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部門捕人計畫 告訴你什麼叫「草菅人命」(圖)

作者:尹曙生 發表:2021-06-1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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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劉少奇在中共七屆三中全會上對土地改革的報告
劉少奇是「大躍進」運動的積極鼓吹者、實踐者,也是法律虛無主義者。(圖片來源:公有領域)

接上文:大躍進為何釀成人間悲劇?你想不到的悲慘

按:當時政法部門提出一句口號,作為公、檢、法三家的行動準則:叫做「一長代三長(公安局長、檢察長、法院院長),一員頂三員(偵查員、檢察員、審判員);下去一把抓,回來再分家。」

下面用青海省幾個縣的典型例子,看看公安工作「大躍進」是怎麼操作的。

1958年7月1日,中共互助縣委給省委寫了一個報告,叫做《打擊敵人防止叛亂的報告》,向省委邀功。互助縣根本就沒有發生過叛亂。報告稱:「1958年6月,互助縣公安局抽調52名幹部,組成12個工作組,分別到各鄉,於24日一個晚上逮捕1152名。其中社會上1075名,機關77名。」

一個不到10萬人口的小縣,一個晚上逮捕這麼多人,會是什麼情景?簡直無法想像。1959年、1960年人口大量死亡,這個縣還在捕人;不僅逮捕普通老百姓,還把那些同情老百姓的基層幹部也逮捕起來。1960年4月,該縣紅崖子溝公社石郎大隊窩子生產隊農民馬賢珍當生產隊長,可全隊150多人已經有40多人餓死。他的70多歲的老媽媽對他說:你當生產隊長的任務首先就是要救人,不然全隊的人都餓死了,你給誰當隊長?在母親的啟發下,他冒著瞞產私分就要坐牢甚至殺頭的風險,將生產隊僅有的4420斤糧食偷偷分給社員,還將生產隊4隻羊換了800斤蔬菜分給社員。他知道就這點糧食、蔬菜仍然不能解決問題,主動帶領社員到山上挖野菜,渡過難關,使生產隊餓死人狀況暫時停止。可他的行為很快被生產大隊幹部發現,報告公社,於是公安局以「壞分子」罪名將他逮捕,被法院判刑5年。

丹麻公社丹麻大隊紅山生產隊隊長戚元法,眼見全隊117名社員餓死51人,他感到如不採取措施,全隊的人都得餓死。可是生產隊已經沒有糧食。一天晚上,他帶領身體尚能動彈的7個社員,偷了大隊幾百斤青稞,沒有磨成粉,連夜偷著煮熟,挨家挨戶送到社員家裡,天還沒亮,被大隊幹部發現,報告公安局,公安幹警來抓他,沒有餓死還能動彈的社員為他送行,其中一位60多歲的農民對執行警察說:我們生產隊100多人,現在只剩下50來人,要不是戚隊長給我們分點糧食,恐怕都餓死了。公安同志,我們只要求一件事,你們不能虐待他,不能把他整死,我們還等他回來救我們呢。公安局以「壞分子」罪將戚元法帶到縣城集訓隊集訓3個月。一個月後,戚元法死在集訓隊。而這個生產隊最後只有18個人沒有餓死,倖存下來。

民和縣是青海省的東大門,自然條件較好,適合種植小麥、青稞、土豆和多種水果,湟水流經該縣,經蘭州入黃河,兩岸景色秀麗,是青海省的糧倉和水果大縣。王昭到青海主政後,派省委工作組(我有幸參加)深入調查發現,由於人禍而非天災,該縣1958~1960年餓死20984人,外出逃荒而死在外面的5721人,外流下落不明的(實際死在外面)7925人,全縣淨減少人口25%。死亡最嚴重的古鄯公社李家山生產大隊,原有1318人,餓死601人,佔總人口46%。全縣死絕的有492戶、1623人,被收容的孤兒867名。就是這個縣,發生人吃人案件33起,被吃46人。其中煮吃屍體38具;殺死自己或別人小孩而煮食者8人,被害小孩5人。就在人民生活極端困難的情況下,該縣領導人不顧人民死活,搞「大躍進」,反「右傾機會主義」,反「瞞產私分」,用專政手段殘酷對待稍有微詞的人民群眾。3年間逮捕2680人,管制1091人,勞教、集訓1915人,被判刑罰的2966人。

被關押的人,受到刑訊逼供和飢餓的威脅,造成大量死亡,而當政者卻無動於衷。3年中死在這個縣看守所、拘留所的就有729人。1960年8月,接替羅瑞卿擔任公安部長已經一年的謝富治,到該縣公安局視察,親眼目睹幹警從看守所將死人往外抬,經詢問,知道看守所天天都有死人,他對公安局長說:「看守所天天死人,你也不採取措施制止,不怕夜裡鬼來找你麻煩嗎?!」在公安工作上竭力執行左傾路線的謝富治忽然良心發現,說明問題有多嚴重!他對陪同視察的公安廳長楊樹芳說:今年青海省計畫捕人指標要和去年(1959年)大體持平,不得超過。然後他到新疆視察,回北京路過蘭州,又把楊樹芳叫去,對他說,今年青海省捕人指標一定要控制在中央下達的5000人之內,要超過,必須報中央批准。楊樹芳立即向省委書記高峰匯報謝富治的意見,高峰主持省委常委會,討論捕人指標,並在會上說:「今年是誓死保衛大躍進,堅決反擊右傾翻案風的關鍵年,捕人不能少。」於是省委向中央報告,全年捕人指標15000人。報告上去後,中央和謝富治都沒有表態,實際是同意省委意見,結果全年逮捕了18000多人。

青海省人口最多、最大的農業縣——湟中縣,是青海省的糧倉,也是餓死人最多的縣。可是群眾不敢反抗。因為這個縣的副縣長兼公安局長安有芳,是推行左傾路線的急先鋒。他在全縣搞捕人比賽,哪個派出所捕人多,他就獎勵、插紅旗;哪個派出所捕人少,就批評,領導人受處分,給派出所插白旗。1958年6月,他根據省裡的「將反革命捕光,槍枝收光,案件破光」的「三光」指示和下達的捕人指標,提出「苦戰六晝夜,捕人六百名」的口號。結果6天捕了841人。由於湊不夠捕人數字,將群眾反映有通姦行為的270人也逮捕了,佔總數32%。

該縣漢東公社元山生產隊,1960年春天,每人每天只能吃2兩(16兩1斤)糧食,14歲的學生李佔祥,全家11口人,餓死7人,無奈之下,他跑到大隊飼養場,偷了2隻小羊羔,回家殺死煮吃,維持了5天,第6天,他到大隊食堂打飯,端了半瓦罐青稞麵湯,在回家路上,他喝了兩口,感到和喝水差不多,一氣之下,將瓦罐摔碎,蹲在地上哭了起來。他想,過不了幾天,全家人都將餓死。於是,他回家拿上鐮刀,帶著繩子,再次跑到飼養場,乘飼養員不在,將一頭毛驢的腿和脖子捆上,割了一隻驢耳朵跑回家中。飼養員回飼養場發現驢耳朵被割,報告生產大隊幹部。飼養員和大隊幹部順著滴血,找到李佔祥家,他正在刮驢耳朵上面的毛,還搜查到兩張羔羊皮,人贓俱獲。大隊幹部將他捆上,把他的耳朵穿個洞掛著割下的驢耳朵,送到公安局,受到安有芳的表揚,並以「殺害牲畜罪」將李佔祥逮捕,法院判處10年徒刑。1961年7月,省委工作組到湟中縣檢查公安局自查自糾情況,問新來的公安局長,為什麼李佔祥還不釋放,局長說,李佔祥偷大隊羊羔、割驢耳朵,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我們拿不準,所以沒放。王昭聽匯報後說:李佔祥家11口人餓死7口,他為了活命不得已才那樣做,再說他還是個孩子,按法律規定也不應該逮捕呀!這樣,李佔祥才被釋放回家。回家後知道全家人除他外全餓死了。他帶著幾件破衣服,到新疆去找他叔叔去了。

1960年7月23日,安有芳到上新莊公社檢查工作,決定逮捕幾十人,當派出所長念「犯罪嫌疑人」材料時,他睡著了,又不敢叫醒他,繼續念材料,等他醒了,所長問:以上的人怎麼處理?他迷迷糊糊,連聲說「捕、捕、捕」,就這樣,一晚他就決定逮捕37人。

1958年6月22日,中共樂都縣委向各鄉、鎮下達了一個詳細的捕人計畫指標,通過這個計畫指標,讓大家看看有多荒唐!

下面原文照抄,一字不改:「全縣各類敵人的打擊指標總捕人數是400至450名。其中宗教人員7至9名,地富分子80至85名,反壞分子95至100名,敵偽軍政官吏70至80名,五方面敵人(惡霸、土匪、特務、反動黨團骨幹、敵偽軍政警憲人員——筆者注)30至35名,管制分子15至20名,勞改釋放犯、反革命家屬40至45名,撤消管制分子26至30名,一貫道徒、巫神30至36名,開除機關、學校交社(會)管制監督生產的反壞分子7至10名。按鄉鎮分:碾伯鎮捕28至30名,老鴉鎮捕15至17名,瞿曇鄉捕27至29名,崗溝鄉捕26至28名,洪水鄉捕12至14名,高店鄉捕11至13名,峰堆鄉捕14至16名,馬營鄉捕16至17名,李家鄉捕19至20名,壽樂鄉捕11至13名,共和鄉捕13至15名,水磨鄉捕13至14名,高廟鎮捕20至28名,雨潤鄉捕13至14名,新仁鄉捕16至18名,蒲臺鄉捕19至21名,中巴鄉捕16至18名,城臺鄉捕17至19名,馬場鄉捕18至19名,蘆花鄉捕15至17名,中嶺鄉捕12至13名,引勝鄉捕18至20名,達拉鄉捕15至17名,雙堡鄉捕9至10名,宗教寺廟捕7至10名。時間要求:六月二十五日開始至七月十五日結束,六月二十日先逮捕一批,七月三日至五日再捕一批,最後於七月十二日至十五日把所掌握的對象全部捕捉起來。」

這麼詳盡周密的捕人計畫,堪稱「一絕」。今天的人們會問,怎麼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不會吧!我要鄭重告訴他們,這些令人難以置信的荒唐事,在我們的共和國確確實實發生過。而且還不是一個地方發生過。

當時政法部門為了「大躍進」提出一句口號,作為公、檢、法三家的行動準則:叫做「一長代三長(公安局長、檢察長、法院院長),一員頂三員(偵查員、檢察員、審判員);下去一把抓,回來再分家。」在這個口號指導下,公、檢、法三機關等於一個機關,沒有任何制約和監督。黨、政領導,三家幹警,帶上空白逮捕證,走到哪裡捕到哪裡,想逮捕誰,就逮捕誰;所謂回來再分家,也根本不分家。1959年12月,西寧市公安局抽調15名幹警到湟中縣三合公社開展「反右傾機會主義」鬥爭,副市長惠普對他們說:「你們下去是貫徹中央廬山會議精神,堅決反擊右傾翻案風,任務很艱鉅。為了打開工作局面,必須逮捕一些人,在需要時,你們可以先捕人,然後到局裡辦手續。」結果,工作組到公社不久,就決定逮捕58個人。惠普自己下鄉,總是帶著空白逮捕證,走到哪裡捕到哪裡,他說這樣做「要捕即用,手續簡便」。

由於公、檢、法三家變成一家,被逮捕的人就一定會判刑。有的地方捕人太多,法院審判員少,於是事先將判決書印好,判人的時候不開庭,不和被告人見面,不審問,只在印好的判決書上填上姓名和刑期即可。玉樹州法院有一張判決書竟判了183人。判決書這樣寫他們的「罪行」:「被告×××,解放前後一貫不務正業,品質極端惡劣,曾先後姦污有夫之婦607人,強姦婦女51人,雞姦305人,互相雞姦30人。」大家可能看不懂這莫須有的罪名,更看不懂這判決書是怎麼回事。原來這183人中有11個婦女,172個男人,把他們通姦(包括男女),強姦、雞姦、互相雞姦累計統計起來,得出那個總數,而不分每個人有多少這樣的行為,可是從文字上看,似乎這183人每人都強姦了607個人,包括11個婦女也犯了強姦、雞姦罪。這張判決書,是省委工作組到捕人比例最高的玉樹州檢查時發現的。以後我隨領導到玉樹,親眼看到了這張判決書。

這張判決書可以作為文物珍藏起來,以教育後人,告訴他們,什麼叫草菅人命。

「大躍進」時期以及歷次政治運動中發生的種種荒謬透頂的違法亂紀行為,事情發生在下面、在基層,根子在上面,在中央。沒有中央的路線錯誤,這種情況是不會發生的,即使發生了,範圍也不會大,也容易得到糾正。在極左年代,逮捕人犯由中央下達計畫指標,就很荒唐,哪裡還有實事求是精神?

1962年中央七千人大會後,中央政法領導小組給中央寫了一個《1958年至1961年政法工作總結報告》。報告說:「在充分肯定政法工作取得巨大成績的同時,實際工作中也發生了一些缺點和錯誤,主要表現在:第一,公安機關、法院和檢察院,錯捕了少數不應當捕、不應當判的人。少數基層公安機關不按照國家法律辦事,用拘留、勞動教養和集訓等辦法,變相地捕押了一些人。還有一些無權捕押人犯的機關單位(如公社、大隊、工地、企業、學校),甚至個別黨委機關、個別負責人,也非法行使逮捕、拘留的權力。或者濫用拘留、勞教、集訓等手段,變相捕人、押人。尤其嚴重的是,極少數地方負責幹部採取逮捕、拘留、判刑等法律手段,去推行他們違背中央路線、方針的錯誤政策……」

1958年公安工作要點明確提出「把應該逮捕的人依法逮捕起來,把應該管制的人依法管制起來」。什麼是「應該」、依什麼「法」?從中央到地方沒有人把法律放在眼裡。毛澤東在1958年8月21日北戴河協作區主任會議上說:「不能靠法律治多數人,民法和刑法那一類法律都不需要了。民法刑法那樣多條誰記得了?憲法是我參加制定的,我也記不得。……我們每個決議都是法,開會也是法……我們主要靠會議,一年搞四次會,大躍進,就沒有時間犯法!不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根據毛澤東的講話精神,中央政法領導小組馬上寫了一個報告,題目是《關於在人民公社化後政法工作一些問題向主席、中央的報告》明確提出:「刑法、民法、訴訟法已經沒有必要制定。」當時這三個法律草案已經起草完畢,多次修改,成熟了,但是由於法律虛無主義思想作怪,一直沒有經全國人大通過,現在中央政法領導小組乾脆說這三部法律沒有必要制定,政法部門機關怎麼執法?只能依據黨的決議、領導人的指示辦事。中央政法領導小組自己不按法辦事,把錯誤全部推給下面,是不公平的。

在「大躍進」時期,劉少奇是「大躍進」運動的積極鼓吹者、實踐者,也是法律虛無主義者。1958年8月21日他在北戴河協作區主任會議上也說過:「到底是人治還是法治?看來實際上靠人,法律只能做辦事參考。黨的決議就是法。」有了毛澤東、劉少奇的講話,所以在「大躍進」時期,各級黨委的決議都成了法,領導人的話也是法,倒霉的只有老百姓了。「文化大革命」運動中,紅衛兵鬥爭劉少奇時,一次他拿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說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受憲法保護,你們鬥爭我是違法的。可是在憲法和法律被踐踏殆盡的情況下,憲法和法律已經不能保護他了,被殘酷迫害致死,令人無限同情和哀傷。他說過「黨的決議就是法」。所以1968年八屆十二中全會決議定劉少奇為「叛徒、內奸、工賊」,宣布「把劉少奇永遠開除出黨,撤銷其黨內外的一切職務」這樣一個違反憲法的黨的決議,送了劉少奇的命。

不尊重憲法和法律,就得不到憲法和法律保護。其教訓是刻骨銘心的。

(作者尹曙生,原題為《公安工作「大躍進」》)

責任編輯: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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