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华案黑幕”读后感

作者:真言123 发表:2002-09-04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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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会拜读了盛雪女士的“华案黑幕”一书,感触良多。作为一个一直关心远华案的处理结果的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得到的信息是支离破碎和不完整的。远华案的查处和披露由于牵涉到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而轰动一时,纯朴善良的中国人始终把此案的处理看成中共领导反腐败决心的一个标志。然而读了此书后,才将支离破碎的消息串起来,感到这一次与以往一样,又上当了。

该书采用谈话记录的方式,并引用了一些图片资料。在这里我不去评价赖昌星讲话可信程度有多高,但是当我看到中央“4。20”专案工作组跑到加拿大对赖昌星的承诺时,我这个长期受骗的人震惊了,心乱如麻,理不出头绪,提出几点看法。

一、“依法治国”是中共领导的金字招牌,也最能迷惑人。专案组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承诺的内容为:“对在逃犯罪嫌疑人赖昌星的承诺1,可以宽大处理,不判处死刑。2,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将依法给予特别宽大处理。3,对赖昌星妻子曾明娜不予拘捕。4,对曾明娜,蔡玲玲以及她们的子女不予遣返。5,允许赖昌星上述亲属出入中国大陆及在大陆就学,就业。6,在依法应没收,追缴的赖昌星,曾明娜的资产中,预留一定数额供其子女生活,就学。”这种承诺与法律是什么关系?是依法行政的结果还是法律判决的结果?或者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经常说到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又到那里去了呢?法律的准绳是否可以因“斗争”的需要,或某位领导的指示变得可松可紧,可短可长?

二、“远华案”是被定为走私案来处理,从大陆报纸正面报道查处的湛江走私案,厦门走私案.为什么案值一个比一个大,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二十多年来,走私实际上是某些部门的特权,对某些人来说任何时候都是赚大钱的时候,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些暴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去纽约,来巴黎,挥霍无度,不但让中国人吃惊,同时也让外国富豪们咋舌!

三、赖昌星不论从正面说还是反面讲,他确实是一个人物。应该说他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具有“中国特色”的人物。这种现象太值得深思,太值得搞政治学和社会学的学者们研究,只有小学三年级的文化水平的他聪明绝顶,具有巨大的能量,搅得周天寒彻,大国上下,长城内外,海峡两岸,中加两国之间起波澜。这些事实会让那些饱读诗书,具有硕士,博士头衔的专家学者们倍受刺激。

正如一位前中共元老所讲的话:“不反腐败要亡国,真反腐败要亡党。”对大陆的当权者来说,这真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从生物学得到的常识是:先腐蚀,次腐败,后腐朽。而寄希望于自己清除自身的腐败,就如同一个外科医生既要给自己进行腹外科手术切除肿瘤,又要给自己作截肢手术,还要给自己换心脏瓣膜是根本不可能的。对于善良的中国人来说,我们的想法全部写在脸上,这就是愤怒,悲哀和期待......

03-09-2002(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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