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案 - 上海政法委书记吴志明难辞其咎

作者:刘晓波 发表:2008-07-28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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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举国瞩目,在最初的震惊过后,公共舆论最关注的是:
 
1,案件的全部真相能否公开?
 
2,审判的公正性能否兑现?
 
此案的性质,已远远超越一起特大刑事案件,而关系到中国司法制度的公共信誉。能否公正地审理杨佳案,不仅是对上海司法机关的考验,更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考验。

遗憾的是,从案发到现在的二十多天里,此案的进展让人失望甚至愤怒。面对强大的民意压力,和法律专家的激烈抨击,以吴志明为首的上海司法机构,公然罔顾法律和 民意,肆意践踏起码的程序正义,将杨佳案,置于上海公安局(局长为张学兵)的垄断掌控下,一面胆小如鼠,不敢公布杨佳案的真相,不敢说清杨佳母亲的下落,不 敢让杨佳聘请中意的律师,还严控相关证人(杨母失踪,郏啸寅被捕),对外只发布有利于上海警方的一面之词。
 
另一面胆大包天,宁可执法违法、宁冒千夫所指, 也要坚持不认错不反省,更要拒绝杨佳父亲,为儿子聘请的北京律师「熊烈锁」,而执意指定“自己人”担任杨佳的律师,还忽然声称:『由谢有明代理此案,是杨母和杨佳本 人的意愿。」

早在杨佳案发生不久,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立就通知「谢有明」律师为杨佳先生,提供法律援助,而名江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有明,在2008年1月8日出任上海市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与闸北官方,有着直接的利益关联,根本不适合担任杨佳的律师。
 
更过分的是,谢有明律师,为了献媚于警察权力而罔顾当事人利益,他到看守所会见杨 佳之后,居然对媒体发表了,非常不利于当事人杨佳的信息,甚至说出未审先判的混帐话:『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 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

这说明,上海司法机构非要私吞杨佳案的办理,非要指定谢有明代理杨佳案。而谢有明本人有强力衙门撑腰,自然敢于罔顾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为其主子充当帮闲。真可谓:不要脸的衙门,必然圈养出不要脸的律师。

吴志明和谢有明联手拒绝程序公正,拒绝被告人的法定权益,拒绝法律专家的善意批评,和公共舆论的善意期待,也就等于置中国司法的公共信誉于不顾,用一意孤行 的执法违法,来损害中国司法乃至中国政府的公共信誉,继续加深民众对中国司法的不信任,使已经愈演愈烈的警民冲突、官民冲突雪上加霜。

上海,号称中国文明程度最高的城市;上海警察,据说是中国最文明的执法者。然而,正是吴志明统领的上海警察,把具有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杨佳逼成“杀手”。难道这样危险的趋势,还不能让上海当局有所反思和动作吗?

“6.28瓮安民 变”后,贵州省政府的新闻发布会固然沦为民间笑柄,但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好歹还说几句“人话”,承认民变背后的深层矛盾,承认当地官权的黑暗,承认动不动就把警察推向镇压第一线的野蛮。石宗源也敢于果断整顿当地吏治,连续撤掉瓮安县党政一把手和公安局长,7月21日又撤掉黔南州委书记吴廷述。这两大举措, 多少缓解了沸腾的民怨。

“7.1杨佳案”的出现,显然是闸北分局的野蛮执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无能所致,但时至今日,上海警方仍然坚持自己的绝对正确,并为其无能进行辩护。但其辩词的漏洞百出太过明显,其对杨佳案的垄断性处理违反了起码的程序公正,所以遭到国内报刊,和网络民意的普遍质疑,难道新任上海大员「俞正声」还不能清醒点吗?难道对杨佳案的举国关注,还不能让俞正声亲自出面对吴志明等有所惩戒吗?

如果俞正声,无能惩治以吴志明为首的上海司法机构,就只能证明与陈良宇关系深厚的吴志明,即便在陈倒台后,仍然可以在上海司法界呼风唤雨、一手遮天。

2008年7月22日于北京家中

附:吴志明简历

吴志明,男,汉族,1952年2月生,江苏扬州人,1986年3月加入中共,1968年9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副总警监。

1968年9月至1975年3月北京市第六十六中学毕业后,到辽宁省复县插队务农。

1975年3月至1985年任蚌埠铁路公安分处蚌埠站派出所民警,蚌埠东站派出所民警、干事。

1985年至1987年在铁道部,郑州公安干部管理学院刑事侦察系学习,毕业获大专文凭。

1987年至1990年任蚌埠铁路公安分局刑事侦察科干事、副科长。

1990年至1991年12月任蚌埠铁路公安处处长助理。1991年12月至1995年任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铁路公安处副处长、代处长、处长、党委副书记。

1995年至1998年任上海铁路公安局局长、党委副书记;1998年至2000年4月任上海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00年4月至2001年10月任上海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1年10月至2002年6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武警上海市总队第一政委。2002年6月任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武警上海市总队第一政委。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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