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贪官末日到了 联合国通过两公约抓捕在逃犯

发表:2003-09-1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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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条好消息从联合国传到中国:9月29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开始生效,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公约;同日,联合国有关部门将敲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最后文本,并很快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通过。专家指出,这两个公约生效后,全球将形成一个追捕外逃贪官的浪潮,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外逃贪官将落入法网。8月27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中国外逃贪官们的秘密


  早在2001年1月,新华社就曾报道说,根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有超过4000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带50多亿元公款逃到国外,其中绝大多数是贪官。一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过的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惊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部门的职务犯罪出逃案,每年就有二三十件。国家反贪总局的一位人士透露,过去,在外逃贪官中,金融系统官员、国有公司的官员和财务人员比较多。但近年来,少数国家机关官员,甚至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也开始向海外潜逃。总的来说,中国贪官外逃虽谈不上严重,但形势也不容乐观。


  那么,中国外逃贪官躲在哪里呢?有关专家研究发现,他们中的一部分跑到周边国家藏了起来。那些涉案金额相对较少、级别低一些的贪官,往往首先选择逃往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和俄罗斯等周边国家,这样,他们的逃亡和生活成本都不会太高。另一部分逃往非洲和拉丁美洲。那里的一些国家正处于转型期,有的国家法制不很健全,这些贪官往往会隐姓埋名,靠赃款过着深居简出的生活。对大贪官们来说,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移民国家,是他们的“最好”逃亡地,比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荷兰等。


  贪官外逃几乎总是伴随着大笔赃款的外流。我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发现,外逃贪官通过各种途径,将赃款转移到国外。最近,研究人员发现,极少数国有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竟成了国内腐败分子的洗钱中心。有了这些“黑钱”,外逃贪官在国外过起了奢糜的日子。曾任河南省漯河市市委书记的程三昌,在原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的位置上逃到新西兰。河南省曾派专人赴新西兰,劝其回国。但程三昌已经在那里购置了豪华别墅和名贵汽车,根本听不进劝告。其他许多贪官逃到国外后,也像程三昌一样,频繁更换名车,在赌场里一掷千金。令人闻所未闻的是,某贪官的子女在美国读书,连闹钟都懒得买,而是让人从国内打越洋电话叫他们起床……


  追捕外逃贪官困难不少


  此前,我国追捕、惩治外逃腐败分子的一个重要渠道是借助于国际刑警组织。我国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至今已通过该组织发出了近400个“红色通缉令”。从1993年起,我公安部门通过这一渠道,先后从国外押解、引渡犯罪嫌疑人200多名。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到目前为止,中国已与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交被引渡人条约,为共同打击外逃贪官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追捕外逃贪官面临很多不利因素。在很多时候,我国司法机关侦查到了贪官外逃的大致情况,但出逃者到底躲藏在哪里,现在状况如何等,都很难搞清楚,因此,提请国际刑警组织协助缉拿难度非常大。此外,引渡外逃贪官也是一大难题。目前,只有10余国与我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被外逃犯罪分子视为“最佳避难所”的发达国家,多数与我国没有引渡协议。一些西方国家打着“保护人权和司法独立”的旗号,向一些犯罪分子提供所谓的“难民”身份、政治避难或居留权,使相当多的外逃罪犯逍遥法外。不久前,公安部官员明确表示,在追捕外逃贪官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而这些困难并不在我们这边”。由此可见,中国抓捕外逃贪官困难重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缺少一部对相关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最大的困难是一些国家不合作。


  全球反腐败高潮即将形成


  事实上,中国在抓捕外逃贪官方面遇到的困难,也是其他很多国家面临的问题。联合国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反腐败本是一国内政,但实际上,很多腐败案超越了国界。因此,联合国在打击跨国犯罪的同时,逐渐把注意力扩大到打击和防止跨国腐败问题上。


  反腐败是联合国工作的一个“死角”。联合国原先有一个负责打击毒品走私、人口跨国走私和小武器非法买卖的办公室,但没有反贪污腐败的任务。联合国最初拟定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没有涉及反腐败问题,只有一些对各国追捕外逃贪官有帮助的条款(如引渡条款)。有鉴于此,在中国等国的推动下,2000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委员会提出建议,要求制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授权该委员会起草反腐败公约。随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成立,具体讨论、起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2001年到现在,特设委员会开会6次,在公约的基本内容上达成了一致。据悉,该公约草案主要涉及4个问题:预防犯罪的国际合作,如何进行刑事定罪,贪污资产的归还,公约的执行机制。今年9月29日,特设委员会将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最后一次会议,以最终确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最后文本。不出意外的话,公约将在联合国大会上顺利通过。


  据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团官员介绍,这一公约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后,我国目前在追捕外逃贪官、追讨流失财产上遇到的很多难题,都有可能迎刃而解,我国可以要求其他缔约国予以配合,而对方有义务积极合作。同时,这对预防贪官外逃、减少财产流失也有很重要的意义。


  两公约使外逃贪官无处藏身


  目前,各国正在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行最后的谈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仍有不少分歧:公约如何适应各国的国内法律,以便各国都能执行;有的国家取消了死刑,有的国家还有死刑,对腐败分子定罪量刑应采取什么标准。但联合国人士指出,在反腐败这个原则性问题上,各国态度是一致的,所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最终获得通过“不会有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一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并得到认真执行,全世界外逃贪官将无容身之地。例如,美国的佛罗里达州被看成是许多外国贪官的避难所,也是他们洗钱和投资的天堂。在该州的一些银行里,有专门为这些人服务的、能操多种语言的职员。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缉拿外国贪官、归还赃款等将是美国“必须的义务”。


  国际法专家告诉记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打击的跨国犯罪,是对这些缔约国都有害的犯罪,这意味着缔约国对这些犯罪有普遍管辖权。换言之,逃到国外的贪官将面临两种法律制裁:一种是被引渡回国,接受本国法律的惩罚;另一种是贪官逃到的国家同样可以抓他们,没收他们的非法财产。法律专家同时指出,并不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今天生效,明天外逃贪官就要受到惩罚了。但可以肯定的是,有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外逃贪官们逍遥法外的日子快要到头了。


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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