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遭NCC罰160萬 中天抗罰敗訴仍可上訴(圖)

作者:盧乙欣 發表:2020-11-2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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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新聞臺因為換照案遭到NCC拒絕,工運指標活動「秋鬥」22日登場時,中天新聞臺特地在凱達格蘭大道連線秋鬥遊行。
中天新聞臺因為換照案遭到NCC拒絕,工運指標活動「秋鬥」22日登場時,中天新聞臺特地在凱達格蘭大道連線秋鬥遊行。(圖片來源:中央社)

【看中國2020年11月24日訊】(看中國記者盧乙欣綜合報導)中天新聞2019年播報新聞時,左上方刊出「報韓國瑜新聞太多」標題,並於關西機場事件中稱只1家媒體遭罰,被NCC以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共罰款160萬元。中天隨後興訟抗罰,法院23日判決中天敗訴,但可上訴。另外,因不滿中天新聞臺無法換照,男子田山盛國恐嚇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一案,本獲無保請回,但高等法院23日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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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遭NCC罰160萬 中天抗罰敗訴但可上訴

中央社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8日駁回中天新聞臺換照案之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3日公布判決書;判決稱,NCC於2019年8月27日及28日作出了2項處分,均是以中天電視違反了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所規定的「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針對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各開罰新臺幣80萬元。中天因不服,隨後提起撤銷處分訴訟。

判決表示,中天新聞臺頻道於2019年3月底播報新聞時,畫面的左上方持續播放了「報韓國瑜新聞太多」與「NCC重罰中天百萬」標題,主播當時導言說,NCC打破紀錄,前所未見對中天新聞一口氣作出了7種處分,其中包括以民眾大量檢舉中天報導韓國瑜過多為由,要求中天改進,並大嘆NCC淪為意識形態國家機器。

加上中天新聞臺播報晚間新聞節目時,記者搭上旁白「對於關西機場搜救報導,也被裁罰40萬元,但事發第一時間,各臺報導角度大同小異,卻只有1家被罰,NCC卻毫無說法」。對此,法院認定,雖然憲法第11條保障中天電視具有媒體的言論傳播自由,但國家仍是能以法律予以限制。

法院表示,中天製播此項涉己新聞時,未對外說明原本是因鳳凰雲、駐星大使盯場這2則新聞違反了公序良俗及事實查證原則之規定,而分別被裁處40萬元、60萬元,合計達100萬元,反而將與事實無關的「報韓國瑜新聞太多」及「NCC重罰中天百萬」,跟100萬元罰鍰予以連結,以錯誤訊息混淆視聽,事後也沒有予以更正。

判決表示,中天在製播涉己新聞方面,卻報導成NCC對中天的關西機場新聞裁罰40萬元,運用錯誤訊息混淆視聽,並且是在播出過後的17天才予以更正報導,影響已造成。

法院認為,上述會導致二種面向,一方面是未能提供民眾正確客觀的報導,影響了民眾獲取正確資訊的權利,進而可能導致民眾向他人繼續傳播不正確的資訊,或是導致民眾因此而產生不正確的認知判斷。

另一方面則以未經查證的錯誤不實報導,導致民眾誤會、質疑NCC作為客觀中立的獨立委員會之公正性、公信力及專業度,明顯是有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至於中天製播此項新聞時,違反了事實查證原則,並以錯誤、扭曲、偏頗及不公平的報導,跟損害公共利益之間,兩者具有因果關係。

判決還提及,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已就中天這二項違規的意見略以「字幕宣稱報導韓國瑜新聞太多、NCC重罰中天百萬,使人誤會因報導韓國瑜而被罰,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對涉己事務如此扭曲報導,嚴重違反新聞專業」及「涉己事務新聞,卻錯誤報導,雖於事過多日後做出更正,但無法改變違反事實查證之法令規定」,故建議NCC處分。

法院則認為,NCC依據的違規事實及用法令所作出的2項處分,皆有載明處分理由,並無恣意濫用、違法;中天所列舉的各項主張,包括NCC沒有給予聽證程序,至於作為電視新聞鏡面元素之一的新聞標題,在呈現給觀眾時,並沒有違反事實查證之原則,加上連續處罰80萬元,違反了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與比例原則部分等語,均沒有理由,因此判決遭駁回,判中天敗訴,但全案可再上訴。

男子恐嚇NCC委員獲無保請回 高院昨撤銷要求北院更裁

自由時報報導,針對NCC日前駁回中天新聞臺換照,民眾田山盛國因不滿,密集地致電恐嚇揚言要針對NCC委員不利,他於19日再赴NCC扯下NCC旗幟噴漆。對此,臺北地檢署依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聲請羈押,但臺北地院20日認為沒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對之裁定無保請回。如今北檢抗告成功,高院認為田山接連播打2通恐嚇電話,必須重新認定是否具有反覆再犯之虞,發回北院更裁。

北檢聲押指控,本月19日上午9點多,田山盛國2度致電臺大新聞研究所辦公室,當時由林姓行政人員接聽,並聽到田山在電話中揚言要對他們不利,恐嚇稱「將採取行動,叫其他同事快跑」。

田山稍後又前往NCC扯下旗幟噴漆,後續遭到逮捕後,才坦承不滿NCC處理中天換照案,與此同時,檢警已開始偵辦電話恐嚇案。至於檢察官在複訊後,認為田山連續播打電話恐嚇,又公然赴NCC鬧事,確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向北院聲請羈押。

11月20日,北院裁定認為,田山僅有1次電話恐嚇的犯行,並非連續實施恐嚇,亦沒有相同前科,加上犯案情節屬輕微,且已經認罪並坦承是為了表達抗議、自知不應傷人,並無反覆施之虞,裁定無保請回。

不過,檢方不服,提出抗告。23日,高等法院在審理後認為,田山先後撥打2次電話至臺大新研所辦公室,並在電話接通後就出言恐嚇,由此可見他在短暫時間之內恐嚇2次,但北院竟認為只有1次犯行、不是連續密接,是否洽當,實有必要再行斟酌。

高院表示,田山盛國在電話中表示「將採取行動,叫其他同事快跑」,已是屬「通知惡害」,將會加害非特定的單一對象,已經足以令人心生畏懼,況且恐嚇危安罪並非以是否具有加害真意為必要條件,加上北院竟以恐嚇內容不夠具體明確,來認為情節輕微,「尚有可議」。

高院又表示,北院依據田山情緒已平復,並具有悔意,作為認定田山是否會反覆實施犯罪之考量理由,也不洽當,檢方抗告有理,故將全案撤銷,發回北院重新裁定。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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