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共产党有权杀民众

作者:张三一言 发表:2009-01-05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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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很心虚,想表达一个观点,想达到一个目的(当然是曲折隐蔽地),但是,一当有人批而判之,他们就大声说:没有人持这一观点和欲达此目的;并且要评论者指出具体的人和具体的话。我“反民众暴力”,就有人说没有这种人,我质疑“不准杀人”可否成为普世原则?就有人说没有人提出如此观念。现在我评判共产党有权杀民众论,难免又有人会说世间没有人持此观点。真的没有吗?有!请看以下论述。

贾政宣称:“我不反对一切暴力。我支持革命暴力,也支持反革命暴力。革命暴力,是政治行为而不是个人报复凶杀行为;革命暴力,必是有政策的暴力行为而不是滥杀行为。你要行使革命暴力,请你革命暴力前,或暴力中或起码暴力后,发布革命宣言和政策,让人们有根据衡量你究竟是在革命暴力还是在个人或团夥的恐怖主义凶杀。”(以下简称“此观点”。)

我认为任何人都有的表达包括此观点的任何观点的权利。但是有两点要注意:一是任何人都有表达反对此观点的权利──这点你不能否定;二是此观点若付诸行动,人们有对之实行惩治的权利──这点你不能不服。

一、任何人都有表达反对此观点的权利──这点你不能否定

我要反对此观点反得有理有据,反得听者信服,反得此观点难于反驳。

☆反驳此观点的理由之一:此观点认为你支持革命暴力, 就是认定反革命的共产党有杀民众的权利。

先弄清楚此观点的意思。

革命暴力怎么样才能具有权利?此观点提出要加上“发布革命宣言和政策”这个条件;这还不够,还要加上“让人们有根据衡量你究竟是在革命暴力还是在个人或团夥的恐怖主义凶杀”;有了这条件并获得衡量通过后才有权利。即使你“发布革命宣言和政策”了,有只要“人们”不认同,你就不是革命而是“个人或团夥的恐怖主义凶杀”;你就失去了革命暴力的权利。而这一“人们”是有争议的,它可以由任意提出暴力权利条件者界定的,顺理成章,是不是能通过“衡量”也是由这些任意提出此观点者确定的。反革命的权利又是怎么样获得的呢?此观点没有提出任何限制条件和认可程序,唯一理由就是“既有革命暴力的权利,也就同时有反革命暴力的权利”。这种理论与现实相符吗?现实中民众到底有没有革命的权利?现实是“有共产党反革命对民众或个人暴力,但是,就是同时没有民众或个人反暴政(反革命)使用暴力的权利”;你个人一用暴力反暴政就被此观点的“人们”“衡量”确定为“个人或团夥的恐怖主义凶杀”;这还是小事,大件事是共产党的法律宣判你不但没有这个权利,还是罪不可赦。

共产党在五、六十年前建立了反革命暴力政权后,中国民众──具体指的地主富农资本家右派“牛鬼蛇神”、无权的下层民众,要求政治经济利益和人权公义的维权民众,直到今天,除了瓮安等杨佳们的特列外,总体而言没有对共产党使用暴力,但是共产党的反革命暴政用具体的暴力和制度性暴力、意识型态暴力对他们杀关批斗管──剥夺了他们的财产权自由权人权(甚至生存权),直接或间接因之死亡者五、六千万之谱,受伤害者过亿;这是铁一般事实。受到侵犯和剥夺的中国民众既没有得到过任何赔偿,更无法进行报复;这也是铁一般事。

我认为民众“应该”有这革命(包括暴力革命)的权利,现在是争取能得到社会认同这一权利;瓮安民众、杨佳个人则是以实践争取人民有暴力革命的权利;但是,这是特例而不是常例。

在今天的政治现实中,标榜既支持无权无力无枪无炮(只能象杨佳那样拿起杀猪刀)的民众,又支持数百万军警导核弹武装到了牙齿的共产党都有使用暴力的权利,无疑就是既支持民众杀六个共产鹰犬,也支持共产党杀六千万中国民众。这一支持的实质就是维持民众杀共产党是“非法暴徒”的法律地位和被共产党“合法”屠杀的现实。一句话,等量齐观、同等支持,这种理论一落实到中国政治现实,就在事实上确立“共产党有杀中国民众的权利”;而且是大量屠杀的权利。

再举个例更形象浅显说明问题。阿共偷抢了阿民的钱,阿民向阿共索偿,人们都会觉得天公地道,这就是正义。现在持此观点者“支持革命暴力,也支持反革命暴力”,意思就是支持阿民索偿也支持阿共再偷抢回赔偿给了阿民的钱(事实是抢更多)。但是,阿共有阿民所没有的偷抢的能力,你两者都支持客观上就是单方面支持阿共对阿民既偷又抢。这不就是明显不过是支持强盗、支持非正义吗?

☆反驳此观点的理由之二: 此观点认为革命与反革命无正义非正义之分

或者,持此观点的论者会反驳说,是你们提倡有革命暴力的权利,此观点是在这一基础上展开论述的。那么好,我就从这个基础上与此观点展开争论。

甚么是正义?人们得到他们应得的就是正义,当应得的被侵犯剥夺了,被侵犯剥夺者就有要求补偿的权利,侵犯者必须受到惩治,这就是正义。我确信,无论任何人,不论持甚么理由(包括正义的理由)都没有“肇始”杀人的权利。但是,如果人们的财产自由权利受到侵犯剥夺,则有要求补偿的权利;如果被杀,又在要求补偿和惩治施恶者的正常、非暴力之路被堵死后,受害者所属的群体就有杀人报复的权利,即有“后应”报复杀人的权利。这种报复杀人不是举正义之旗杀人,只是符合正义。重复上面说过的话──中国的国情是民众被共产党剥夺了财产权自由权人权(包括生存权),从没有得到过任何精神政治经济的补偿;这是铁一般违反正义的事实;共产党直接间接杀死了以千万为单位的中国民众,但是,中国民众直到今天也没有进行报复的能力,无法申张正义,这也是铁一般的反正义事实。

从中国政治现实理解,革命就是用更优越的民主制度取代落后的一党专政制度;我认为绝大部分中国民众持这一革命观点。这就是正义。反革命就是革命的反动,就是走向与进步相反之路、就是走向比现更坏更落后的制度,起码是维持现专制制度;共产党是今天的反革命大本营。这就是非正义。所以,中国现实来说,反对共产党暴政的革命暴力是正义的,共产党的反革命暴力是非正义的。现在有人说“支持革命暴力,也支持反革命暴力”,其意思就是支持正义也支持反正义。这可能吗?只要你是一个现实的人,只要你是一个还有理性的人都知道,革命和反革命不能相容、正义非正义相悖。你只能支持一方面,不能两方面同时支持。外星人也做不到既支持正义的革命暴力又支持非正义的反革命暴力。事实上不可能的命题就是伪命题。提出伪命题是有其目的的。这目的就是为了支持非正义的政权暴力。根据甚么理由这么说?

此观点避开如上所述的铁一般事实,避开是非对错、正义非正义,着意把暴力置于无是非对错、正义反正义区别意境,于是就可以把正义暴力和非正义暴力等量齐观,进而赋予一向披着“合法”外衣的共产党反正义的杀人暴力,锦上添花加上“权利”外衣。此理论一成立,在逻辑上无可避免会推导出:共产党有杀民众的权利!(上面谈过在事实上得出相同的结论)这就是此观点欲达之目的,也是此观点的核心!

☆反驳此观点的理由之三: 此观点认为“有政策有宣言就有杀人的权利”

现在此观点提倡“有政策有宣言就有杀人的权利”是违反正义,是大开滥杀之门,极之有害和荒唐。

请问侵华杀中国人的日本有没有政策有宣言(被当时的轴心国“衡量”认同)?请问吞并科威特、杀科威特人的萨达姆有没有政策有宣言?请问实行回教原教旨统治杀阿富汗人的塔里班有没有政策有宣言?请问对自由民主宣战杀平民的基地拉登有没有政策有宣言?(前例都或多或少被回教徒和回教国“衡量”认同。)因为他们有政策宣言就有杀人权利?

所有上述杀人都和如下事实性质相同。强盗暴力强奸者只要发表一通政策和宣言,又得到强盗界强奸界“衡量”认同,就可以大开杀戒奸戒(给个小注:苏联曾发出红军可任意强奸民女的“政策宣言”)。说它是强盗主义不过分吧?

☆反驳此观点的理由之四:个人不准革命

此观点的其中一个理由是划出个人刑事犯罪活动和恐怖主义活动行动和革命行动的界定:“一切事前、事中、事后暴力当事人没有发布任何革命宣言和政策的暴力,特别是其暴力物件事实是无辜人士的暴力,应一概视为滥杀行凶的刑事犯罪活动和恐怖主义活动”。

美国那个黑妇硬要违法坐公车白人座位,是个人刑事犯罪活动和恐怖主义活动、还是革命行动?她发表了甚么“革命宣言和政策”?除了有没有杀人的不同外,杨佳行为性质和那名黑妇有何不同?为甚么陈胜、吴广起义的“王侯将相甯有种乎?”就是革命宣言?就是“革命暴力的矛头明白指向“王侯将相””?为甚么杨佳的“你不给个说法我就给你个说法”就不算政策?就不是革命宣言?就不是指向一党专政?

当事人没有发出任何政策宣言或死了,后人代他发出可不可以?当事人没有革命意识,但人们认为他是,而且形成了一场社会浪潮或运动,形成了一场人权意识、反暴政……革命思潮,并形成了政策宣言,那么这个人的行为是个人的、还是革命的?美国那位违法坐白人车位的黑妇和杨佳就是如此的“个人”。

任何一场运动初始都是“个人”的;形成后的革命也是由个人组成的;参与革命的群体中永远包含着“不革命”的个人行动。世界上没有一个不是由个人组成的运动;把个人和人民割裂是共产党奇特思路。个人不准革命无疑是取消革命。把个人的革命行动诬指为刑事犯罪活动和恐怖主义活动,是给专制统治反革命暴力提供一个创新理论。

可见此观点的划分法根本就违背事实,准则没有确定性,没有可操作性。

二、此观点若付诸行动人们有对之实行惩治的权利  ──这点你不能不服


为甚么人们有实行惩治施恶者的权利?理由坚实简单:正义!

你说说此观点,只是属于表达自由的范围,任何人都有这一权利。但是你若施诸行动,就践踏正义,就是对人类犯罪;人们就有对犯罪者给予惩治的权利。这就是正义。

表达这种惩治正义有自然法精神和相应的国际法管治。请小心,自然法、正义的精神和法律不是空谈,不是无牙老虎,它是有行动程序和行动能力的。南斯拉夫的斯洛博丹.米洛塞维奇、伊拉克的萨达姆……给了此观点前例样板。虽则是实行此观点者逍遥法外仍未受到惩治者大有人在,但是,时日一到命就该绝;即使现在还没有受到报应,不过,报应之剑永远悬于头上。

如果把此观点若付诸行动,人们有对之实行惩治的权利──这点,持此观点者岂能不服!

(2008-12-20)

民主论坛 首发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看中国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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