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駁回記者鄧卓儒定罪上訴 維持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決(圖)


鄧卓儒(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台灣公共電視特約記者鄧卓儒,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時有萬用鉗及雷射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看中國2025年3月23日訊】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周五(21日)頒布兩宗涉及2019年香港理工大學衝突事件的上訴判詞。其中,除民主黨主席羅健熙非法集結案外,另一案件涉及台灣公共電視(公視)特約記者鄧卓儒。他被指於案發當日管有萬用鉗及雷射筆,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5個月,據悉他已服畢涉案所有刑期。鄧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惟上訴庭最終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方指裁決矛盾 質疑記者身分未獲考慮

鄧卓儒一方早前上訴時表示,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考慮其記者身份,亦未賦予應有的權重。此外,他未有被控非法集結罪,原審卻一方面裁定其「管有索帶作損壞財產用途」罪名不成立,另一方面卻認定他意圖將雷射筆及萬用鉗作為攻擊性武器,質疑相關裁決前後矛盾。

上訴庭:未參與集結亦可違法 駁回矛盾說法

上訴庭則認為,儘管控方以非法集結為案件背景,但這並不代表必須起訴被告參與集結,因即使被告未參與集結,也可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當時理大衝突仍在持續,鄧卓儒身處核心區域,控方的檢控基礎並無矛盾。此外,原審裁定其管有索帶無罪,理由是該索帶並非示威者常用以固定路障的「死索」,而這一裁決並不影響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成立。

上訴庭:攜帶物品無合理解釋 支持原審推論

上訴庭續指,案發時為早上,鄧獨自一人,根本沒攜帶雷射筆的理由,就鄧解釋是用作指示同事,惟當天根本沒人與他同行,而萬用鉗藏著可傷人的小利器,鄧指是用來調校工具的證供亦被證明不可行,故原審有權推論萬用鉗為武器,認為鄧一邊工作,一邊伺機加入或協助他人對抗警察實非不可能。此外,原審亦曾指出,鄧管有兩件印有「PRESS」字樣的記者背心,或供其他示威者掩飾身分,此點值得商榷,但對其「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裁決並無影響。因此,上訴庭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有定罪。

公視對判決表遺憾 促港府尊重新聞自由

鄧卓儒於2022年12月被判刑後,台灣公共電視(公視)發表聲明,指出鄧在2019年11月18日當天,正執行拍攝專題報導,內容涉及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在抗爭中的傳播情況。事發時,他身穿印有「PRESS」字樣的公視記者背心。公視對判決深表遺憾,並呼籲香港特區政府尊重新聞工作者的權利。



責任編輯:初新 来源: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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