刑兩年半,以及罰金一萬元。

另外一起案例則發生在兩年前。原伊利董事長鄭俊懷的助理張三林和原《內蒙古商報》社長李希曉等人,在網上發布一則署名張三林的實名舉報信《內幕慘不忍睹:伊利被這樣掏空》,內有大量外界難以驗證的「內部數據」,一度導致伊利股份股價跌停,舉報內容後被警方認定為捏造。伊利報案後,張三林出逃,李希曉等人被以這個罪名起訴,最高刑期者為一年半,並處以1萬到3萬元罰金。

還有一些這種性質的行為,只是由證監會立案稽查。

比如,2012年有「炒股虧損心懷不滿」的股民,編造「中信證券巨虧29億元」的帖子,在網上流傳,後被證監會通報。一位傳播了這個猜測性消息的財經網站員工曹某,也一同立案被查,不過證監會並未披露處罰結果。

還有一位名為蔡國澍的分析師,2007年上半年連續發布興安證券借殼SST秋林上市、渤海證券借殼青海明膠上市以及東莞證券借殼遼源得亨上市的三則「失實」報告後,拉動公司股價連續漲停,蔡被證監會立案稽查罰款三萬元,以及三年內不得進入市場,蔡所發布的內容,被證監會稱為「捕風捉影、主觀臆測」。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 期貨合約罪」: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10元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10年有期徒刑,並處2萬-20萬元罰金。

公開資料裡,罕有這個罪名的案例記載。2013年浙江東陽批捕一位涉嫌引誘他人購買期貨的犯罪嫌疑人時,最高檢察院主管的正義網曾報導稱,「這是浙江檢察機關首次以此罪名批捕此類犯罪嫌疑人」。

上市公司罪與罰

在「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一節裡,專門有兩個罪名涉及上市公司對自身信息的虛假發佈。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主要表現為公司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或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5%以下罰金。」

這兩年發生的萬福生科、綠大地等上市公司造假案裡,都曾使用過這一罪名。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也稱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20萬元罰金。

這個罪名曾出現在顧雛軍、銀廣夏等上市公司案件的公訴中。

證券領域罪名的共同之處

在證券領域,對這類上市公司、證券行業從業者和媒體等各方發布「虛假信息」的行為,證券法裡也詳列了禁止條款。證監會及其下屬機構,也有權對這些行為立案稽查,並予以處罰乃至移送司法。

由於這類違法行為的專業性,一直以來,證券領域涉及發布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很多都是由證監會或下屬機構率先立案調查,後再移送司法。目前的金融改革中,外界也一直呼籲成立專門的金融法庭,處理有關案件。

要強調的是,以上所有這些罪名若要成立,不論動機如何、是否牟利、是否伴有其他違法行為,都必須有一個「故意」的前提,即明知虛假而編造。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林維稱,這類罪名裡,判定信息真偽的標準,主要是與事實是否相符,「但虛假信息和細節出入造成的信息不準確是兩回事」。

敲詐勒索

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下,也有一項罪名常與發布公司「虛假信息」有關。

敲詐勒索罪:

這一罪名針對的是:「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10年有期徒刑。」

在兩高的司法解釋中,還專門提到了「發帖型」敲詐和「刪帖型」敲詐。

而罪與非罪的界限,一定要是主動威脅、要挾並索要財物。如果是對方找上門請求刪帖,即使收取費用,也不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需要說明的是,這個罪名並不與信息的真偽直接相關,犯罪嫌疑人即使以發布真實信息為威脅,也構成這一罪名。比如,近年來山西等地都曾出現過,煤礦發生事故後,「假記者」以發布「負面」報導為威脅,勒索「封口費」。

另一起案例,則是知名IT網站DoNews的創始人劉韌,曾被指控「敲詐勒索」360公司而獲刑。警方稱其與下屬「編寫負面文章詆毀360公司的殺毒軟體,而後又以刪除文章為名,向該軟體所屬公司索取23萬元」。

来源:南方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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