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不吊销三鹿等毒奶的营业执照?

作者:苏占军 发表:2008-09-24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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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谈奶色变,以至于人们提到"二奶",都先问问里面有没有"三聚氰胺"。准备包二奶的,望而却步;包了的,打算甩掉----坏事正变成好事。----开篇先开个玩笑。

毒奶害死婴幼儿,给中国奶业声誉带来空前灾难,给中国大佬脸上抹了黑,给 Made in China 抹了黑,给中国人抹了黑。中国上、中、下,老、中、青,全让毒奶给得罪光了,这是天大的罪过,不严惩说不过去。依据法律,这样的企业应该灭掉。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三鹿等毒奶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必然的。但近几天来的新动向,社会上下尤其是政府根本就没这个意思。只想问一句:掺毒这样的违法行为,情节不可谓不严重,这些毒奶企业是否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人员及企业承担刑事责任之后,对它们的相关行政处罚就可以豁免呢?

中国不缺制奶企业,毒奶们被吊销执照,正好重新洗牌。

但我担心:在这场轰轰烈烈的党疼国爱的联合治奶斗争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后,随着对毒奶事件关注度的降低,那些毒奶企业将一如照旧,在当地重新焕发牛逼的光芒,只不过一时不敢再掺毒药罢了;而吊销它们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将无人再会提起。先把话撩这儿。

后记:截至目前为止,光北京就检测出"结石宝宝"1008例(2008年9月21日《新京报》A03版)。全国有多少?最好卫生部仿照奥运会比赛来个"奖牌榜",让各省比赛一下,看谁得第一。

附:郑局长如是说......

我是郑筱萸,原任国家药监局局长。去年,我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我的罪行之一是玩忽职守罪。我是怎么玩忽职守的呢?大家不妨看看后附的一审判决书中的认定。

我在阴间沉寂一年已被人们渐渐遗忘。最近我在北京东岳庙推堪司听说,在奥运会接近尾声的时候,政府发现三鹿等毒奶企业往奶里掺毒,弄死很多孩子;其手段残忍至极,令人发指;还听说,这些掺毒企业好些都披着国家产品免检的外衣。

国家产品免检是怎么回事?我在中央国家机关这么些年,了解一些,简单地给大家介绍一下。所谓国家产品免检,就是国务院突破当时的《产品质量法》(1993 年实施、2000年曾修订)的规定而在法外创设的一种制度,这个制度具体体现在国务院1999年12月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第十六条里。第十六条规定,"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根据这条规定,国家质监局于2000年 3月发布、实施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该办法在2001年曾进行修订,但在毒奶粉事件爆出后,国家质检局已废了这个《办法》。

大家想想,免检制度对消费者而言,是存在这样的制度安全、还是没有这样的制度安全?傻子都会知道。毫无疑问,这一制度的确立与实施,降低了产品质量瑕疵被发现、被查处的概率,但却由此大大增加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遭受创伤的概率。而这一制度,竟然是国务院大胆僭越现行法律制度违法创设的,由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质检局"依法"实施的。我当药监局局长的时候再怎么玩忽职守,可也从未敢对药品实施免检呀,连这念想都没有。

废话少说,还是回过头来看看对我的判决吧。诸位看完,请对比一下:毒奶和毒药,那个更厉害?毒药有病才会去吃,而毒奶却是人人、天天都可能喝!对比完了再请各位扪"乳"自问一下:药品监管失控,我承担了刑事责任;今日之食品监管失控,该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呢?波及面这么大,毒害时间这么长,影响这么坏,恐怕不是几个小小的市长、局长就能承担得了的吧。

声明一下儿:我在任时,药监局只管药、不管食品;管食品,是今年人大后才新增的职能。现在食品出了大事,屎盆子无论如何都不应扣我头上。

附:北京市一中院(2007)一中刑初字第1599号判决书(郑筱萸一审判决书中对"玩忽职守罪"部分的事实认定)

"......

"二、玩忽职守事实

"2000年10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了23号局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2001年12月1日,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实施,为规范市场,统一标准,保证用药安全,取消了药品的地方标准。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遂向郑筱萸请示,拟将统一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与专项工作结合起来进行。郑筱萸作为长期从事国家药品监管工作的主要领导,明知专项工作涉及对全国范围内药品标准的审查,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关乎民生和社会稳定及政府管理能力,应当将专项工作列为国家药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预见一旦专项工作处置失当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其却将这一重要工作当作该局注册司的一项常规工作来对待,严重违反国家药监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中关于"国家药监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和充分尊重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部署实施,并加强监督检查"的规定,没有向国务院请示,没有召开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研究,没有调研,没有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草率签发了187号文件,启动了专项工作,并将这一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交由注册司一个部门来承担,仅指定一名副司长担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此项工作,具体成员太多临时抽调,更换频繁。

"由于郑筱萸忽视专项工作的重要性,没有核算工作量,部署不周,致使投入的人员严重不足,无法在既定时间内完成工作。被告人郑筱萸本应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向国务院汇报情况,与局领导班子研究应对措施,但其却不正确履行职责,擅自同意并签发了注册司上报的582号文件。该文件将187号文件中规定的 "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与复核"改为"企业申报时可以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为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削弱了国家药监局的监管力度,由此降低了对药品的审核标准,致使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通过原始资料造假等方式获得了批准文号。

 "在专项工作中发现了一批原违规审批的药品文号,依法应予撤销,注册司在专项工作后期针对这批药品向郑筱萸书面请示,提出拟以相关企业是否已经通过或正在申请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为标准,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文号。郑筱萸明知该意见违反有关行政法规,却签批同意,致使大量依法应予撤销的药品获得了批准文号,得以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被告人郑筱萸的上述行为严重削弱了国家对药品的监管,使国家药监局对药品市场的管理、监督流于形式,致使大量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为药品生产中的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对少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即发现有大量已被批准换发的药品文号系以造假获得,文号被注销,6种药品被确认为假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消除隐患,于2006年9月起对已经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清理,为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郑筱萸上述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国家药品管理失序,增大了人民群众的用药风险,损害了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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