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民離開美國前最好先申領「回美證」。(圖片來源:Pixabay)
【看中國2017年6月14日訊】永久居民要注意,離開美國超過六個月,未事先向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會被視為放棄居留,而失去永久居民的身份。
據《紐約小靈通》資訊,通常持有綠卡者可自由到國外旅行,但是旅行只是「暫時」。移民局對於離開美國超過六個月的認為是「非暫時」,即使離開時間短於六個月,但若合法居民在國外工作,美國沒有工作,也可能被視為「非暫時」。所以出發前,最好先申領「回美證」。
要符合申請回美證的資格,申請人須證明與美國的「合法永久住處」的關係。為了確定關係存在,移民局考慮多個因素,包括家庭所住地、財產持有和工作;回美意圖是把美國當作就業或做生意的地方,還是真正的家;離開美國的目的;留在國外的時間是否短暫。
無論合法公民回美時是否有回美證,如果離開美國之前或之後做出觸發「遞解」的行為,都可能受到額外審查。與美國公民不同的是,合法居民會因某些行為而成遞解對象,包括某些犯罪、接受某些公共福利、對移民身份說謊等。
所以合法居民若曾被控罪,而現在打算在美國境外待180天以上,應先諮詢移民律師。
發出回美證後可再發兩次,總共涵蓋不在美國的六年時間。回美證獲批准,不保證以後申請也會獲批准。而且之後每次申請都會受到更嚴格的審查,因為合法居民住在美國的意圖可能遭質疑。
責任編輯:傅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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