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贪官都很幸福

发表:2006-09-0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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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缓刑率较高的根本原因不在制度上,而是人为因素造成的。首先,官员社会关系广,尽管沦为阶下囚,利用权力建立的关系网很难切断,仍然可以向司法机关施加影响;其次,落马官员的经济条件较好,可以在司法运作的过程中聘请好的律师或者花钱取得有利证据等等。

2006年7月25日,《检察日报》报道说: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贪官(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分析人士认为,贪官的刑事责任“减、缓、免”泛滥的做法,对那些潜在的贪官无疑是一种“激励”。贪污腐败一旦变成高收益、低风险的“经济行为”,只会诱导贪官“前赴后继”、络绎不绝。

中国诉讼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呼吁,这应该引起高层的关注。目前中国反腐机制尚未理顺,在党内有纪委,行政上有监察,司法机关中有检察院的反贪。且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纪委并不是简单的垂直领导,人事、经济大权把控在地方,两大命脉被地方卡住了,造成地方反地方过程中难度较大、效率不高。

贪官的幸福生活

北京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光耀透露,中国对贪污腐败的惩治不可谓不严。根据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犯罪,5000元至5万元的,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有的地方规定了贪污、受贿5万元以下不立案;比如,一些“千万巨贪”也总是能保住项上人头。使得如此“措词强硬”的规定,在某些地方成了一纸空文。


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江西省共有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94人,经核查确定,对其中30人的缓刑判决存在着减轻处罚幅度过大、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指出:“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执法不严,违反法律规定适用刑罚是造成职务犯罪缓刑、免刑比率过高的原因之一。”

2005年底,原湖南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8400元,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据《东方早报》披露,出狱当天晚上,文建茂就在家里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数百万元,先后包养7名情妇。2001年10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获减刑)。另据媒体于2005年底披露,贾永祥在监所内过着“幸福生活”,天天会亲见友,大摆宴席吃喝,欣赏裸女画片。在面对媒体采访时,贾永祥道出了两种不一样的心声,一说“是贪图享乐害了我”,一说“50多岁了,不抓紧时间享受享受就没机会了”。


不仅如此,在台上运用特权牟取暴利的贪官,被判刑后依然享受特权,获得法律优待、工作优待和生活优待,最后还要用纳税人的钱给他养老送终。根据 1999年人事部规定,欢迎浏览ddhw.com你一定会喜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如果安排了临时工作,可以按照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缓刑期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然而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按道理,新近实施《公务员法》的规定,就应该同时废除1999年的人事部规定。

高缓刑率背后的制度缺失

赵光耀表示,缓刑是一种人道、宽缓、经济的刑罚运用制度,其基本理念与宗旨符合现代刑罚的发展趋势,因此缓刑的扩大适用被认为是现代刑罚制度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有些国家如法国、卢森堡、瑞士等还专门制定了缓刑法。国外缓刑的适用比例较高,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超过40%。


据了解,中国缓刑适用率总体上是很低的,年均缓刑率仅为19.74%。据《检察日报》报道: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其中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 递增至2005年的82.83%。

有专家认为,这些统计数字还不包括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因种种原因仅仅受党纪政纪处分而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人(如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不包括涉案金额达到死刑标准但被处以死缓甚至无期徒刑的人,也不包括在法定刑期内“就低不就高”的人。如果再把后三种情况算进去,对腐败官员从轻处罚的比率实际上更高。


目前,出现缓刑率高的原因很多。北京理工大学的胡星斗教授分析说,在量刑过程中,可以判实刑也可以判缓刑,按照刑法的规定,只要不危害社会、认罪表现好都可以缓刑,这可以套用几乎所有的罪犯——“因为一旦掌握罪犯的犯罪证据之后,其不得不老实交待、不得不有很好的认罪态度。即使是死刑犯,其在后期认罪态度很好。至于对社会有没有危害这一点,可能除了惯犯以外,其他人都可以适用。”

再则,追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自首、立功的标准不一致。检察院作为起诉部门,法院作为审判部门,对于腐败官员的自首和立功的认识存在异议。

“一般说来,如果司法解释、意见不一致的话,法院的优势往往大于检察院。”陈光中在接受《凤凰周刊》采访时指出,法院和检察院如果认识不一致的话,应该由立法部门来协调,做出进一步解释。另外,纪委对贪官双规时的谈话材料,往往作为贪官自首材料。陈光中认为,追查机关应该包括对官员的双规部门——中纪委,“如果一旦掌握官员腐败的材料,对其进行双规了,纪委掌握的材料不应作为贪官的自首材料处理。”

陈光中对本刊说:“任何法律规定得很具体很详细有好处,但缺乏灵活度,可能使其难以应对一些现实的情况。法律可以针对缓刑、减刑较多的情况做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包括从诉讼程序上规定得更严格点。”


他认为,缓刑率较高的根本原因不在制度上,而是人为因素造成的。首先,官员社会关系广,尽管沦为阶下囚,利用权力建立的关系网很难切断,仍然可以向司法机关施加影响;其次,落马官员的经济条件较好,可以在司法运作的过程中聘请好的律师或者花钱取得有利证据等等。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越飞承认,因为贪官大多是拥有一定权力和职务的公务员,司法机关在判刑时往往从轻处理。一名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干警向《凤凰周刊》表示,长久以来,检察机关把反腐败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经常要冒风险、顶压力,大量的缓刑、免刑让他感到伤心。他的战友就有在反贪过程中牺牲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些国家,如厄瓜多尔就规定,对官员不得适用缓刑;有的国家则设置缓刑适用的专门程序。据陈光中透露,该问题的提出,和高检高层对此现象的不满有关,此问题是高检高层根据有关的材料发现的,要求下面做进一步调查。陈光中认为,中国的反腐机制一直没有理顺,在党内有纪委,行政上有监察,司法机关中有检察院的反贪。且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纪委并不是简单的垂直领导,人事、经济大权把控在地方,两大命脉被地方卡住了,造成地方反地方过程中难度较大、效率不高。陈光中透露,建立一体化的反腐机制目前尚在议论之中,像香港建立廉政公署是一种模式,而中国已经批准加入联合国的反腐败公约,其中的一些内容是中国可以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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