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路律师的逻辑令人叹为观止

作者:凯子王 发表:2006-03-03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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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一向了解愤青都是有着奇特智慧的“杰出”人才。具备常人所难及的理论创新能力。这不,中国出了个高律师,于是便引出一群尾大愤青,绞尽脑汁的编出无数独特而又精辟的,高妙无比的道理。

刘路先生来说,他的神奇逻辑,就很让俺这愚昧的小民感到难以理解。

比如,刘先生鲜明的将绝食与维权,划清了界限。宣称:“绝食是绝食,维权是维权,两回事。”并给出了奇妙的理论:“维权是维护法权,就是维护法律给你的权利。你在维权声明中骂政府是流氓,从根本上否定政府的合法性,等于你把政府和维系这个政府运作的法律都否定了,你还维得什么权?争权、夺权还差不多。我认为这场维权绝食运动其实是一场政治示威运动”。

须知,按刘先生的逻辑,俺也可以说:游行与维权是两回事;集会与维权是两会事;呵呵,要知道在这些行为里,都是很容易出现骂政府的现象的哦。

请刘先生注意:维权是目的,绝食或政治示威运动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岂可分割开来。难道刘先生会去对厨师说:“切肉是切肉,烧菜是烧菜,两回事。你要切肉就叫切肉,不要叫烧菜啊!”

如此一来,俺们愚昧的小民还真就不知道,怎么做才算是刘先生眼里的“维权”了。还请刘先生指教一下,除了去“跪地叩请青天大老爷”,也就是那些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的“正常渠道”以外,俺们小民还有什么维权渠道么?

俺对刘先生在玩弄概念方面的造诣,钦佩的五体投地,不愧是有着奇特智慧的人物。但,刘先生似乎忘记了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怎么样才算维权?

政府骂小民是啥啥分子,刘先生没意见,而小民反唇相讥:政府是流氓,就成了没资格维权的搞政治的夺权、争权者。

在这里,俺索性告诉刘先生,俺就是要理直气壮的夺权、争权。请问:为啥要维权?还不就是,俺们小民应有的权力,被抢走了。俺们想夺回权力来、争回权力来么?对自己的权力不想争取、不想夺回的维权是什么样的,恕俺愚昧,俺墨水喝的少,没文化。还请刘大律师,开导、开导俺。

当然,刘路大律师的令小民费解的奇妙智慧,不仅于此。

他还说:“海外有些政治势力,这些年江河日下,看到国内民间维权人气很旺,出于某种目的,插手维权活动,打着维权的旗帜搞政治异议活动,这无异是在帮着当局谋杀维权运动。因为特别是地方政府打压维权,找不到借口,这回好了,他们送去了把柄。”(刘的原话,俺一字未改吧?)

汗!在愤青身上,俺曾经无数次俺已经领略了什么叫无耻的最高境界。可显然,这位满腹经纶,学贯中西的大律师又使俺开了眼界。

“别有用心”的“海外啥啥势力”正是党,所惯用的法宝。没想到刘路律师,居然也运用的如此娴熟。伟光\正的刘律师之誉,当之无愧矣!

但俺一个不明白的是:海外政治势力,如民运,如不介入国内的事情,那俺真不知道他们是为哪个国家的民主在运动了。

更重要的是,显然,在刘律师看来,梁启超被慈禧杀,都是因为他与外国有关系,从而给了慈禧借口的原因。似乎,梁启超不和外国人打交道。慈禧就会听他的了。伟大的逻辑!

孙中山,被大清追杀,自然也要怪孙中山总往外国跑,给了朝廷借口。

联系到本朝,64则是因为学生们让外国知道了他们的活动,从而给了共产党动坦克的借口。如果不让外国知道那么,似乎,共产党就会顺应民主的要求了?

用刘大律师的话说就是:“这样本来有望获得救济的民间维权都会被当成颠覆行为惨遭打压了。这个后果不是很可怕吗? ”(刘的原话,俺一个字也没改吧?)

自然,最近的汕尾屠杀,也要怪村民没做好保密工作了。或者要怪海外民主人士,胡乱关注国内的不平。才使共产党有了开枪的借口。如海外民运装瞎子的话,在刘大律师看来,无疑该事件会获得公正的解决。

汗,这样看来海外民运,还真是罪孽深重啊!正是他们的乱关注,才使得汕尾出了惨案。才使我党痛下杀手。

毫无疑问,也正是海外民运的乱关注,才使天安门变成屠宰场;可这些凶残的家伙居然继续关注,结果又使向丁子霖那样的天安门母亲们,迟迟得不到公正的对待。

啊!真是听君一席话,剩读十年书啊!原来民运都是这么可恶的家伙。俺一定在刘路律师的领导下,与他们划清界限。

可还有一个问题,俺很为难,那就是在现在资讯发达的时代,国内任何事,都难以避免海外的关注与干预,如果万恶的民运一定要关注俺们这些遭到不公待遇的小民,俺可咋办涅?

俺只要一站出来就难免让海外关注,自然党就有借口和理由杀俺,那俺还是跪着好了。刘先生该不是这个意思吧?

否则,可否请刘路律师,为小民指出汕尾村民,与天安门母亲。到底怎么做才可以不给共产党借口,以避免惨案发生,以使天安门的冤魂安息涅?

呵呵,很为难吧?具俺所知,共产党想修理谁,都不需要什么人给他们“送”借口。当初,将刘少奇定为内奸、工贼、叛徒、里通外国时,何曾有人给他们“送”过借口?当代的诸多冤案有几个是海外“送”借口,才造成的?

“海外势力干预”之类的理由,随时可以任意的扣到任何人的头上。只不过,现在这是最时髦,党与刘律师最喜欢使用的大棒罢了。

将海外的关注当作出现野蛮行为的关键,到也是刘律师,与党,那“与时具进”的伟大创造。除了佩服,还能说什么呢?

俺在此文的上半部分,惊叹了刘律师的神奇的逻辑与智慧。其实,刘律师的伟大之处不仅于此。

须知,任何伟大人物除了具备高超的智慧以外,还要有坚定不拔、百折不挠的意志方可成就大业。而刘律师正是这种天纵奇才。飞龙在天,乘云破雾指日可待矣!

此话决非虚言,君不见,就在他因诋毁高律师发起的绝食维权活动,而受到多方抨击的时候。他依然在不懈的宣扬着绝食不是维权的妙论;娴熟的挥舞着党所惯用的“别有用心的海外啥啥势力”的巨棍,奋力战斗也就罢了。可令人钦佩的是,他居然还能忙里偷闲的坚持对小民进行洗脑的习惯。怎不令人叹服?

他进行洗脑大业的核心,自然就是他不停宣传的应该“依法”啥啥。与所谓“法治”的重要了。

在此,俺不得不替如丁子霖等被误导者,向刘大律师请教点法律常识。那就是,中国的司法体制,是“现代法治”吗?

请刘律师告诉俺,中国的司法体制与衙门有什么不同?好象没有什么不同,都是老爷高高在上随心所欲,小民苦苦在下,揣摩上面的意思.

呵呵,俺劝刘律师还是不要用拿封建法权,或法西斯统治原则,冒充法治。来给小民洗脑了。

请包括丁子霖在内的被骗者,想一想,现在你们与权力部门打交道的时候,其心态与进了衙门时区别吗?还不是诚惶诚恐,惟恐天威难测。你们与官的人格根本不是平等的,而是牧人与牛羊的关系。为什么?

在西方的法治社会里,依法做事是正常的事情。东施效颦的伟、光、正也跟着宣扬什么“依法啥啥”的重要,可他们越是宣扬“依法”中国就越是黑暗。

这是因为伟、光、正的法制,与现代法治是截然不同的东西。可愤青却总想将两者混为一谈。企图用黄土冒充黄金,以示自己代表了先进的啥啥啥!

呵呵,既然一向无法无天的愤青,也振振有辞的强调起“法”的地位了。那么俺就先谈谈究竟什么是现代法治。

就如俺曾经反复强调过的:如果说制定一套法律,然后让法官根据法律,凭借自己的意志和判断,对小民进行监督、处罚的话,那就不是现代法治,应更正确的称之为“封建法权”。

须知,这种形式的法制在两千年前的中国就已经实现了。当初以子产刻刑书为代表的,以法制取代礼制的运动,是法制派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并一直为以后的封建社会的历代王朝所遵循。(包括现在的大共朝)。

这就好比一个组织,他与你发生了争议,你却只能向他申诉,你只能寄希望于他的良心发现,那你讨还公道的可能性有多少?丁子霖四处碰壁的经历就很说明这个问题了。

这种让官员拥有对民众的绝对的处罚权的做法,完全是建立在官与民的人格的不平等的基础上的。为啥小民只能将自己的命运寄托在官的良心上?难道官都是神仙下凡,与小民不是同一种生物?他们的良心真的比小民高吗?

事实上,这种将人民当作自己豢养的牲畜一样,随心所欲的给予指挥、管理、奖赏或惩罚的统治方式。从性质上来说,就是“法西斯”统治。

而“现代法治”是民主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他是有着鲜明的特征,有着与大陆那法西斯式的司法统治原则,截然不同的差别的。岂容刘律师随意混淆。

这个特征就是,要让人民参与案件的审理。既以“司法陪审制”或“参审制”为核心的现代诉讼制度。

“司法陪审制”。或“参审制”的原则是,由经原、被告双方共同认为公正的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或“参审团”对案件作出判决。

老百姓作出判决结果,代表的自然不是“官”的“指示”,而是老百姓的意志。

(注意,是原、被告双方共同,从老百姓中选出“陪审员”或:“参审员”,才是关键。而不可由法官,来指定。)

这种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只有它才可以实现官与民之间的平等。它的意义在于:当如丁子霖之类的人,与官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不需要诚惶诚恐的把希望寄托在法官或首长的良心上。

因为在法庭上有权对案件进行裁决的不是高高在上的法官。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及其律师,共同从老百姓中选择出来的;被当事人双方同时认为是公正的非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陪审团或参审团。

大家可以这样理解:“当官的。你不是瞧我不顺眼吗?好,咱们找个地方说理去!这几个人你认为他们公正吗?好。就让他们给咱们个说法。别以为俺好欺负!”。我当然不是说这种制度绝对公正,不会产生冤案。但这种制度绝对可以避免官员凭借自己的好恶,任意对人民进行欺压,用自己的意志来架空法律,人为的制造冤案。避免出现“首长指示”高于法律的现象。

请想,如果丁子霖是在这种法庭上为自己申诉,那他还会被如此明显的冤枉吗? 诉讼制度,实际上就是小《宪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和现实化。没有恰当的诉讼制度,那无论《宪法》里写的多么天花乱坠,也都是架空的。所谓:满嘴的仁义道德,满肚子的男盗女娼。就是这种现象的写照。 比如,你想指责某有权有势力的人与单位,的某种做法是违法的,甚至是违反宪法的。你向法院投诉吗?哈哈。法官是官呀。你指望官为了你与同僚翻脸?呵呵,看看丁子霖的下场吧!

还是那句老话:俺劝大家不要太看重《刑法》《民法》之类的法律。这些针对某些具体行为的法律只是细节性质的法律。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文化上的差异,这些法律是千差万别的。它不能决定一个政权的性质。

决定政权性质的是那些体现社会个体之间发生矛盾时,用何种原则来加以解决的法律。是依官的意志来解决,还是依民的意志来解决,是专制与民主的根本区别。

这种法律就被称为《诉讼法》,该法是否以现代诉讼制度为核心,既是否允许人民参与案件的审理,标志着在社会中,最高权威是官的意志,还是人民的意志。标志着人与官之间是否真的拥有人格平等的关系。

就如俺反复唠叨的:现代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的标志与核心。是民主的基石。是决定一个国家性质的关键性法律。是民主社会与封建社会、法西斯社会的分水岭。民主决不仅仅意味四年一次的投票。现代诉讼制度是民主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是人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渠道。是人民通过法庭,来使用国家强制力,塑造具有本民族特色的社会风气的根本保证。

而刘律师所口口声声宣扬的那种“法治”,只不过是中国特色的封建牧民思想的翻版。或法西斯统治原则的伪装罢了。

同样,刘律师所鼓吹的“依法维权”也只是,在号召小民,遇到冤屈时,只应跪地哀求,叩请主子大发慈悲,让小民驯服为奴、甘心做狗、并以此为荣的委婉说法罢了。

因此,俺要对尾大的刘律师说:别在拿法西斯统治原则,冒充法治,来给人民洗脑了。蔑视法治的不是袁红冰教授。而恰恰是刘律师这个口口声声不离法治的洗脑者,在蔑视与侮辱法治。

如果说袁红冰教授真的蔑视了什么的话,那他蔑视的也是刘先生用来鱼目混珠、混淆是非,妄图误导人民对法治的认识的,法西斯奴役法则。这正是一个正直的学者,本着良心而发出的怒吼。只有摧毁刘律师那所谓的“法”。才有可能建立起真正的现代法治。

俺还有一个老帖叫《那是你们的法律,不是我们的法律(不要在以民为"笨"了)》。就冲着刘律师这种人写的。就在俺的博客里,刘大律师可敢一观否?

俺的博客在博讯,类别是“百家争鸣”,具体栏目叫“新汉奸”。主持人“凯子王”就是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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