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責任人為何反成了黨的功臣?(圖)

作者:慕小易 發表:2015-11-0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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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23溫州動車事故事後現場。(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5年11月06日訊】一篇題為《上海宣布靜安閘北合併安路生出任區委書記》的文章悄然出現在各大媒體首頁。安路生是何人?文章並未作深入介紹。但如果將其簡歷和中國鐵路事故大事年表稍作對比,不難發現驚人之處。

2008年,因發生膠濟鐵路「4·28」重大事故,安路生被免去鐵道部總調度長職務;同年「5·12」汶川地震後,調任成都鐵路局局長;2009年,任上海鐵路局局長並公示為副部級待遇;2010年,重新復任鐵道部總調度長;2011年,「7·23」動車事故後,重新出任上海鐵路局局長。

而現今,身負兩次重大事故責任的安路生搖身一變成為了上海市新靜安區的區委書記。

一位網友調侃說:「記大過實質是記大功,中國特色」。

曾因2010年上海靜安大火被撤職的時任靜安區區長張仁良也在最近謀到了一份新職位——國有獨資的上海同盛投資有限公司總裁兼黨委副書記。

人在中國的社會問題學者田奇莊評論說,張仁良和安路生們實際上「是替黨分擔了憂愁、背了黑鍋、擔了擔子的。在這種情況下,黨覺得他是有功的,有了機會還是要重用的。他們被認為是黨可以信任的同志。」

文字遊戲:免職≠撤職

重大事故發生後,新聞報導中經常出現某某官員被「免去職務」的說法,百姓也普遍認為某官員被免職意味著受了處分。剛剛上任上海新靜安區區委書記的安路生也曾被「免去鐵道部總調度長職務」。然而,「免職」是官員問責制度中的一種懲罰措施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條對職務的任免作了規定,即「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也就是說,免職是一種正常的人事變動,與公務員的獎懲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以看出,「撤職」才屬於處分的一種,「免職」更多時候表示該官員將待任另一職務。

官員問責制遵循的是「政治分贓原則」?

習近平上臺後,被中紀委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黨員不下數萬人。但是其中有多少人是換一個位置東山再起,值得懷疑。有網友甚至開玩笑說:「被處分的官員重新出山不是新聞,沒有重新出山的官員那才是新聞」。

中國知名憲政學者、新京報評論員陳永苗談到這一現象時說,九十年代以後體制內官員的效忠對象取決於派系。

他說,「只要是這個官員碰到事兒了,然後在這個派系裡面他上面的人沒有事的話,它必然還要進行政治分贓。他即使碰了這個事,在這個位置被拿下了,他還是要在另外一個位置坐下去。它就是一個政治分贓的原則。」

而政治派系之外的百姓的利益,陳永苗認為「就變得非常次要了」。

「只要說分贓分的不要引起太大的公憤,就是說另外的安排不要引起太大的公憤,避過風頭就是行的。」他說。

田奇莊認為,「污點官員」再次被重用的原因主要在於人民沒有真正的選舉權。

他說,「如果要是讓民眾有選舉權來選舉這些官員,他出了這麼大的問題,他肯定就別想再上來了。因為中國人不缺別的,就不缺這個當官的。想當官的人有的是,能當官的人有的是。如果要是選舉官員的話,那有的是官,那何必非得用你這一個人呢?」

他還談到,在人民沒有真正選舉權的現狀之下,中共更傾向於重用那些曾經為一些事故「揹黑鍋」的官員。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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