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不吊銷三鹿等毒奶的營業執照?

作者:蘇佔軍 發表:2008-09-24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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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談奶色變,以至於人們提到"二奶",都先問問裡面有沒有"三聚氰胺"。準備包二奶的,望而卻步;包了的,打算甩掉----壞事正變成好事。----開篇先開個玩笑。

毒奶害死嬰幼兒,給中國奶業聲譽帶來空前災難,給中國大佬臉上抹了黑,給 Made in China 抹了黑,給中國人抹了黑。中國上、中、下,老、中、青,全讓毒奶給得罪光了,這是天大的罪過,不嚴懲說不過去。依據法律,這樣的企業應該滅掉。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三鹿等毒奶被吊銷營業執照是必然的。但近幾天來的新動向,社會上下尤其是政府根本就沒這個意思。只想問一句:摻毒這樣的違法行為,情節不可謂不嚴重,這些毒奶企業是否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人員及企業承擔刑事責任之後,對它們的相關行政處罰就可以豁免呢?

中國不缺制奶企業,毒奶們被吊銷執照,正好重新洗牌。

但我擔心:在這場轟轟烈烈的黨疼國愛的聯合治奶鬥爭取得決定性的勝利後,隨著對毒奶事件關注度的降低,那些毒奶企業將一如照舊,在當地重新煥發牛逼的光芒,只不過一時不敢再摻毒藥罷了;而吊銷它們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將無人再會提起。先把話撩這兒。

後記:截至目前為止,光北京就檢測出"結石寶寶"1008例(2008年9月21日《新京報》A03版)。全國有多少?最好衛生部仿照奧運會比賽來個"獎牌榜",讓各省比賽一下,看誰得第一。

附:鄭局長如是說......

我是鄭筱萸,原任國家藥監局局長。去年,我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我的罪行之一是玩忽職守罪。我是怎麼玩忽職守的呢?大家不妨看看後附的一審判決書中的認定。

我在陰間沉寂一年已被人們漸漸遺忘。最近我在北京東嶽廟推堪司聽說,在奧運會接近尾聲的時候,政府發現三鹿等毒奶企業往奶裡摻毒,弄死很多孩子;其手段殘忍至極,令人髮指;還聽說,這些摻毒企業好些都披著國家產品免檢的外衣。

國家產品免檢是怎麼回事?我在中央國家機關這麼些年,瞭解一些,簡單地給大家介紹一下。所謂國家產品免檢,就是國務院突破當時的《產品質量法》(1993 年實施、2000年曾修訂)的規定而在法外創設的一種制度,這個制度具體體現在國務院1999年12月公布實施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的第十六條裡。第十六條規定,"對產品質量長期穩定、市場佔有率高、企業標準達到或嚴於國家有關標準的,以及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連續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產品,可確定為免檢產品。列為免檢產品的目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告,並使用免檢標誌,其產品在一定時間內免於各地區、各部門各種形式的檢查。免檢產品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即取消其免檢資格,並依法從嚴處罰。"根據這條規定,國家質監局於2000年 3月發布、實施了《產品免於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該辦法在2001年曾進行修訂,但在毒奶粉事件爆出後,國家質檢局已廢了這個《辦法》。

大家想想,免檢制度對消費者而言,是存在這樣的制度安全、還是沒有這樣的制度安全?傻子都會知道。毫無疑問,這一制度的確立與實施,降低了產品質量瑕疵被發現、被查處的概率,但卻由此大大增加了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遭受創傷的概率。而這一制度,竟然是國務院大膽僭越現行法律制度違法創設的,由國務院的直屬機構國家質檢局"依法"實施的。我當藥監局局長的時候再怎麼玩忽職守,可也從未敢對藥品實施免檢呀,連這念想都沒有。

廢話少說,還是回過頭來看看對我的判決吧。諸位看完,請對比一下:毒奶和毒藥,那個更厲害?毒藥有病才會去吃,而毒奶卻是人人、天天都可能喝!對比完了再請各位捫"乳"自問一下:藥品監管失控,我承擔了刑事責任;今日之食品監管失控,該由誰來承擔刑事責任呢?波及面這麼大,毒害時間這麼長,影響這麼壞,恐怕不是幾個小小的市長、局長就能承擔得了的吧。

聲明一下兒:我在任時,藥監局只管藥、不管食品;管食品,是今年人大後才新增的職能。現在食品出了大事,屎盆子無論如何都不應扣我頭上。

附:北京市一中院(2007)一中刑初字第1599號判決書(鄭筱萸一審判決書中對"玩忽職守罪"部分的事實認定)

"......

"二、玩忽職守事實

"2000年10月,國家藥監局發布了23號局令,決定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藥品的包裝,標籤、說明書,2001年12月1日,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實施,為規範市場,統一標準,保證用藥安全,取消了藥品的地方標準。國家藥監局藥品註冊司遂向鄭筱萸請示,擬將統一藥品的包裝,標籤,說明書與專項工作結合起來進行。鄭筱萸作為長期從事國家藥品監管工作的主要領導,明知專項工作涉及對全國範圍內藥品標準的審查,與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關係密切、關乎民生和社會穩定及政府管理能力,應當將專項工作列為國家藥監局的一項重要工作,應當預見一旦專項工作處置失當將會造成嚴重後果,但其卻將這一重要工作當作該局註冊司的一項常規工作來對待,嚴重違反國家藥監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規則(試行)》中關於"國家藥監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研究討論決定", "工作中的重要情況或重大問題,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對重要工作和重大問題,必須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聽取和充分尊重有關部門和地方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經國務院批准後部署實施,並加強監督檢查"的規定,沒有向國務院請示,沒有召開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研究,沒有調研,沒有聽取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草率簽發了187號文件,啟動了專項工作,並將這一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交由註冊司一個部門來承擔,僅指定一名副司長擔任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此項工作,具體成員太多臨時抽調,更換頻繁。

"由於鄭筱萸忽視專項工作的重要性,沒有核算工作量,部署不周,致使投入的人員嚴重不足,無法在既定時間內完成工作。被告人鄭筱萸本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及時向國務院匯報情況,與局領導班子研究應對措施,但其卻不正確履行職責,擅自同意並簽發了註冊司上報的582號文件。該文件將187號文件中規定的 "專項小組對上報材料進行匯總與覆核"改為"企業申報時可以提供的有關材料可為複印件,由省級藥監部門重點審核其原生產批件和原始檔案,專項小組僅對上報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核,並對原始檔案進行抽查核對",削弱了國家藥監局的監管力度,由此降低了對藥品的審核標準,致使大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藥品通過原始資料造假等方式獲得了批准文號。

 "在專項工作中發現了一批原違規審批的藥品文號,依法應予撤銷,註冊司在專項工作後期針對這批藥品向鄭筱萸書面請示,提出擬以相關企業是否已經通過或正在申請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為標準,決定是否同意換發文號。鄭筱萸明知該意見違反有關行政法規,卻簽批同意,致使大量依法應予撤銷的藥品獲得了批准文號,得以繼續生產、銷售和使用。

 "被告人鄭筱萸的上述行為嚴重削弱了國家對藥品的監管,使國家藥監局對藥品市場的管理、監督流於形式,致使大量不應換發文號或應予撤銷批准文號的藥品獲得了文號,為藥品生產中的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機。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6年對少部分藥品生產企業進行抽查,即發現有大量已被批准換發的藥品文號系以造假獲得,文號被註銷,6種藥品被確認為假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消除隱患,於2006年9月起對已經換發的藥品批准文號進行全面清理,為此耗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鄭筱萸上述玩忽職守行為,導致國家藥品管理失序,增大了人民群眾的用藥風險,損害了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形象,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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