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記遼寧大連市一死一重傷命案的背後陰謀……

作者:王永紅 發表:2015-06-10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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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5年06月10日訊】

舉報人:王永紅,女,68年11月16日出生,戶籍:大連市普蘭店星臺鎮。電話:13941441939
被舉報人:大連市公安局第二拘留所,法定代表人:劉樂國,男,職務,局長。
被舉報人:大連市普蘭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林樂毅,男,職務,局長。

舉報事項:違法拘留、亂用私刑

一、大連市第二拘留所成為個別當權者將違法變「合法」的「洗滌劑」……

二、普蘭店公安局成為大連個別當權者的打壓、報復工具。

事實與理由:

八九年七月,我的母親被時任案發地公安局政委的辛樹功(本案發不久提升為市政法委書記)的親屬用刀故意殺死,我被殺致重傷,因辛樹功的幕後操縱,大連兩級公、檢、法為包庇殺人,竟偽造殺人證據、公然「偷梁換柱」製造假案,將本案殺死、殺傷兩罪,推到不滿十六歲的萬春梅身上三年之久,陰謀敗露,又「換湯不換藥」將幼女頂罪轉換為老太太(殺人犯母親)一人承擔此案故意殺人罪,大連法院為縱容公安造假,故意將此案判一半扔一半,使一死一重傷命案,沒有二審、得不到再審;附帶民事二十餘年,至今不審、不判……

2012年12月5日早8點30分左右,舉報人王永紅去全國人大來訪接待室上訪,填表登記後,又去中紀委接待室排隊等候,一直等到11點多,由於人太多,沒能登記。為此,想趁中午吃飯時間,去最高檢察院找舉報廳的領導談談案件的近況(地址:東交民巷27號旁門)。當舉報人乘2路公交車到天安門廣場東(站名)下車,往高檢接待室方向走時,北京市天安門地區分局一民警上前攔舉報人說:「請把包打開檢查,你是幹什麼的?」我說:「上訪的。」民警又說:「請把身份證拿出來看一下。」舉報人將身份證交給了他,沒幾分鐘,模模糊糊的聽到民警的話機裡傳出什麼「黃色信息」之類的話,這時,民警叫來一輛警車,將舉報人到天安門分局,到了分局裡,民警拿出一聯寫有「上訪人員查獲單」之類的紙張,先問舉報人的戶籍地址,又問乘什麼車過來的,要到哪裡去?舉報人告訴民警要去最高檢察院,民警問:「送你去國家信訪局,你去嗎?」我說:「去」。等了大約三個多小時,有保安過來叫別人簽名,舉報人湊過去看到是往訓誡書上簽名,當保安叫到舉報人的時候,舉報人向他搖頭,表示不簽,保安便點頭走了。就這樣,在下午近15點左右,舉報人與其他的上訪人一道被天安門地區分局送到馬家樓———北京市馬家樓接濟服務中心(天安門分局指的國家信訪局)。當天傍晚17點30分左右,大連市駐京辦(接訪處)雇北京私車,將舉報人等人從馬家樓強行押送到普蘭店及大連。

2012年12月6日晚20時左右,被舉報人大連市普蘭店公安局作出215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12年12月5日12時許,王永紅(舉報人)到北京市天安門附近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分局對其進行訓誡,其行為擾亂了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的公共場所秩序。並以北京市天安門分局出具的訓誡書作為處罰依據,將舉報人行政拘留七天。

拘留所裡用私刑

什麼人能得到這種的「待遇」?誰知道這是什麼感受??

眼淚流進耳朵卻不能用手擦,頭痒也不能用手撓,坐著腰直不起來,五天五夜躺在床板上不能翻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條例》第三條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然而,大連市公安局第二拘留所竟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公然在拘留所裡用私刑。

2012年12月8日下午16點頭30分左右,也是舉報人被關押的第二天,拘留所的王副所長帶一些被拘留人員,將舉報人強行帶到一個房間裡面,把兩手分開成「一」或「Y」字型,用兩副手銬將舉報人的雙手分別鎖在床板上,並命令吃飯、入廁都不能打開,按排被拘留人「伺候」,因為被按排的人嫌麻煩、不原做,便出面「講情」,才允許吃飯、入廁時把手銬打開,之後,立即帶上,既便在10號∼13號期間舉報人在特殊情況時,也照樣是暫時打開,處理完再及時銬上,為此,舉報人堅持不去廁所,因為每打開一次手銬再戴上,都感覺受到極大的侮辱,如同鋼針刺在心臟一樣難受……舉報人曾問過王副所長:「為什麼這樣對我?你們這裡是拘留所,不是看守所。」她講:「怕你自殺。」我又問:「你們這是在用私刑,這麼做合法嗎?」她講:「是領導讓的。」就這樣,王永紅被銬了五天五夜……

個別當權者利用拘留將違法變「合法化」

一、沒有違法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目前我國僅有兩部處罰法,即:《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訓誡並不屬這兩部法律規定的處罰種類,而且,在這兩部法律中也沒有條款規定被訓誡者構成違法並給予處罰。舉報人曾向被舉報人大連市普蘭店公安局陳述過,當日沒有到天安門地區走訪,也沒有遊行、集會、示威,更不存在不聽勸阻,情節嚴重的類似行為(天安門地區分局為證),並要求派人去北京市天安門地區分局調查、取證,然而,被舉報人拒不接受,堅持認為北京市天安門地區分局出具的(2012)第201212050117號訓誡書(以下簡稱為訓誡書)就是舉報人違法行為的證據。然而,天安門地區分局並沒有指認舉報人觸犯訓誡書中的哪一項,也沒有指認舉報人當日在天安門地區有違法事實及行為。顯然,沒有指認,就是沒有違法事實。

二、不具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且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舉報人的2158號行政處罰決定中認定,舉報人的違法行為發生地是北京市天安門附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被舉報人大連市普蘭店公安局對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發生的違法行為是不具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大連市公安局駐京工作組個別當權者,夜間雇黑車將舉報人強行押送到普蘭店進行拘留。對此,舉報人要問:「在他們的眼裡,政府、法律、上訪人究竟是什麼?中央多次強調‘人要接回,事要解決’,而他們卻只拘留不解決存在的問題」。

三、適用法律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略……略

所謂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是指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這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的秩序,侵犯的對象是公共場所。行為的具體表現為,在公共場所內打架鬥毆、損壞財物、製造混亂、阻礙干擾維持秩序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影響活動的正常進行等。舉報人當日是去高檢院上訪,下車經過天安門廣場東時,被民警盤問、查看身份證後,得知舉報人是上訪人員,就把舉報人帶到天安門地區分局。舉報人並沒有打架鬥毆、損壞財物,更沒有製造混亂、影響、阻礙民警執法等行為,當時是民警叫來的警車,也是民警讓舉報人上車去天安門地區分局,舉報人只是服從、配合而已,被舉報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3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人行政拘留七天,與事實不符,且適用法律錯誤。

舉報人認為,行政處罰的前提,必須是有違法行為。上訪和非正常上訪,與違法上訪和所謂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等違法行為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就本案而言,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沒有指認舉報人違反訓誡書中哪一項規定,也沒有指認舉報人當日在天安門地區有違法行為,舉報人也的的確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中所禁止的相關規定,只因為舉報人是上訪人員,才被天安門地區分局送到所指的國家信訪局(馬家樓、久敬莊接濟服務中心)。舉報人被送到馬家樓,恰恰證明了舉報人當日沒有違法行為(天安門附近),否則,不會被送到馬家樓,而是東城區的拘留所。可見,所謂的違法事實————擾亂了天安門地區的公共場所秩序,完全是別有用心的個別當權者濫用公權、違背事實,一手炮製打壓、報復王永紅的藉口……

拘留是個別當權者為勞教湊數

被舉報人千里迢迢的管一起發生在北京的「治安案件」——所謂的「違法行為」,其實是醉翁之意不在灑,他們真正目的,就是為了壓制、打擊和報復。因為他們屢次對王永紅的打壓都得逞,如:2001年,大連市公安局對王永紅決定勞教三年(訴訟期間變更為一年),經瀋陽市中級法院判決撤銷後,至今抵賴不予國家賠償;如:2001年3月,大連市公安局普蘭店公安局對王永紅刑事拘留82天,嚴重超期羈押問題至今得不到解決……所以,別有用心的個別當權者才敢再次利用公權,利用拘留、勞教來打壓舉報人。由於個別當權者亂搞特權,導致一死一重傷殺人案至今得不到依法解決。人的一生能有幾個20年,從22歲到47歲,這24年,對於一個二十剛出頭的女孩來說意味著什麼?為了討個合理的說法,舉報人付出了人生中最為寶貴的時光——成為一個無家、無住房、無經濟來源的流浪者,然而,此案連個合法的審案程序都得不到,難道大連市公安局的當權者不知道王永紅的今天是誰造成的嗎?。

公、檢、法偽造證據,製造假案,包庇殺人犯,公然的執法犯法,卻沒有任何人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他們違法辦案,才導致了舉報人申訴、舉報,有理維權遭拘留、勞教……明顯是特權作怪……

公安機關本是維護社會一方平安、維護公平正義的地方,然而,大連市公安局卻成為個別當權者耍特權、謀私利的工具,大連市的公安局長們難道不懂得什麼是公平正義嗎?勞教一個有理、有據,明顯有冤情的維權百姓,就那麼的無所謂嗎?然而,只拘留,不依法解決存在的問題,又是什麼行為呢?

綜上所述,2158號處罰決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明顯錯誤,其實,拘留只是個別當權者利用權力將違法行為變「合法」而已,以達到打壓、報復、阻撓舉報人維權、翻案,為此,今特中央巡視組提出舉報:要求徹查並追究個別當權者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此致:

舉報人:遼寧大連-王永紅
電話:132404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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