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足球聯賽。(網路圖片)
1. 皇帝無法由著性子「做快意事」
目前的中國史學界與歷史教科書,似乎仍將宋朝描述為「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期」,如周寶珠、陳振編著的《簡明宋史》認為,宋朝的制度「都是為加強君主專制主義而設,皇權大大地膨脹起來了」;歷史學者程念祺提出,「從宋朝開始,的確可以說,歷史已為專制和大一統鋪平了道路」;高中歷史教材則這樣概括宋代的政制:「君主專制政體的演進與強化」,並將這一課程的「教學目的」確定為「瞭解中國古代君主專制與帝王權力逐步強化」。宋朝是一個皇權專制王朝,好像已經蓋棺定論了。
然而,如果我們深入瞭解宋代的權力結構及其運行機制,便會發現所謂的「皇權專制」只是後人的成見,並不符合歷史事實。在展開論證前,我想先講幾個小故事,看看宋朝君主能否專制得起來——
故事一:北宋乾德二年(964年),範質等三位宰相同日辭職,宋太祖隨後任命趙普為相。但在頒發任命詔書時碰上了一個程序上的大麻煩:詔書沒有宰相副署,不具備法律效力;而範質等宰相又已辭職。太祖想從權,對趙普說:「朕為卿署之可乎?」趙普回皇上:「此有司職爾,非帝王事也。」最後,還是由領有「同平章事」(即宰相官銜)銜的開封府尹趙匡義副署,才簽發了詔書。
故事二:神宗朝,一次因為陝西用兵失利,神宗震怒,批示將一名轉運使斬了。次日,宰相蔡確奏事,神宗問:「昨日批出斬某人,今已行否?」蔡確說:「方欲奏知,皇上要殺他,臣以為不妥。」神宗說:「此人何疑?」蔡確說:「祖宗以來,未嘗殺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開始破例。」神宗沉吟半晌,說:「那就刺面配遠惡處吧。」這時,門下侍郎(副宰相)章惇說:「如此,不若殺之。」神宗問:「何故?」章惇說:「士可殺,不可辱!」神宗聲色俱厲說:「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章惇毫不客氣地回敬了皇上一句:「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
故事三:宋孝宗是個圍棋愛好者,「萬機餘暇,留神棋局」。內廷中供養著一名叫做趙鄂的國手。趙鄂自恃得寵,向皇帝跑官要官,孝宗說:「降旨不妨,恐外廷不肯放行。」大概孝宗也不忍心拒絕老棋友的請託,又給趙鄂出了個主意:「卿與外廷官員有相識否?」趙鄂說:「葛中書是臣之恩家,我找他說說看。」便前往拜見葛中書,但葛中書不客氣地說:「伎術官向無奏薦之理。縱降旨來,定當繳了。」趙鄂又跑去向孝宗訴苦:「臣去見了葛中書,他堅執不從。」孝宗也不敢私自給他封官,只好安慰老棋友:「秀才難與他說話,莫要引他。」
故事四:南宋光宗朝,皇帝左右的近臣、私臣每每向光宗請求「恩澤」(即請皇帝恩賜個大一點的官做),光宗總說:「朕倒好說,只恐謝給事有不可耳!」謝給事是時任給事中的謝深甫,曾多次抵制光宗提拔請託的私旨。樓鑰當中書舍人時,也直接告訴光宗:對不合法度的私旨,「繳奏無所迴避」。光宗很是顧忌,遇到禁中私請,只能推掉:「樓舍人朕也憚也,不如且已。」宋光宗並不是一個具有優良君主品質的皇帝,卻不能不尊重給事中與中書舍人封駁皇帝私旨的權力。
上面列舉的幾名趙宋君主,既有明君也有昏君,可見在宋朝,無論君主賢明還是昏庸,恐怕都無法由著性子「做快意事」。皇帝一旦露出濫權、專斷的苗頭,立即會受到文官集團的抗議與抵制。強勢如宋神宗,也只能感嘆一聲:「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
我們評判一個政體是否為「皇權專制」,可以看看皇帝在這個政體中掌握著怎樣的權力,是否受到制度性的約束與制衡。下面我們就來考察宋代君主在行政、立法、司法三組權力結構中的權力及其運行情況。
2.中國式的分權與制衡
毫無疑問,跟其他王朝一樣,宋朝君主居於權力金字塔的頂端,擁有至尊的地位和最高的世俗權威。但按照宋人的政治理念,君主的「最高權威」應當是象徵性的,而不是表現為實體性的執政權。這一點,跟後來標榜「乾綱獨斷」的明清政體很不一樣。
北宋大理學家程頤解《周易》,提出:「進居其位者,舜、禹也;進行其道者,伊(伊尹)、傅(傅說)也。」意為:天子(舜禹)只是天下的主權者(進居其位),宰相(伊傅)才是天下的治理者(進行其道)。余英時先生認為:「程頤理想中的君主只是一個以德居位而任賢的象徵性元首;通過‘無為而治’的觀念,他所嚮往的其實是重建一種虛君制度,一切‘行道’之事都在賢士大夫之手。我們還可以肯定地說,這不是他一個人的想法,而代表了理學家的一種共識。」
確實如此。如北宋名臣富弼告誡宋神宗,現在政務「多出親批,若事事皆中,亦非為君之道。脫十中七八,積日累月,所失亦多。」顯然,富弼反對君主「親批」政務,即便是皇帝天縱英明。南宋大理學家陸九淵也說:「人主高拱於上,不參以己意,不間以小人,不維制之以區區之繩約,使其臣無掣肘之患,然後可以責其成功。」表達的也是「虛君」的意思。
君主既然「垂拱而治」,那國家應該由誰來治理呢?宋人認為,是宰相。用程頤的話來說,「天下治亂系宰相」。宰相是政府的首腦,《宋史·職官志》這樣概括宋代宰相的職權:「佐天子,總百官,平庶政,事無不統。」《宋會要·職官》也說宰相「掌邦國之政令,弼庶務,和萬邦,佐天子,執大政」。
許多治史的學者(包括錢穆先生)都認為,與漢唐相比,宋代君權更為集中,而相權被削弱了。其中的理由是,宰相的權力被多個機構分割,比如宋代軍權由樞密院執掌,中書省管不著軍事;又設三司,將財政大權從宰相身上分走。但這種推斷不是很準確,因為宋代宰相所統率的政府,作為一個整體,其權力跟漢唐宰相機構並無不同,只不過宰相個人的權力沒那麼集中了。而且宋代宰相機構的權力,比之前之後的任何王朝的相權都要穩固,基本上不受帝王及其非正式代理人(如宦官)的侵奪。
當然,宋朝所有的詔書都以君主的名義發出。那麼宰相的執政大權如何體現呢?首先,詔書的起草,原則上都需經宰相所轄的中書舍人之手,詔書表達的通常就是政府的意見,皇帝只是照例批准而已。更重要的是,一道以皇帝名義發出的詔書,必須有宰相的副署,才得以成為朝廷的正式政令。詔書若無宰相之副署,則不具備法律效力。北宋初,因為找不到宰相副署,太祖皇帝差點連任命狀都簽發不了。
根據「天下治亂系宰相」的原則,宰相之責任不可謂不重,宰相之權力不可謂不大。那麼問題來了——如何防範宰相擅權、濫權?答案是:臺諫。
宋代是歷代重臺諫的一個王朝,甚至「以立國之紀綱」寄於臺諫,君主與宰相頒行的詔書、法令,臺諫有權追繳回來。與其他王朝的監察系統相比,宋代臺諫的權力更大,可以「風聞言事」,即使彈劾出錯,也不用負責任;宋代臺諫的獨立性也更強,漢唐時,臺諫只是宰相的屬官,宋代的臺諫系統與政府系統則是平行結構,不歸宰相統率。
因此,宋代臺諫對宰相領導的政府構成了強有力的制衡。蘇軾說,臺諫「許以風聞,而無官長。風采所系,不問尊卑。言及乘輿,則天子改容,事關廊廟,則宰相待罪」。按照宋朝的慣例,宰相一旦受到臺諫彈劾,即應暫停職權,「待罪」家中,等候裁決。而裁決的結果,很可能是宰相辭職。北宋侍御史劉摯對此也有描述:「伏見祖宗以來,執政臣僚苟犯公議,一有臺諫論列,則未有得安其位而不去者。其所彈擊,又不過一二小事,或發其陰私隱昧之故,然章疏入,即日施行。蓋去留大臣,一切付之公議,雖人主不得以私意加也。」此論雖略有誇張,但在臺諫系統運轉正常的時期,如宋仁宗朝,宰相因為被臺諫彈劾而去職的情況十分常見。據學者統計,從明道初至嘉祐末二十餘年間,因臺諫論列而罷免的宰執,即有二十三人之多。
說到這裡,我們便明白了,宋朝的政體實際上包含了雙重的「二權分立」:首先是君權與相權的分立。政權歸於君主,治理權歸於宰相,用宋人的話來說是:「權歸人主,政出中書,天下未有不治。」君主的權責是任命宰相(論一相),宰相的權責是組閣(論百官),治理天下。君主與宰相「各有職業,不可相侵」,君主若是侵奪宰相之職權,則屬違制,將受到群臣抗議。
其次是政府與臺諫的分立。宋人經常將「執政」與「臺諫」對舉,可以看出他們有著非常明確的分權意識:「天下之事,一切委之執政」;「一旦諫官列其罪,御史數其失,雖元老名儒上所眷禮者,亦稱病而賜罷」;君主則居於超然地位,「常使兩者(執政與臺諫)之勢適平,足以相制,而不足以相勝」,如是,「人主可以弁冕端委而無所事」。 君主不要專制,是作為宋朝的一項憲則慣例傳承下來的。不能不承認,這是一個精妙的政體結構,體現了中國式的分權與制衡之美——誰說傳統政治中沒有優良制度呢?
3.史上獨一無二的「立法民主」機制
宋代的立法,大致可分為兩種,一是具有憲法性質的慣例與文件,宋人稱為「祖宗法」;一是全體臣民均需遵守的一般性法律,宋朝最常見的便是「編敕」。
先來看「祖宗法」。歷代,當以宋明二朝最重「祖宗法」,不過其形成機制又有很大差別。明代的「祖宗法」是由開國皇帝朱元璋親手訂立、頒行的成文法,要求子孫永世遵守;宋代的「祖宗法」卻不是哪一個皇帝制定的,而是由一系列先帝故事、習慣法、慣例、故典組成。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這些故典與慣例的整理,通常都是由士大夫群體來完成。士大夫在篩選、闡釋「祖宗法」的過程中,毫無疑問融入了儒家的治理理想。因而,宋朝的「祖宗法」甚至不能說是哪一位趙宋皇帝本人的意思,而是士大夫集體塑造出來、經過漫長時間形成的非成文憲章。
「祖宗法」作為一個政治概念,正式提出來是在宋仁宗朝。仁宗是一位資質平庸的仁厚之君,逝世後,則被士大夫塑造成垂範後世的仁聖君主。仁宗朝的一部分慣例也被整理成祖宗法的典範,宋人說:「仁宗在位最久,德澤最深,宜專法仁宗。蓋漢唐而下,言家法者,莫如我朝,我朝家法之粹者,莫如仁宗。」宋朝士大夫將一位已經去世的君主樹立為聖君,當然不是為了歌頌皇帝,而是想給在位的君主立一個標準,以此來規範皇帝的行為(這與清代理學家將在位之君吹捧為聖君,完全是兩碼事)。
宋朝的「祖宗法」內容龐雜,外延模糊,也缺乏系統性的成文解釋,但我們化繁為簡,還是可以對其作一個界定——「祖宗法」乃是宋王朝的憲法性慣例與文件,旨在約束君主行為、規範政治構架,這一點跟限制士民的一般性法律有著本質的差異。當現任君主做出不符合儒家理想的行為時,士大夫集團往往就會搬出「祖宗法」,令君主不得不作出讓步。
宋朝的一般性法律,則通常都以「編敕」的形式出現。既然叫做「敕」,當然表示所有的敕條均以皇帝的名義頒行天下。但哪些規則可以成為「敕」,卻不是皇帝說了算的。修敕的權力實際上掌握在通曉法學的士大夫手裡。我們以為皇帝「出口成敕」,皇帝說的話就是法律,其實並不是那麼回事兒。
當然,中國古代還沒有出現一個諸如議會那樣的民選立法機構,不過,宋朝有專門負責修訂、彙編法律的機關,叫做「詳定編敕所」(又稱「修敕局」、「編修敕令所」等)。編敕所由提舉、同提舉、詳定官、刪定官及若干文吏組成,在編敕過程中,每個立法官都可以對草案提出意見,但提舉與詳定官擁有對法律草案定稿的權力。
這裡還想探討一個問題:宋朝的民眾有沒有機會參與到國家的立法過程中?答案是,有的。也許您想不到,宋人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立法民主」機制。宋人認為,「自來先置局(修敕局),然後許眾人建言,而刪定須待眾人議論」。這裡的「眾人」,包括朝中百官,也包括一般平民。立法不是由皇帝出口成敕,也不是由士大夫閉門造車,而是要經過「眾人」的充分辯論,擇其善者而從之。「自來」二字,表明立法須走「眾人議論」之程序,此乃宋代一直實行的慣例。
平民如何參與立法呢?主要有三個途徑:首先,任何人在任何時間都可以向州政府投狀,以書面形式提出立法的建議,再由州政府將意見書「繳申中書」,上報中央。當來自各地的立法意見書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即交給修敕局「刪定編修」。凡立法建議被採納之人,「量事酬賞,或隨材錄用」。其次,修敕局啟動立法程序後,朝廷會利用遍佈各州縣的粉壁,出榜公告天下,徵集立法建議。如南宋建炎四年(1130年),朝廷決定修敕,便命令各州縣政府「出榜曉示」,徵求意見,「諸色人等陳言編敕利害」,均可到州縣衙門投書,州縣政府收集後用「急腳遞」(宋代的加急快遞系統)送達京師進奏院,再由進奏院交給「詳定重修敕令所」。凡建議得到採用者,「即保明申朝廷,乞與推恩」。
最後,法典經皇帝批准,頒布生效之後,如果民眾發現其中的缺陷,還可以向朝廷奏陳立法得失,並建議修訂。如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朝廷批准了詳定編敕所提出的一項動議:「官吏民庶等,如見得見行條貫有未盡未便,合行更改,或別有利害未經條約者,並許陳述。」當時儘管沒有立法議員,但如果一項立法受到的非議很多,可以促使朝廷重新修法。
宋朝這一制度化的「立法民主」機制,在中國歷史上是獨一無二的。我們從其他王朝中找不到類似的制度。
4.「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也」
我們不能說宋代已經出現近代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宋朝行政與司法的分立也並不是特別明確。不過,若說宋朝已經出現了「法治的意識」,則是沒有問題的。宋人明明白白地提出,當法律制訂出來後,上至君主,下至臣民,都需要遵守,君權不能成為違法的擋箭牌。宋人說:「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殺,是為君者私其親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殺,是為臣者私其身也……故王者不辨親疏,不異貴賤,一致於法。」
「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也」,這其實是中華法系的古老傳統了。為深入理解這一傳統,筆者在此插播一則故事:張釋之是漢朝的首席大法官(廷尉),一日,漢文帝出行,經過長安城北的中渭橋時,有一個人突然從橋下跑出來,導致拉皇輿的馬受驚,文帝也差點受了傷。於是皇帝命令侍衛將那人擒住,交給張釋之審訊。經訊問,原來那人是長安縣的鄉下人,因為聽到開路禁行的喝道聲,便躲到橋下,過了許久,以為皇帝的乘輿車騎已過,便跑了出來,誰知就衝撞了皇輿(在當時,這叫做「犯蹕」)。
張釋之向文帝報告了案情,然後提出處罰意見:「依大漢朝的法律,一人犯蹕,當課罰金。」漢文帝聽後大怒,說:「此人驚了我的馬,幸虧這馬兒馴良,要是換了別的馬,說不定就將我摔傷了。廷尉你竟然只判處他罰金?」張釋之說:「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律如此規定,當依法執行。陛下如欲加重懲罰,則法不信於民也。那人犯蹕之時,陛下你若將他殺了也就罷了,但現在已交到我廷尉這裡,我身為廷尉,自當公正執法,若有偏差,則天下的法官都會任意輕重,那老百姓豈不是要手足無措?望陛下明察。」文帝思之良久,承認張釋之是正確的。
顯然,法官張釋之所秉持的司法理念是,一個案子進入司法程序後,應由法官依法裁決,皇帝也不可干預。張釋之的那一句「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也多次為後世的司法官引述,用來對抗君主徇私枉法的意圖。但宋代的學者、法官提起這起「犯蹕」案例時,還是對張釋之很不滿意,因為張釋之還說了一句「那人犯蹕之時,陛下你若將他殺了也就罷了」。他們認為,作為負責司法的廷尉,實在不應該說出這種違背法理的昏話。如宋代的洪邁批評張釋之此言無異是「啟人主徑殺人之端」。
南宋大儒陸九淵更是從一個刁鑽的角度發出詰問:假設漢朝的法律規定「犯蹕者殺無赦」,那廷尉是不是也應該堅定地按照法條辦案,將那個倒霉而無辜的鄉下人處死呢?陸九淵的答案是:也不可以處死。他追溯到《尚書》記載的一項古老的司法原則:如果有人犯了大罪,但屬偶犯、出於過失而非故意,而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那麼他就不可被判死刑。
根據這項古老的司法原則,陸九淵認為,「犯蹕案」中的那個鄉下人,只是偶爾的過失,不存在犯罪故意,即使他使漢文帝受了傷,也應該從輕發落,何況文帝並未受傷。如果當時的法律條文違背了這樣的司法原則,法官應提請皇上修訂法律,使法條合乎正義。因此,張釋之應該向文帝解釋清楚法理所在,而不是以「今法律如此規定」相敷衍。
在這裡,陸九淵闡發了他對「司法獨立」的非凡見解:法官,不僅要據法決斷,也當依照古老而永恆的法理審查法條。這些法理蘊含於永恆的天道人情(自然法)中,記錄於古老的法典中,由飽學的法官給予發現、闡述。顯然,皇帝應當接受這些先於他存在的法理;以皇帝名義制訂出來的法條,也要符合永恆法理,方為善法。這樣,既能夠保持司法之獨立,也可避免法家式的「任法之弊」。
在具體一起訴訟案的審判過程中,宋朝也已經建立了「獨立審判」的制度。這套制度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外力(包括皇帝的意志)可以監督,可以彈劾,但不能干預審判。
宋朝的法律明確規定:一、州縣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得請示、徵求上級法司的看法,「州縣鞫獄,在法不得具情節申監司,及不得聽候指揮結斷」;二、提刑司如果發出批示干預州縣法院的司法審判,州縣法院可以不必理睬,一概依照法律辦事,「如監司指揮具情節及令聽候指揮結斷者,州縣不得承受,一面依條施行」;三、干涉下級獨立審判的上級法司,以違制追究責任,「監司指揮具情節及令聽候指揮結斷者,以違制論」;四、御史接受皇帝的委派,組成特別法庭審理案件,不受宰相與君主的干預,「受詔推劾,不得求升殿取旨及中書咨稟」。
另一方面,宋代的法律也指出:「如監司見得(州縣法院)果有情弊及情理未盡,即別行按劾。」上級法司與監察部門可以緊緊盯著司法,發現法官有不法情事或錯判,可以彈劾,但不可以指揮法官如何審判。
今人以為中國古代的君主「言出法隨,賞戮由心」,又以為古人沒有「司法獨立」的精神,傳統文化是構建現代司法制度的無形障礙,殊不知這些都是深深的誤會。
通過考察宋朝行政、立法與司法三個權力分支的制度形態,我們實在很難認同諸如「宋代君主專制得到強化」的論斷。可以明確地說,宋朝並不是一個皇權專制的王朝。這並不是筆者的創見,知名歷史學家錢穆先生老早就說了:「倘使我們說,中國傳統政治是專制的,政府由一個皇帝來獨裁,這一說法,用來講明清兩代是可以的。若論漢、唐、宋諸代,中央政府的組織,皇權相權是劃分的,其間比重縱有不同,但總不能說一切由皇帝專制。」1941年,主持復性書院的馬一浮邀請錢穆前往書院講演,錢穆的演講主題便是反駁那種認為「中國傳統政治一貫專制」的成見:「國人競詬中國傳統政治,自秦以來二千年,皆帝皇專制。余竊欲辨其誣。」馬一浮聽後,大為讚賞,說:「自梁任公以來,未聞此論。」筆者的論證,無他,只是向錢穆等前輩致敬而已。
責任編輯:潤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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