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4月至1998年5月间,原湛江中海公司和湛江华海公司总经理刘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为牟取非法利益,他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1370多万元,与银行工作人员互相勾结挪用公款1777万多元,共骗取银行和出资方的资金达1.9427亿元。
涉案的几名银行工作人员也是“大鳄”:中国银行湛江分行赤坎支行中山路办事处原副主任彭勇,以银行名义吸收资金不入账,交给刘海6500万元供其使用,从中收取好处费630万元。该支行大德路办事处原副主任黄少波,采用同样手法,交给刘海6991万元;中国银行湛江分行财务科原工作人员周福生,与刘海共同诈骗,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诈骗176亿元,从中得到好处费775万元;建设银行湛江分行营业部南桥储蓄所原工作人员梁富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10万元给刘海使用,从中得到好处费48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5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或共同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法庭上,5被告人均否认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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