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貪官都很幸福

發表:2006-09-0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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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認為,緩刑率較高的根本原因不在制度上,而是人為因素造成的。首先,官員社會關係廣,儘管淪為階下囚,利用權力建立的關係網很難切斷,仍然可以向司法機關施加影響;其次,落馬官員的經濟條件較好,可以在司法運作的過程中聘請好的律師或者花錢取得有利證據等等。

2006年7月25日,《檢察日報》報導說:2003年至2005年,全國共有33519名貪官(職務犯罪被告人)被判處緩刑,職務犯罪案件的年均緩刑率為51.5%。分析人士認為,貪官的刑事責任「減、緩、免」氾濫的做法,對那些潛在的貪官無疑是一種「激勵」。貪污腐敗一旦變成高收益、低風險的「經濟行為」,只會誘導貪官「前仆後繼」、絡繹不絕。

中國訴訟法學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呼籲,這應該引起高層的關注。目前中國反腐機制尚未理順,在黨內有紀委,行政上有監察,司法機關中有檢察院的反貪。且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紀委並不是簡單的垂直領導,人事、經濟大權把控在地方,兩大命脈被地方卡住了,造成地方反地方過程中難度較大、效率不高。

貪官的幸福生活

北京大道政通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光耀透露,中國對貪污腐敗的懲治不可謂不嚴。根據刑法規定,貪污受賄犯罪,5000元至5萬元的,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5萬元以上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10萬元以上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然而現實的情況是,有的地方規定了貪污、受賄5萬元以下不立案;比如,一些「千萬巨貪」也總是能保住項上人頭。使得如此「措詞強硬」的規定,在某些地方成了一紙空文。


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江西省共有貪污數額在5萬元以上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94人,經核查確定,對其中30人的緩刑判決存在著減輕處罰幅度過大、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官員指出:「一些地區的司法機關執法不嚴,違反法律規定適用刑罰是造成職務犯罪緩刑、免刑比率過高的原因之一。」

2005年底,原湖南新田縣教育局局長文建茂在2002年至2004年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78400元,被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據《東方早報》披露,出獄當天晚上,文建茂就在家裡放鞭炮,辦酒席,大肆慶祝。

原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賈永祥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數百萬元,先後包養7名情婦。2001年10月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獲減刑)。另據媒體於2005年底披露,賈永祥在監所內過著「幸福生活」,天天會親見友,大擺宴席吃喝,欣賞裸女畫片。在面對媒體採訪時,賈永祥道出了兩種不一樣的心聲,一說「是貪圖享樂害了我」,一說「50多歲了,不抓緊時間享受享受就沒機會了」。


不僅如此,在台上運用特權牟取暴利的貪官,被判刑後依然享受特權,獲得法律優待、工作優待和生活優待,最後還要用納稅人的錢給他養老送終。根據 1999年人事部規定,歡迎瀏覽ddhw.com你一定會喜歡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如果安排了臨時工作,可以按照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緩刑期滿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緩刑期滿後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準,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然而在2006年1月1日實施的《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中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被錄用為公務員。按道理,新近實施《公務員法》的規定,就應該同時廢除1999年的人事部規定。

高緩刑率背後的制度缺失

趙光耀表示,緩刑是一種人道、寬緩、經濟的刑罰運用制度,其基本理念與宗旨符合現代刑罰的發展趨勢,因此緩刑的擴大適用被認為是現代刑罰制度發展不可逆轉的潮流。有些國家如法國、盧森堡、瑞士等還專門制定了緩刑法。國外緩刑的適用比例較高,尤其是在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超過40%。


據瞭解,中國緩刑適用率總體上是很低的,年均緩刑率僅為19.74%。據《檢察日報》報導:近年來,法院對職務犯罪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1.38%遞增至2005年的66.48%。其中瀆職侵權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2.6% 遞增至2005年的82.83%。

有專家認為,這些統計數字還不包括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因種種原因僅僅受黨紀政紀處分而沒有進入司法程序的人(如原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不包括涉案金額達到死刑標準但被處以死緩甚至無期徒刑的人,也不包括在法定刑期內「就低不就高」的人。如果再把後三種情況算進去,對腐敗官員從輕處罰的比率實際上更高。


目前,出現緩刑率高的原因很多。北京理工大學的胡星斗教授分析說,在量刑過程中,可以判實刑也可以判緩刑,按照刑法的規定,只要不危害社會、認罪表現好都可以緩刑,這可以套用幾乎所有的罪犯——「因為一旦掌握罪犯的犯罪證據之後,其不得不老實交待、不得不有很好的認罪態度。即使是死刑犯,其在後期認罪態度很好。至於對社會有沒有危害這一點,可能除了慣犯以外,其他人都可以適用。」

再則,追查機關和審判機關的自首、立功的標準不一致。檢察院作為起訴部門,法院作為審判部門,對於腐敗官員的自首和立功的認識存在異議。

「一般說來,如果司法解釋、意見不一致的話,法院的優勢往往大於檢察院。」陳光中在接受《鳳凰週刊》採訪時指出,法院和檢察院如果認識不一致的話,應該由立法部門來協調,做出進一步解釋。另外,紀委對貪官雙規時的談話材料,往往作為貪官自首材料。陳光中認為,追查機關應該包括對官員的雙規部門——中紀委,「如果一旦掌握官員腐敗的材料,對其進行雙規了,紀委掌握的材料不應作為貪官的自首材料處理。」

陳光中對本刊說:「任何法律規定得很具體很詳細有好處,但缺乏靈活度,可能使其難以應對一些現實的情況。法律可以針對緩刑、減刑較多的情況做出一些限制性的規定,包括從訴訟程序上規定得更嚴格點。」


他認為,緩刑率較高的根本原因不在制度上,而是人為因素造成的。首先,官員社會關係廣,儘管淪為階下囚,利用權力建立的關係網很難切斷,仍然可以向司法機關施加影響;其次,落馬官員的經濟條件較好,可以在司法運作的過程中聘請好的律師或者花錢取得有利證據等等。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副院長王越飛承認,因為貪官大多是擁有一定權力和職務的公務員,司法機關在判刑時往往從輕處理。一名基層檢察機關反貪干警向《鳳凰週刊》表示,長久以來,檢察機關把反腐敗作為檢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查辦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經常要冒風險、頂壓力,大量的緩刑、免刑讓他感到傷心。他的戰友就有在反貪過程中犧牲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些國家,如厄瓜多就規定,對官員不得適用緩刑;有的國家則設置緩刑適用的專門程序。據陳光中透露,該問題的提出,和高檢高層對此現象的不滿有關,此問題是高檢高層根據有關的材料發現的,要求下面做進一步調查。陳光中認為,中國的反腐機制一直沒有理順,在黨內有紀委,行政上有監察,司法機關中有檢察院的反貪。且檢察機關、司法機關、紀委並不是簡單的垂直領導,人事、經濟大權把控在地方,兩大命脈被地方卡住了,造成地方反地方過程中難度較大、效率不高。陳光中透露,建立一體化的反腐機制目前尚在議論之中,像香港建立廉政公署是一種模式,而中國已經批准加入聯合國的反腐敗公約,其中的一些內容是中國可以借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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