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放宽入境政策 大陆受养人可赴港居住

发表:2007-05-21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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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发言人18日宣布,香港将放宽受养人(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子女)赴港居住的入境政策,准许外国人及海外华人的大陆受养人赴港居住。

  现行的受养人赴港居住的入境政策局限性较大,获准赴港工作或就读的大陆居民可带大陆受养人赴港,但外国人及海外华人则不允许。政策放宽后,将有助于为香港吸引及留住海外人才。

  据介绍,放宽的政策将允许下列人士的大陆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子女申请以受养人身分赴港居住: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赴港就业、投资和受训的人士;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赴港的人士;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赴港的外国人和海外华人;获准赴港就业的海外华人;在香港本地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学士学位或研究院课程的海外学生。

  放宽的政策将从2007年年中生效,受养人的留港期限与其保证人的留港期限挂钩,受养人须跟随保证人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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