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邱少華何以逍遙法外

作者:舉報人 發表:2014-03-25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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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4年03月25日訊】一、邱少華貪腐細節

1、非法轉移圖書貨款600萬以上。2009年6月18日江西高校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高校社)與民營文化公司——北京首發精典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首發精典)簽訂合作協議。協議約定:江西高校社負責圖書投資,北京首發精典負責圖書銷售,銷售期為7個月,圖書利潤率為15%,圖書成本加上圖書的利潤構成圖書貨款的總金額,無退貨,也就是說從圖書正式出版進入首發精典倉庫後7個月首發精典必須返還圖書貨款給江西高校社。

雙方合作的第一年,北京首發精典第一批圖書貨款共計411437元於2009年12月按時返還。但到2010年後,也就是從合作的第二批圖書開始,北京首發精典拒絕履行協議,拖欠江西高校社圖書貨款至今。期間,舉報人積極追繳貨款,但收效甚微。600多萬圖書貨款至今北京首發精典只是象徵性的支付江西高校社不足10萬元。

交易過程中,江西高校社負責人邱少華營私舞弊,暗中勾結北京首發精典侵吞公款證據如下:

①邱少華因為其女兒留在北京得到了北京首發精典老闆的資助,因此,江西高校社負責人邱少華在追討貨款方面的態度十分曖昧:舉報人2010年12月前往北京首發精典交涉回款事宜,對方故意玩失蹤,請求邱少華給予幫助,遭到拒絕。

②當舉報人排除阻力前往北京首發精典催討貨款時,北京首發精典老闆居然表示:「你來之前,江西高校社的領導已經給我打過電話,表示你此行代表個人,不代表單位,我不必接待,要我躲起來」。當舉報人責問對方為什麼對之前的書面及電話催款不作出反應時,對方表示:「我們首發精典正在與你們江西高校社談判,組建股份制公司,如果成功,那批貨款作為債務充抵,所以對你平時的催款我無法做出回應。」

③舉報人多次催討貨款失敗之後,再三要求江西高校社依法起訴北京首發精典的違約行為,追回圖書貨款,但均遭到江西高校社負責人邱少華的阻擾、拒絕。

2012年,舉報人向媒體《江西商報》反映邱少華的貪腐事實,引起該報的極大關注,6月6日,該報發表了題為《近400萬國有資產即將流失,江西高校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該去作為了》的文章,江西高校社負責人邱少華公開對商報記者表示:這是正常的企業三角債!

2013年6月,中央巡視組進駐江西,舉報人及時向巡視組反映了江西高校社負責人邱少華營私舞弊問題。巡視組責成江西高校社的主管部門調查江西高校社負責人非法轉移國有資產事項。

④面對舉報的壓力,江西高校社如今又上演了訴訟的鬧劇:一會說打官司有損於高校社的形象拒絕向首發提起訴訟,一會又說合同原件在舉報人手中無法向首發提起訴訟,一會又說被告失蹤了,官司無法進行。首發欠高校社連本帶息金額在600萬以上,而高校社訴訟標的卻在300萬以下。

2、非法轉移國有資產3000萬以上。邱少華沒有經江西省教育廳批准,擅自與民營文化公司北京東方沃野文化有限公司合作,以虛開發票的形式非法轉移國有資產3000萬以上。

3、邱少華還是一個典型的裸官,他的老婆女兒早已移居國外,在他及老婆、女兒名下的房產有20套以上。

二、瘋狂打擊報復舉報人

2008年10月,舉報人作為資深編輯、編審從江西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西人民出版社)作為人才引進調入江西高校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高校出版社)從事圖書編輯工作。工作期間,因為舉報人拒絕與法人代表邱少華同流合污,非法轉移國有資產,遭到邱少華的打擊報復。邱少華扣發舉報人及部門3年多的績效工資至今。

舉報人反映給江西高校出版社的上級主管部門教育廳,教育廳領導及紀委多次責令邱少華補發舉報人的績效工資,邱少華揚言自己在省裡上下都有人,不怕告狀。

三、相關權力部門狼狽為奸、官官相護

因為舉報人被無辜扣發3年的績效工資,所以被迫走上維權的道路。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先後兩次駁回舉報人的仲裁申請:2012年4月10日,江西省仲裁委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中寫明這是經濟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2012年11月29日,江西省仲裁委在不予受理通知書中寫明訴求已過勞動爭議時效。

舉報人不服仲裁,分別於2012年4月10日和2012年11月26日先後兩次向東湖區人民法院申請立案,終獲批准。在開庭審理時,東湖區人民法院駁回了舉報人要求相關知情人到庭的意願。邱少華沒有到場,只派了律師。儘管如此,開庭時舉報人以無可爭辯的事實及勞動法為依據,庭審結果有利於舉報人,但結果居然是舉報人敗訴。當舉報人找到法官詢問敗訴原因時,法官回答說不是法律說了算,而是他法官說了算。

2013年5月30日,舉報人被迫上訴到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期間,中央巡視組進駐江西,舉報人及時向巡視組反映了邱少華的貪腐問題。舉報材料轉到了江西省教育廳紀委,中院的法官此時竭力動員舉報人撤訴,被舉報人拒絕,此後正常開庭。庭審結果依然有利於舉報人,但是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此後下達的民事裁定書認為,舉報人無權打此官司,理由是一事不二立,即東湖區人民法院不應該受理舉報人的案件,而應該維持不受理的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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