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農民狀告國土資源部

作者:郝亞超 發表:2004-11-11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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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5日上午,七位農民中的代表──66歲的史洪學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通知開庭定於10月29日下午。

收到傳票後,史洪學很興奮。趕緊電話通知了其他人(史洪學稱他們是「我們的當事人」),下午到楊樹堂家裡開會。

下午一點,人都到齊了。一些家屬也來了。七個人中,年紀最大的就是史洪學,66歲;最年輕的是張穎,46歲。

史洪學先表明瞭開會要討論的內容:一是大家最好都去北京,二是訴訟費用怎麼承擔,三是不管敗訴、勝訴,接下來該怎麼辦。

史洪學所在的遼寧省瀋陽市於洪區北陵鄉下坎子村,距市中心得坐一個多小時的車。2002年1月14日,於洪區人民政府發布公告稱,下坎子村28.4723公頃的土地被徵用為城市建設用地,出讓給萬科房地產有限公司開發住宅,同時發布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但是,多數農民都認為於洪區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洪分局(以下簡稱於洪區國土資源局)制定的補償標準明顯偏低,因而不滿。

下坎子村涉及動遷的一共153戶,第一次動遷34戶。在2002年4月1日最初起訴到於洪區人民法院的,有28戶。隨著申請裁決的「越來越難」,陸續有人掉隊,後來剩了9戶,等到遼寧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裁決時,就剩下了這7戶,一直到現在。

自那時起,他們就經常像這樣開會,討論下一步該怎麼辦。

討說法:一步兩年

「根據我的推算,下坎子村土地補償費用,至少有2557.5萬元被截留了。」史洪學說。

史洪學的推斷依據是,2002年他曾在於洪區國土資源局局長那裡,看到了下坎子村和瀋陽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簽的徵用土地補償協議,在協議中,被徵用土地共31萬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給綜合補償330元。但是史洪學根據全村人實際所得的補償金相減之後,發現至少還余出2557.5萬元。

由於不服補償標準,史洪學他們至今也沒在補償協議中籤字,補償費自然也沒領。

2002年4月1日,史洪學等28人在於洪區人民法院起訴於洪區國土資源局,訴請法院認定該局制定的補償標準違法。理由是規定征地補償方案應該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經審理後,於洪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史洪學等人的訴請。

判決依據是,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三款,「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立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而批准這塊土地徵用的,是2002年1月1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下發的「遼征地字(2002)2號土地批件」。

有鑒於此,2003年1月7日,史洪學等人到遼寧省政府法制辦去申請答覆。

法制辦的答覆是,他們對土地專業知識不是很瞭解,應該由省國土資源廳做出答覆。而省國土資源廳則表示,自己只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不能代表政府做出裁決。如此反覆幾次之後,史洪學等人決定,將省政府起訴至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瀋陽市中院尚未受理時,省國土資源廳又受理了裁決申請。

在等待了近一年後,2003年12月4日,省國土資源廳終於做出答覆,可是結果卻讓史洪學他們失望──「此次城市規劃用地,最終系國務院的批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也就是說,史洪學等7人必須要去國務院討說法。

叫板國土資源部

史洪學等人沒有去國務院,他們發現,最終批准瀋陽市征地計畫的,不是國務院,而是國土資源部。

在省政府提供的一份《關於瀋陽市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批復》(國土資函[2001]559號)中(以下簡稱[2001]559號批復),文件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的公章。

因此,史洪學等人經過商量後,選擇了向國土資源部申請裁決。他們向國土資源部郵寄了申請裁決書,卻如石沉大海,一去無音。

兩個月後,2003年12月27日,史洪學等人趕到北京,向國土資源部信訪辦詢問裁決的受理情況。信訪辦答覆說,國土資源部僅為職能部門,不能代表政府(指國務院)做裁決。

根據《土地管理法》,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或者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必須要由國務院批准。在國土資源部對瀋陽的那份「[2001]559號」批復中,共批准集體農用地、耕地等共計306.2321公頃,遠超過七十公頃。不過,在該批復中的行文卻用了「你省(遼寧省)《關於瀋陽市城市建設用地的請示》,業經國務院批准,現批復如下……」的語句。

國土資源部怎麼可以代替國務院做出批復呢?史洪學糊塗了。

在史洪學聘請的律師陸光(遼寧鼎泰律師事務所)的幫助下,他們決定向國土資源部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撤銷「[2001]559號批復」,因為他們認為,國土資源部超越了職權,以至於他們的裁決申請無處受理。

2004年,復議結果出來了,對史洪學等人的申請不予支持。因為,國土資源部拿出了一個文件:《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是由國土資源部擬訂的,已經過國務院批准。該文就批地的程序與國務院之間進行了「協定」:建設用地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建設用地批覆文件,批覆文件中註明「經國務院批准"字樣。而瀋陽市徵用這批土地,得到了國務院的批准後,轉到了國土資源部辦理批覆文件。因此,國土資源部做出「[2001]559號批復」的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如果蓋的是國務院的章,我就可以理直氣壯地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了。」於是,史洪學等人提起行政訴訟,以「超越職權批地」為由,將國土資源部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庭。

「我為什麼不直接訴請國土資源部給我裁決,而是告它超越職權?」史洪學解釋說,「我最終的目的,是想讓法院來給我指出一個裁決的地方。如果法院判我勝訴,那559號文就得撤銷,撤銷後肯定就得國務院批,那我就拿著有國務院公章的批文到國務院申請裁決;如果我敗訴,就表明國土資源部沒有超越職權,那國土資源部就得接受我的裁決申請。」

(法制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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