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貪官末日到了 聯合國通過兩公約抓捕在逃犯

發表:2003-09-1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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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兩條好消息從聯合國傳到中國:9月29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開始生效,目前已有140多個國家簽署了這項公約;同日,聯合國有關部門將敲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最後文本,並很快提交聯合國大會討論通過。專家指出,這兩個公約生效後,全球將形成一個追捕外逃貪官的浪潮,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國外逃貪官將落入法網。8月27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正式批准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中國外逃貪官們的秘密


  早在2001年1月,新華社就曾報導說,根據不完全統計,中國有超過4000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帶50多億元公款逃到國外,其中絕大多數是貪官。一位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過的人士告訴記者,近年來,驚動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事部門的職務犯罪出逃案,每年就有二三十件。國家反貪總局的一位人士透露,過去,在外逃貪官中,金融系統官員、國有公司的官員和財務人員比較多。但近年來,少數國家機關官員,甚至級別較高的領導幹部也開始向海外潛逃。總的來說,中國貪官外逃雖談不上嚴重,但形勢也不容樂觀。


  那麼,中國外逃貪官躲在哪裡呢?有關專家研究發現,他們中的一部分跑到周邊國家藏了起來。那些涉案金額相對較少、級別低一些的貪官,往往首先選擇逃往泰國、緬甸、馬來西亞、蒙古和俄羅斯等周邊國家,這樣,他們的逃亡和生活成本都不會太高。另一部分逃往非洲和拉丁美洲。那裡的一些國家正處於轉型期,有的國家法制不很健全,這些貪官往往會隱姓埋名,靠贓款過著深居簡出的生活。對大貪官們來說,西方發達國家尤其是移民國家,是他們的「最好」逃亡地,比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荷蘭等。


  貪官外逃幾乎總是伴隨著大筆贓款的外流。我國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發現,外逃貪官通過各種途徑,將贓款轉移到國外。最近,研究人員發現,極少數國有企業的海外分支機構竟成了國內腐敗分子的洗錢中心。有了這些「黑錢」,外逃貪官在國外過起了奢糜的日子。曾任河南省漯河市市委書記的程三昌,在原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長的位置上逃到紐西蘭。河南省曾派專人赴紐西蘭,勸其回國。但程三昌已經在那裡購置了豪華別墅和名貴汽車,根本聽不進勸告。其他許多貪官逃到國外後,也像程三昌一樣,頻繁更換名車,在賭場裡一擲千金。令人聞所未聞的是,某貪官的子女在美國讀書,連鬧鐘都懶得買,而是讓人從國內打越洋電話叫他們起床……


  追捕外逃貪官困難不少


  此前,我國追捕、懲治外逃腐敗分子的一個重要渠道是藉助於國際刑警組織。我國1984年加入國際刑警組織,至今已通過該組織發出了近400個「紅色通緝令」。從1993年起,我公安部門通過這一渠道,先後從國外押解、引渡犯罪嫌疑人200多名。1994年,中國與泰國簽訂了引渡條約。這是中國與他國簽訂的第一個引渡條約。到目前為止,中國已與40個國家簽訂了56個司法協助、引渡和移交被引渡人條約,為共同打擊外逃貪官奠定了基礎。


  然而,由於種種原因,我國追捕外逃貪官面臨很多不利因素。在很多時候,我國司法機關偵查到了貪官外逃的大致情況,但出逃者到底躲藏在哪裡,現在狀況如何等,都很難搞清楚,因此,提請國際刑警組織協助緝拿難度非常大。此外,引渡外逃貪官也是一大難題。目前,只有10餘國與我國簽訂了雙邊引渡條約,被外逃犯罪份子視為「最佳避難所」的發達國家,多數與我國沒有引渡協議。一些西方國家打著「保護人權和司法獨立」的旗號,向一些犯罪份子提供所謂的「難民」身份、政治避難或居留權,使相當多的外逃罪犯逍遙法外。不久前,公安部官員明確表示,在追捕外逃貪官方面,目前還存在一些困難,「而這些困難並不在我們這邊」。由此可見,中國抓捕外逃貪官困難重重,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缺少一部對相關國家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最大的困難是一些國家不合作。


  全球反腐敗高潮即將形成


  事實上,中國在抓捕外逃貪官方面遇到的困難,也是其他很多國家面臨的問題。聯合國官員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反腐敗本是一國內政,但實際上,很多腐敗案超越了國界。因此,聯合國在打擊跨國犯罪的同時,逐漸把注意力擴大到打擊和防止跨國腐敗問題上。


  反腐敗是聯合國工作的一個「死角」。聯合國原先有一個負責打擊毒品走私、人口跨國走私和小武器非法買賣的辦公室,但沒有反貪污腐敗的任務。聯合國最初擬定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也沒有涉及反腐敗問題,只有一些對各國追捕外逃貪官有幫助的條款(如引渡條款)。有鑒於此,在中國等國的推動下,2000年4月,聯合國預防犯罪委員會提出建議,要求制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000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授權該委員會起草反腐敗公約。隨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談判工作特設委員會」成立,具體討論、起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從2001年到現在,特設委員會開會6次,在公約的基本內容上達成了一致。據悉,該公約草案主要涉及4個問題:預防犯罪的國際合作,如何進行刑事定罪,貪污資產的歸還,公約的執行機制。今年9月29日,特設委員會將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舉行最後一次會議,以最終確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最後文本。不出意外的話,公約將在聯合國大會上順利通過。


  據中國駐聯合國代表團官員介紹,這一公約在聯合國大會上通過後,我國目前在追捕外逃貪官、追討流失財產上遇到的很多難題,都有可能迎刃而解,我國可以要求其他締約國予以配合,而對方有義務積極合作。同時,這對預防貪官外逃、減少財產流失也有很重要的意義。


  兩公約使外逃貪官無處藏身


  目前,各國正在就《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進行最後的談判。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仍有不少分歧:公約如何適應各國的國內法律,以便各國都能執行;有的國家取消了死刑,有的國家還有死刑,對腐敗分子定罪量刑應採取什麼標準。但聯合國人士指出,在反腐敗這個原則性問題上,各國態度是一致的,所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最終獲得通過「不會有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一旦《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生效並得到認真執行,全世界外逃貪官將無容身之地。例如,美國的佛羅里達州被看成是許多外國貪官的避難所,也是他們洗錢和投資的天堂。在該州的一些銀行裡,有專門為這些人服務的、能操多種語言的職員。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緝拿外國貪官、歸還贓款等將是美國「必須的義務」。


  國際法專家告訴記者,《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打擊的跨國犯罪,是對這些締約國都有害的犯罪,這意味著締約國對這些犯罪有普遍管轄權。換言之,逃到國外的貪官將面臨兩種法律制裁:一種是被引渡回國,接受本國法律的懲罰;另一種是貪官逃到的國家同樣可以抓他們,沒收他們的非法財產。法律專家同時指出,並不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今天生效,明天外逃貪官就要受到懲罰了。但可以肯定的是,有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外逃貪官們逍遙法外的日子快要到頭了。


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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