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明报报导,两个月前,原诉经理人公司Worth Achieve Associates Ltd与周星驰的星辉公司,发表声明指不接受旗下艺人擅自违约或终止合约。
原诉人于高院入禀状中强调,2003年6月与黄圣依签订经理人合约,成为黄圣依的“全球独家全权经理人”,代理黄所有影艺歌唱事业和工具。但黄圣依未经同意及知悉下,单方面向外宣布终止与原诉公司的经理人合约,并未经经理人公司同意,擅自参与其他演出。
黄圣依要解约,低调的周星驰不想事情闹僵,但星辉公司部门主管认为公司签约艺人不少,公司形象不能不顾,才决定采取法律动作。
经理人公司现要求高院颁令和黄圣依早前签署合约仍有约束力,且有效期至2011年6月24日,禁止黄圣依继续作出违约的行为,更要求黄圣依对公司损失作出赔偿,并支付一切法律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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