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明報報導,兩個月前,原訴經理人公司Worth Achieve Associates Ltd與周星馳的星輝公司,發表聲明指不接受旗下藝人擅自違約或終止合約。
原訴人於高院入稟狀中強調,2003年6月與黃聖依簽訂經理人合約,成為黃聖依的「全球獨家全權經理人」,代理黃所有影藝歌唱事業和工具。但黃聖依未經同意及知悉下,單方面向外宣布終止與原訴公司的經理人合約,並未經經理人公司同意,擅自參與其他演出。
黃聖依要解約,低調的周星馳不想事情鬧僵,但星輝公司部門主管認為公司簽約藝人不少,公司形象不能不顧,才決定採取法律動作。
經理人公司現要求高院頒令和黃聖依早前簽署合約仍有約束力,且有效期至2011年6月24日,禁止黃聖依繼續作出違約的行為,更要求黃聖依對公司損失作出賠償,並支付一切法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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