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機關指控,1996年4月至1998年5月間,原湛江中海公司和湛江華海公司總經理劉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偽造或變造的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為牟取非法利益,他向銀行工作人員行賄1370多萬元,與銀行工作人員互相勾結挪用公款1777萬多元,共騙取銀行和出資方的資金達1.9427億元。
涉案的幾名銀行工作人員也是「大鱷」:中國銀行湛江分行赤坎支行中山路辦事處原副主任彭勇,以銀行名義吸收資金不入賬,交給劉海6500萬元供其使用,從中收取好處費630萬元。該支行大德路辦事處原副主任黃少波,採用同樣手法,交給劉海6991萬元;中國銀行湛江分行財務科原工作人員周福生,與劉海共同詐騙,使用變造的金融憑證詐騙176億元,從中得到好處費775萬元;建設銀行湛江分行營業部南橋儲蓄所原工作人員梁富華,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1010萬元給劉海使用,從中得到好處費48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5被告人的行為分別或共同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受賄罪。法庭上,5被告人均否認被指控的事實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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