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

作者:郝亚超 发表:2004-11-11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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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5日上午,七位农民中的代表──66岁的史洪学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开庭定于10月29日下午。

收到传票后,史洪学很兴奋。赶紧电话通知了其他人(史洪学称他们是“我们的当事人”),下午到杨树堂家里开会。

下午一点,人都到齐了。一些家属也来了。七个人中,年纪最大的就是史洪学,66岁;最年轻的是张颖,46岁。

史洪学先表明了开会要讨论的内容:一是大家最好都去北京,二是诉讼费用怎么承担,三是不管败诉、胜诉,接下来该怎么办。

史洪学所在的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下坎子村,距市中心得坐一个多小时的车。2002年1月14日,于洪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称,下坎子村28.4723公顷的土地被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出让给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住宅,同时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是,多数农民都认为于洪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以下简称于洪区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因而不满。

下坎子村涉及动迁的一共153户,第一次动迁34户。在2002年4月1日最初起诉到于洪区人民法院的,有28户。随着申请裁决的“越来越难”,陆续有人掉队,后来剩了9户,等到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裁决时,就剩下了这7户,一直到现在。

自那时起,他们就经常像这样开会,讨论下一步该怎么办。

讨说法:一步两年

“根据我的推算,下坎子村土地补偿费用,至少有2557.5万元被截留了。”史洪学说。

史洪学的推断依据是,2002年他曾在于洪区国土资源局局长那里,看到了下坎子村和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在协议中,被征用土地共31万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给综合补偿330元。但是史洪学根据全村人实际所得的补偿金相减之后,发现至少还余出2557.5万元。

由于不服补偿标准,史洪学他们至今也没在补偿协议中签字,补偿费自然也没领。

2002年4月1日,史洪学等28人在于洪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洪区国土资源局,诉请法院认定该局制定的补偿标准违法。理由是规定征地补偿方案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经审理后,于洪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史洪学等人的诉请。

判决依据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三款,“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立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而批准这块土地征用的,是2002年1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的“辽征地字(2002)2号土地批件”。

有鉴于此,2003年1月7日,史洪学等人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去申请答复。

法制办的答复是,他们对土地专业知识不是很了解,应该由省国土资源厅做出答复。而省国土资源厅则表示,自己只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不能代表政府做出裁决。如此反复几次之后,史洪学等人决定,将省政府起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沈阳市中院尚未受理时,省国土资源厅又受理了裁决申请。

在等待了近一年后,2003年12月4日,省国土资源厅终于做出答复,可是结果却让史洪学他们失望──“此次城市规划用地,最终系国务院的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也就是说,史洪学等7人必须要去国务院讨说法。

叫板国土资源部

史洪学等人没有去国务院,他们发现,最终批准沈阳市征地计划的,不是国务院,而是国土资源部。

在省政府提供的一份《关于沈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559号)中(以下简称[2001]559号批复),文件盖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公章。

因此,史洪学等人经过商量后,选择了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裁决。他们向国土资源部邮寄了申请裁决书,却如石沉大海,一去无音。

两个月后,2003年12月27日,史洪学等人赶到北京,向国土资源部信访办询问裁决的受理情况。信访办答复说,国土资源部仅为职能部门,不能代表政府(指国务院)做裁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或者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必须要由国务院批准。在国土资源部对沈阳的那份“[2001]559号”批复中,共批准集体农用地、耕地等共计306.2321公顷,远超过七十公顷。不过,在该批复中的行文却用了“你省(辽宁省)《关于沈阳市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的语句。

国土资源部怎么可以代替国务院做出批复呢?史洪学糊涂了。

在史洪学聘请的律师陆光(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他们决定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2001]559号批复”,因为他们认为,国土资源部超越了职权,以至于他们的裁决申请无处受理。

2004年,复议结果出来了,对史洪学等人的申请不予支持。因为,国土资源部拿出了一个文件:《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由国土资源部拟订的,已经过国务院批准。该文就批地的程序与国务院之间进行了“协定”: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字样。而沈阳市征用这批土地,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后,转到了国土资源部办理批复文件。因此,国土资源部做出“[2001]559号批复”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如果盖的是国务院的章,我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了。”于是,史洪学等人提起行政诉讼,以“超越职权批地”为由,将国土资源部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庭。

“我为什么不直接诉请国土资源部给我裁决,而是告它超越职权?”史洪学解释说,“我最终的目的,是想让法院来给我指出一个裁决的地方。如果法院判我胜诉,那559号文就得撤销,撤销后肯定就得国务院批,那我就拿着有国务院公章的批文到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我败诉,就表明国土资源部没有超越职权,那国土资源部就得接受我的裁决申请。”

(法制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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