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中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罪行量刑极重,一九九七年全国人大修订刑法,对贪污罪量刑作出修订。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严刑峻法并未能遏制腐败风气,几年来,大批涉嫌贪污受贿的官员反而携款外逃,令国库遭受巨大损失。
据太阳报报道,官方传媒统计数字显示,目前全国各地共有四千名各级官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逃往境外,携走五百亿美元的财产。有学者提议取消对经济犯罪判死刑,以防迫使贪官携款外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表示,减少非暴力犯罪领域的死刑判决,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他指出,如果贪污腐败可以不被判处死刑,不少贪官可能不会选择携款出逃。
目前,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虽无强调取消对经济犯罪判死刑的具体计划,但已在实践中操作。上周五,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贪污、受贿和拥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合共2300万元人民币的前中银(香港)总裁刘金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轰动全国的贪官、受贿600多万元人民币、买官卖官的黑龙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死缓。
废除对贪官处极刑,最高兴的是腐败分子!有网民指出:对腐败犯罪,制度上实施的处罚,不是重了而是轻了,贪几百万、上千万都够不上死刑,这才是经济犯罪的根源。还有网民批评储槐植等学者书生气十足,只讲与国际接轨,无视贪污腐败极为严重,非死刑不能镇压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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