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回國 「我們」贏了嗎?(圖)

作者:維舟 發表:2021-09-27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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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
孟晚舟(圖片來源:公用領域 DON MACKINNON/AFP via 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1年9月27日訊】昨晚,華為首席財務官(CFO)孟晚舟順利歸國,國內可說一片歡騰。華為總部所在的深圳高樓LED打出大字:「歡迎孟晚舟回家。」她本人也呼應了這種情緒,在獲釋後的簡短演講中感謝祖國和人民的支持,「有五星紅旗的地方,就有信念的燈塔。如果信念有顏色,那一定是中國紅!」

因此,這不僅被視為她本人的勝利、華為的勝利,甚至是每個中國人都與有榮焉——最能體現這種興奮之情的,是湖北日報公眾號都發了頭條消息關注,因為「孟晚舟乘坐的包機途徑湖北上空!」

從國內的網上言論看,此事似乎普遍被看作是一場權力博弈:孟晚舟是無辜的,美國對她的指控是霸權的體現,最終三年(確切地說是1028個日夜)下來,他們還是拿中國人沒辦法,在強大祖國的支撐下,美國終於鬥敗了,「公主」得以脫罪歸國。

正因為此事被賦予了超乎尋常的象徵意義,有人甚至說:「好消息,這標誌著美國的的衰敗和中美互轉的開始,也祝賀英雄的回歸。」這種將她視為英雄、功臣的輿情壓力之大,以至於任正非特意澄清說明:「可以肯定的是,她不會被升職。」

在此有必要深入細掰一下:「我們」贏了嗎?如果贏了,那這是在什麼意義上的「贏」?除了輸贏,這場馬拉松式的司法訴訟對我們有什麼啟示?之後我們又該怎麼做?

我注意到,媒體對她獲釋一事的報導存在著微妙的差異:美國有線電視網(CNN)的標題指明她「與美國達成協議以解決詐欺指控」(reaches agreement with US to resolve fraud charges),但央視的英文媒體CGTV則強調她「沒有認罪」(has not pleaded guilty)。

這兩個表述都是正確的,但重點不同:孟晚舟確實沒認罪,但她獲釋的前提是承認檢方指控的全部違法違規事實。在她這次簽字的4頁事實聲明中包含如下陳述:

孟晚舟在知曉華為實際控制Skycom的情況下,對匯豐聲稱華為和Skycom的關係是正常的業務合作,華為和Skycom是商業夥伴。孟這個陳述是不真實的。

2010年底,Skycom的德黑蘭辦事處曾不顧美國對伊朗貿易制裁,提議出售價值至少130萬歐元的惠普電腦設備給伊朗最大的手機運營商MCI,而其中產品提案中至少有13頁內容註明為「華為機密」。華為則表示,它與Skycom最終均未提供這些設備。

孟晚舟不承擔對華為作證的義務,但她的承認將作為證據用於對華為的訴訟,只要她遵守協議的全部義務,且沒有新的犯罪嫌疑,對她個人的公訴將在2022年12月之前撤銷。她的律師William Taylor III表示,屆時孟晚舟(Sabrina Meng)將不會在美國再被起訴(will not be prosecuted further in the United States)。

去年就有傳言說此案將會是孟「認罪換回家」,但現在採取的是北美司法體系中一種特別的和解模式:「暫緩訴訟協議」(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即為避免曠日持久的僵局,在被告接受一定懲罰(通常是財務處罰)後,訴訟暫緩。到期如無新的違規,訴訟將被撤銷,屆時對被告的最大好處是無須認罪,也不會留下犯罪記錄,但常常需要任命第三方獨立合規監督人,並全面配合調查並履行合規義務。

平心而論,這可能她所能爭取到的最好結果了,對她個人而言或許算是贏了,但有了她對違規事實的確認,這又會成為美國後續起訴華為的一把利器。對於中國企業來說,這一漫長的訴訟敲響了警鐘:合規性絕對不是小事。哪怕看起來似乎只是一筆未成交的小單,但對美國人來說,這意味著華為通過欺詐,把美國企業(惠普)拖下水,使其觸犯了制裁伊朗的法律,那這就是大問題。

很多國人都搞不清楚美國對華為和孟晚舟的指控究竟是什麼,或是就算清楚是哪些指控,也不當回事(「美國太霸道了,你制裁伊朗,我就不能賣東西給它了嗎?」)。事實上,Skycom的事在2013年初就爆出了,在孟晚舟2018年12月被捕之前四個月,美國就對她發出逮捕令了,但她仍然大意了,既沒意識到合規性問題有多嚴重,更未提防如何應對,否則就不會去加拿大了。

在國內市場上,許多企業都普遍不把「合規性」當回事,野蠻生長、叢林法則主宰著市場競爭。有時倒也不是說沒有規則,但沒人遵守,因為誰遵守誰吃虧。更有甚者,當被指出違規時,很多人還會惱羞成怒,挑戰規則,認為這些本來就不合理——有時候,這倒也不是沒道理,但問題是這樣一來,就更沒人守規則了。

我此前和華為也打過交道,感受複雜:當我是客戶時,華為的銷售表現出足夠的尊重和專業性;但當華為是我們客戶時,卻不是這樣。

三年前,華為發起比稿,邀請業內最大的五家廣告集團,標的高達32億。想必它也清楚這是一個大單,因而雖然明知電商等大媒體平臺都要預付款,但標書一上來就寫明:「華為不做任何形式的預付和墊付。」這麼大的招標,華為沒有邀請專業的媒介審查(media audit)公司參與,但他們內部的人員在標書問答中給我的印象並不足夠專業,有時答非所問。

他們的辦法是將媒介計畫和購買談判一分為二,並規定不能由同一家公司所得,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旨在讓兩家彼此制衡掣肘,避免代理公司推薦並非優質、但利潤率高的廣告形式,但也犧牲了效率、協作和優化。這其實也委婉地承認了他們自己不夠專業,擔心看不出有什麼貓膩,但他們的辦法不是花點小錢找專業人員和審計公司,而是搞權力制衡。

他們似乎也沒意識到,這樣的遊戲規則幾乎一制定出來就帶有先天的缺陷:例如,按業內規矩,都是先比媒介計畫,但這部分利潤薄,如果哪家勝出了,就意味著不能參與媒介購買部分了,以至於我們都開玩笑說第一部分各家可能是比輸,「萬一不小心贏了怎麼辦」。但即便是第二部分贏了,拼的也不是專業能力,因為華為並不按市場規範預付款,這就需要代理公司墊付大量資金,大大增加了其成本,「既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僅墊資能力一項,可能就只有一兩家公司能扛起來。

可想而知,在「狼性」的公司文化下,「合規性」的防線難免會被突破,因為既然在這個市場上規規矩矩做生意是沒活路的,只有「狼性」才能殺出重圍,那還談什麼規則?要說規則,那也是儘可能地制定對我自己有利的霸王條款式規則。至於代價,就由下家去承受吧。所謂「白貓黑貓,抓到老鼠就是好貓」,可沒人說「黑貓雖然抓到老鼠,但它是不合規才抓到的,仍然不是好貓」。

這並不是華為一家如此,雖然近年來隨著國內企業的規範化,對合規性比以往重視,但這種意識的滲透仍然可以在很多小細節上看出來。甚至會出現一種弔詭的情形:有時看似極為嚴格的規則,但內在卻又是沒人認真當回事的。

我曾處理集團和京東的框架談判,模板必須用他們的,這也罷了,其中有一些是對廣告代理極為不利的霸王條款,如出現一些特定問題時,京東有權處以廣告費50%的罰款。這無疑是相當恐怖的,因為2億的投放就可能罰1億,而我們條款中涉及可能超出100萬元的懲罰條款,都需要上報海外總部批復。法務、財務不能承擔這樣的風險,陷入僵局,而最後京東的答覆竟然是:「你們不用擔心,這是極小概率事件,0.1%的可能性都不到,簽了也不會有事的,就算出事了,到時也可以商量。我們就只是照章辦事,必須得有這一條。」

這是耐人尋味的心態:設置這樣嚴苛的條款,哪怕在他們內部人員看來,也只是用於震懾的,確保更強勢一方的要求得到完全滿足,但並不認真看待。然而,對我們這邊而言卻是「不怕一萬,只怕萬一」,何況他這樣如同兒戲的口頭承諾,到時遠不及法律效力重要。

這種僵局經常出現,也不只京東如此,那時百度和我們對接的銷售說起這些就嘆氣,隨之神秘一笑:「不過我們有個法寶——特批。」換句話說,在現實中難以遵循的規則,到最後就以各種特殊情況為由法外開恩,遭到突破。這就讓人覺得「規則是死的,人是活的,總有辦法」。

演變下來的結果,是規則的崩壞。早些年,國內的廣告業還按照國際標準的17.65%收取佣金,但近些年來「比稿」往往就淪為「比價」,且越來越血腥。前些年有一次東風汽車比稿,鳳凰網的報價我們公司自認已是業內所知最低,返點全吐,沒想到最後贏下的這一家,比我們更低了10個點。

事後我們問鳳凰網是怎麼回事,銷售答:「我們沒答應啊,給他們的報價還不如你們家,是他們自作主張超吐了。我們不會接受這個價格。」我們說,好,那看它拿下來了怎麼下單,到時我們也學學。到最後,雖然價格雙方談不攏,但這家去軟磨硬泡,甚至去堵門,眼看著上線日期臨近,鳳凰網副總裁覺得「有廣告總比資源浪費了好」,點頭同意接受他們先下單,價格再議。半年後,這位副總裁離職,此事更不了了之,為免壞賬,到底還是按這家的價格結清了事。

這就是國內社會的現實:拼的都是那刀頭舔血的一點點微利,就看誰膽子更大、更沒底線,最後賺到錢。有時和同行感慨,很多人哪怕反感,但都覺得無可奈何:「沒辦法,你要賺錢就得敢冒風險,老老實實守規矩,生意還能自己上門?別想了。」

三年前,拼多多發起一次比稿,標的4億元,也很多家聞風而動。我們的業務拓展總經理因為還有點關係,非常看好,但我們集團評估下來卻放棄了。因為財務去查客戶的信用額度,發現是0,擔心接下來了也是燙手山芋,造成壞賬和糾紛,如果實在要接,就得去市場上找一家背靠背公司來承擔風險,但這家公司肯擔風險,也要賺錢——2%。問題是,這樣一來,加上這2%,我們的報價就毫無競爭力了。

這兩年來很多人說「內卷」,但似乎沒人提到一點:「內卷」其實也與規則一再遭到忽視、破壞乃至踐踏有關,因為不擇手段的無底線博弈,最終是每個人都困在這個惡性競爭的循環裡。試想一下,如果每家都只琢磨著比對手報個更低價,但又要賺錢,那就只能拚命壓榨,絞盡腦汁去想非常規手段,無所不用其極了。

當然,我知道,很多人會說:「這還不是因為我們還窮?畢竟是發展中國家,你說這些是‘何不食肉糜’。」其實真未必是。印度還不如中國發達,但印度法律規定,廣告代理費固定在15%,否則屬於違法行為。這樣一來,既然代理費都一樣,那就沒辦法靠價格競爭,而只能比拚服務質量了——實際上,這是國外的普遍規則。

在經歷了很多年高速增長之後,如今中國企業也是到了應該上「合規性」這一課了。這並不只在參與國際市場時避免踩線,對國內市場的規範化運作同樣意義重大。不是說不能有競爭,更不必憤世嫉俗地把規則看作是對我們自身發展的不合理打壓,只不過,如果你想要發展壯大,那麼規則約束之下的競爭就是勢不可免的,否則,忽視合規性的結果可能是付出更大代價——未必是哪個個人或企業,還有可能是整個社會。

原題目:狼性與合規性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Ma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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